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称行政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别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
第二章
立案和开卷
第三条
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条
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条
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的审批;
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
第七条
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
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其中立。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保障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九)定期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档案内容和分类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分为十类:(一)履历类材料。
包括干部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包括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撰写的有关思想、工作、学习方面的总结、报告、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
包括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银行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银行的建设和发展,真正管好用好各类档案,更好地为x银行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x银行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银行档案是指x银行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信息资源。
第三条x银行档案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分类指导”的原则,由x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领导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并负责建立健全系统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维护x银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总行档案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x银行系统各级行(以下简称各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行的管理和指导,同时,依法接受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根据全行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总行、一级分行应建立档案管理中心,集中妥善保管本行及所辖行形成的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档案,不向地方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六条x银行境外机构的档案是x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境外机构依照《xx银行境外机构档案管理暂行办法》(x发〔2006〕307号),结合境外档案管理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各审计分局、京外总行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总行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级行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总体工作发展计划,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库房建设、教育培训、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各级行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
总行办公室下设处,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专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学院)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下设相关内设单元或岗位,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专职人员;二级分行、县支行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配备档案工作专职人员;支行以下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3-9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卫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
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第6号令执行。
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日期】2009-07-23【生效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业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业务档案库房是保管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机要重地,非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严禁入内。
2、严禁在业务档案库房内吸烟、吐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堆放杂物。
3、要做好业务档案库房温、湿度控制工作,保持库区清洁,避免业各档案干燥、脆变。
4、业务档案柜应科学利用,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分别排列,并编制档案存放示意图,钥匙要妥善保管。
5、定期检查库内外的技术保护措施,做到防盗、防火、防高温、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紫外线、防阳光直照。
6、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温度控制在14。
C-24。
C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
7、定期进行清库查卷工作,保证案卷质量。
遇有重大可疑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业务档案借阅制度1、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借阅业务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
2、借阅业务档案机密卷须经业务部门领导同意和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并限在业务档案阅览室阅看。
3、非本单位人员借阅业务档案,须持本单位写明借阅业务档案内容的正式介绍信,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4、业务档案不得转借,不得携带业务档案出入代共场所和探产访龙。
节假日前,借出的业务档案一律归还业务档案管理部门。
5、借阅汪务档案,原则上得带出档案阅览室,如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归还时间不得超过3日。
6、查档人员不得随意涂改、圈点、勾画、加注,更不得撕毁、抽页。
7、未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查档案不得私自摘抄、复制。
大同市矿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网络示意图分管领导:赵佳分管科室:社保综合办专职档案员:社保财务魏婷婷各科室兼职档案管理员企业养老保险:刘景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张秀清居民养老保险:齐虹菲职工医疗保险:张晓钰居民医疗保险:武玲玲工伤保险:席晓飞社会保险登记:果芳社会保险信息:杜文杰业务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1、加强对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把业务档案管理工答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对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档[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津档[2004]35号)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强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指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企业、事业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本企业、事业及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服务;(四)综合档案馆负责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根据需要适当建立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逐步建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档案馆网体系。
(一)市和区、县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科技等专门档案馆;(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四)区、县以下不设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五)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企业、事业档案馆。
档案管理办法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业务档案分类和内容1、分类业务档案分为一般类档案、要件类档案、权证类档案等。
一般类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文件资料(称为 A 类档案)和客户文件资料(称为B 类档案),以及要件类档案和权证类档案复印件;要件类档案包括与担保客户签订的法律文件资料(称为 C 类档案)和与银行签订的文件资料(称为 D 类档案);权证类档案包括各种反担保物权证书(称为 E 类档案)。
2、内容(一)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列为 A 类档案,见下表:(二)担保客户文件资料担保客户文件资料列为 B 类档案,见下表:(三)反担保法律文件资料反担保法律文件资料列为 C 类档案,见下表:(四)银行文件资料银行文件资料列为 D 类档案,见下表:(五)反担保物权证书反担保物权证书列为 E 类档案,见下表:二、业务档案的管理(一)业务档案的归档和建档1、归档人在完成相关工作后,按上表中对应的归档内容和时间要求将业务档案整理整齐,按《担保项目资料清单》的内容和顺序进行装订交至档案保管人,每项业务档案按对应的索引号进行编号,号码应编写在业务档案的右上角或粘贴在业务档案的标签纸上;2、对于列明的归档文件内容而未归档的,由归档人在《担保项目资料清单》备注栏中进行说明;3、索引号的编写。
每项业务档案按对应的索引号进行编号,如有多项补充资料的,按下例编写:例银行文件档案中“D-1”有多项补充资料的,则编写为“D-1-1”、“D-1-2”,依此类推;每项业务档案其他资料有多项的,按下例编写:例银行文件档案其他资料有多项的,则编写为“ D - 9 ”、“ D - 1 0 ”,依此类推;4、页码的编制。
在索引号后添加页码标志,如银行文件档案中“ D - 1 ”有 5 页,则编写为“ D - 1 ( 1 / 5 )”、“ D - 1 ( 2 / 5 )”等;5、归档人按一般类档案、要件类档案、权证类档案分别进行归档,同时应将要件类档案和权证类档案复印归档装订至一般类档案中;6、归档的每项业务档案复印件上,由该复印件的收集人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章,并签署姓名;对于 B 类档案中的担保客户文件资料复印件,担保客户还需加盖公章,同时需 A 角与 B 角或核保专员双人核实并签名;7、归档人应在规定的归档时间内将业务档案移交给档案保管人,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在一式三份《担保项目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归档至业务档案里;8、档案保管人对所接收的业务档案要进行审核、编号、分类、整理等建档工作,建立登记簿,形成书面记录;9、业务档案案卷应按“运营公司名称(拼音)-业务品种(拼音)- 业务发生年份- 业务发生顺序”编号排列,(二)业务档案的保管、借阅和退还1、业务档案应保存在专门的档案室,档案室要坚固,并设置防盗、放火、防水、防潮、防虫等设施;对于 E 类档案,要求在专用的银行保险箱或公司保险箱中单独存放;2、因工作需要查阅业务档案时,借阅人需填写《档案查阅/ 借出/ 复印审批表》,写明查阅事由、查阅内容等,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档案保管人方可办理查阅手续,并妥善保管好《档案查阅/借出/复印审批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恰当管理。
二、定义1.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
2.档,是指将业务档案经过处理、贴标签、整理、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三、立卷归档实施对象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市内的律师事务所。
四、档案立卷类别1.件资料:包括案件文书、相关文件及案件委托书等案件资料。
2.目资料:包括项目交易文件、合同及项目的重要资料等。
3.他资料:包括经常使用的档案及业务活动的资料等。
五、档案归档管理1.案归档管理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每家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自身情况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实行档案归档管理。
