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华建拐骗儿童罪一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案例三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
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
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31•【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1姚某拐骗儿童案——对拐骗拐卖儿童的行为“零容忍”【基本案情】被告人姚某用验孕棒测出怀孕后告知了丈夫甘某。
之后姚某再次用验孕棒检测,结果却显示其并未怀孕。
为了家庭关系以及继续向甘某索取钱财,姚某决定假装怀孕瞒骗甘某。
近预产期时,姚某假称去医院产子离家,后哄骗甘某已产一子,但拒绝甘某探望、见面。
经多方打探,姚某得知某周姓人家有新生儿,遂产生将该婴儿抱回家向甘某交代的犯意。
2021年12月某日,姚某开车到周家,以倒开水为由进入屋内,从婴儿母亲手里骗过孩子欲往车上抱,但被婴儿母亲抱回,姚某未得逞。
2022年1月21日,姚某再次到该地转悠,被婴儿的爷爷奶奶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因怀疑姚某为人贩子,二老将姚某的车牌号和怀疑事由发到了生产队群里,该消息被广泛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引发恐慌。
次日,姚某再次驾车至周家附近,被村民拦截并报警。
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收养为目的,盗窃婴儿,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重庆法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儿童犯罪。
拐骗儿童使其脱离家庭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对公众道德情感的挑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本案被告人为拐骗儿童,多次踩点,多次着手实施犯罪,在村社乃至整个南川区范围内引起恐慌,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拐骗儿童案例

拐骗儿童案例在当今社会,拐骗儿童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拐骗儿童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权利,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拐骗儿童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在某市,一名年仅5岁的女童在外玩耍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拐走。
女童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展开了全城搜捕。
经过几天的紧张搜寻,女童被成功找回,而犯罪嫌疑人也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打着与女童家人熟悉的口号,成功地诱骗了女童,随后将其带走。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了家长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他们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男童在上学途中被一名陌生女子拐走。
男童的家人在发现孩子失踪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
最终,在警方的全力搜捕下,男童被成功解救,而犯罪嫌疑人也被绳之以法。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社会,孩子在外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以免遭受不幸。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类似的拐骗儿童案例层出不穷。
这些案例不仅让人感到愤慨,也让人深思。
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让他们远离拐骗犯罪分子的伤害?首先,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他们明白遇到陌生人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跟随。
其次,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更加完善的防范机制。
最后,警方应该加大对拐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这些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总之,拐骗儿童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儿童的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消灭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淅川系列拐卖儿童案始末

淅川系列拐卖儿童案始末作者:尚国清刘永来源:《蓝盾》2009年第07期河南有一个家族拐卖儿童的团伙,在短短8个月内连续疯狂拐卖9名儿童,团伙主犯叶增喜,在坏事做绝之后,最终也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儿童失踪案2007年4月15日,淅川县大石桥乡毕家台村年仅5岁的男孩毕俊欣在外婆家暂住,当天中午在老城镇小学操场边玩耍时突然失踪,后多方寻找,杳无踪迹。
5月19日,淅川县上集镇钟观社区7岁的杨帅在灌河边玩耍时失踪。
此后,7月26日、11月3日、12月8日淅川上集镇、城关镇接二连三又有6名男孩丢失。
多名儿童神奇失踪在淅川山城引起恐慌,一时间还传出失踪儿童被“挖眼割肾”的传言。
短短8个月时间,淅川县先后发生6起案件,失踪8名儿童,此事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案件上报河南省和中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及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等作出重要批示。
2007年12月24日,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李建中带领协调督导组赶赴南阳指导该案的侦破工作。
南阳市迅速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坐镇指挥的“12·24”专案组。
专案组广泛发动群众,缜密排查线索,通过对6起案件男童失踪过程的调查发现,男童均为被犯罪嫌疑人以买玩具、食品等为由进行诱骗。
同时通过串并案发现,西峡县11月10日也发生一起6岁儿童失踪案。
2007年12月29日。
专案组经过反复分析研究。
认定这是一个拐骗、拐卖犯罪团伙。
犯罪嫌疑人以盈利为目的,多在双休日或学生假日进行诱骗,借助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带儿童快速逃离现场。
侦破方向明确后,专案组开始了大范围排查。
2007年12月31日,新乡市公安局通过协查解救出一名被拐儿童,新乡、南阳两地公安机关经过反复比对,最终确定该儿童即为“7·26”失踪案中四岁儿童贾阳鑫。
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经过进一步顺线查证,公安机关又将两名被拐儿童成功解救。
2008年1月1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叶欣帆抓获,同时将叶欣帆的家族成员全部控制。
万长花拐卖儿童真实案例