2.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归档管理制度,将档案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等,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3.案归档管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派出安排同仁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档案保存1.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2.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档案,并按规定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七、责任和处罚1.未及时归档、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2.律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期间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特别约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修改,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发布。
经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必须要认真遵守,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档案保管工作,牢牢把握档案保管的节点,同时还要随时关注档案的内容及保管的质量,争取实现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准确,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的顺利开展。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职工档案,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系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管理,及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等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职工享受各项劳动待遇、记录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职工档案的具体管理机构。
档案管理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的法规和制度,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在职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应指定专人专库(柜)管理。
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职工档案。
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档案,由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档案保管部门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可移交所在地综合档案馆代管。
第七条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订代保管合同: (一) 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二)离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四)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五)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已毕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六) 灵活就业人员;(七)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3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二)档案盒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须打印目录,目录列示的内容必须与档案盒中保管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 (三)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管。 第十一条 对法人客户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公司各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要随发生随移交。存量贷款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由贷款主办社保管;非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保管”,由最终审批部门相应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年度内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分类整理,立案归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分类。 (一)客户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1.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2.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3.管理类:客户的基本资料。 4.保全类: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5.综合类:公司内部管理资料。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应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公司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主管信贷员(客户经理)要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二)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建立实行一户一档、一笔(项)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权证类以外的所有档案存放在一起,一笔业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视同一笔)。每个客户档案内再分为立卷区和归档区,在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在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 权证类档案存放区域为权证区,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执行中借据由会计部门集中入库保管,执行终了的借据按照要求归档,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综合类档案存放区域为综合区。 对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要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对一定数额以下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村(市场)或按照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服务范围建档。 (三)各类档案的主要内容: 1.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客户办理的要收集)等。 2.要件类档案包括: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及授信资料,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贷审会会议纪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咨询)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跟踪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帐证明材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3.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客户资料数据采集表,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或户口本的索引卡、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4.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投资资产划拨凭证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必要资料;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呆坏账核销的相关资料。 5.综合类档案包括:信用社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及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档案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价值,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归档的档案资料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要齐全完整; (三)在归档资料中,应将每份资料的正件与附件、复印件与原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原件等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同时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处理性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的顺序要求办理资料归档; (四)不同年度的档案资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 (五)卷内资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码和卷号,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填写页码; (六)卷内资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使用标准的档案封皮,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不能装订的案卷,如定期统一报表等,应使用标准的报表封面、封底,用细线装订; (七)按规定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资料需要说明的事项,应逐件填写《卷内备考表》并将其放在卷尾,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资料内容,要用毛笔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有信贷关系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要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贷业务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从该客户与公司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起,保管五年。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调阅、交接和销毁 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柜架保管,库房、柜架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库房内不能存放与信贷业务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料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档案的查阅与调阅制度。信贷业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丢失和泄密。 (一)内部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信贷负责人或分管部门经理批准,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调阅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横传、涂改、圈划、复制或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公安、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案件,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分管部门经理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需索取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需经分管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制,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走。查阅档案的介绍信要粘贴在原件后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案卷封底作详细记录,同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由信贷负责人、分管部门经理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信贷人员调离时,对经管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年内临时保管的文件资料),要逐件填写交接清单,在有关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确保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