万长花拐卖儿童真实案例
万长花拐卖儿童真实案例
万长花,男,黑龙江人,因拐卖儿童被判刑15年。
万长花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他通过冒充慈善团体工作人员等方式,深入贫困地区寻找单亲家庭或者生育不顺的家庭,向这些家庭提供各种帮助,然后以借故带走其孩子,并在其他地方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案件曝光后,万长花被依法逮捕,警方调查发现,万长花在犯罪过程中已经拐卖了数名儿童,并获得了数十万元的非法利益。
而这些孩子则被出售到全国各地,他们中的大部分都被迫成为了流浪儿童或者被卖到不良人口贩子手中,生活极为艰难。
万长花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稳定。
在法庭上,他虽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罪,但却对受害家庭和社会公众带来的伤害毫不在意。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万长花15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起案件揭示了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拐卖儿童。
尽管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遏制这一现象,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贫困家庭和缺乏监管的薄弱环节,不断进行拐卖儿童的行为。
对于这些罪犯,
法律必须予以严惩,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让他们能够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
此外,这起案件还提醒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家长和孩子的监护人,要加强对儿童的关注和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不随意走向陌生环境或地方。
同时,如果发现周围有类似的案件或者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保障儿童的安全。
总之,万长花拐卖儿童的案例,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罪行,对于他的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罚。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加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教育,共同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今日说法5个案例
今日说法5个案例案例一:山东男子刘自导自演绑架案近日,山东男子刘被警方抓获,其自导自演了一起绑架案。
此案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也引发了公众对虚假案件的关注。
案发当日,刘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人绑架,并要求家人交付赎金。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刘绑架案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而且在案发当日他并没有被他宣称的绑匪绑架。
最终,刘承认自己编造了整个绑架案,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家人。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虚假案件的担忧,也提醒了人们对于案件真实性的审慎。
同时,该案也对于编造虚假案件的行为给予了警示,表明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
案例二:江苏女子郑涉嫌抢劫案近日,江苏女子郑被警方抓获,涉嫌一系列抢劫案。
郑利用深夜时分伺机实施抢劫,被誉为“夜间女杀手”。
警方在对案件的调查中发现,郑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冰刀等凶器,专挑寂静无人的地方实施抢劫。
而她的抢劫目标多为年轻女性,对于目标的选择和时间的把握显示出她的狡猾与冷酷。
在警方的周密布控下,郑在一次抢劫行动中被成功抓获。
经审讯,她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抢劫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
该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于抢劫犯罪的关注,也对于保护自身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案例三:广东男子陈拐卖儿童案广东男子陈因涉嫌拐卖儿童被警方抓获。
陈在两年内拐卖了数名儿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陈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境的名义,与家长建立信任关系,并通过虚假承诺,成功诱骗了多名儿童。
而这些儿童多以非法组织进行收养或销售,被转卖给了境内外的不法分子。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于儿童安全的担忧,也对于儿童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该案也对于拐卖儿童行为进行了警示,表明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案例四:湖北男子李因盗窃被判刑湖北男子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李在业余时间作案,目标多为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家中。
孙海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海洋,一个普通的渔民,因一场意外事故导致其幼子孙卓失踪。
自2010年起,孙海洋便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寻子之路。
在这期间,他不仅承受着失去孩子的痛苦,还面临着法律案件的困扰。
本文将详细讲述孙海洋法律案件的全过程,展现一场关乎生命与正义的斗争。
二、案件经过1. 寻子之路2010年,孙海洋的幼子孙卓在广东省湛江市被拐骗。
得知消息后,孙海洋悲痛欲绝,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寻子之路。
在这期间,他走遍了全国各个城市,甚至出国寻找线索。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证据,孙海洋的寻子之路异常艰辛。
2. 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寻子的过程中,孙海洋结识了一位名叫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
王某某曾透露,他参与了孙卓的拐骗。
2016年,王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落网。
随后,警方顺藤摸瓜,将孙卓的拐骗团伙成员一一抓获。
3. 法律案件启动2017年,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此时,孙海洋也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参与到了法律案件中。
4.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孙海洋坚定地指证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他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自己的寻子经历、王某某的供述等。
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对拐卖孙卓的罪行供认不讳。
5. 判决结果2018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判决。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6. 案件后续判决结果公布后,孙海洋及其家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
然而,他们仍然心系孙卓的命运。
在案件结束后,孙海洋继续努力寻找孙卓的下落,希望将孩子带回家。
三、案件启示1. 法律的力量孙海洋法律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谨和公正。
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的力量,它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待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父母的爱孙海洋为了寻找失踪的儿子,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这种深沉的父爱,让我们看到了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案例1: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凤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许元理,男,汉族,1968年6月 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万玉莲,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潘存芝,女,汉族,1963年2月 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怀玲,女,汉族,1965年5月 2日出生,农民。
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李凤英从外地人贩子手中大肆收买婴幼儿,后在山东省枣庄市贩卖给被告人许元理,许元理将婴幼儿加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万玉莲,万玉莲通过潘存芝、高怀玲、马广玲、李秀荣、孙晋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将婴幼儿贩卖给枣庄市峄城区、市中区、薛城区等地的居民收养,牟取利益。
其中,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参与作案37起,拐卖儿童38人;潘存芝参与作案 9起,拐卖儿童9人;高怀玲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6人。
被拐儿童来源不明,破案后,均已解救。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潘存芝、高怀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贩卖儿童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潘存芝、高怀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潘存芝、高怀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2: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武亚军,男,汉族,1984年7月 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女,汉族,1988年4月 2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
同年6月初,武亚军、关倩倩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瑜,让其帮忙联系。
第二天,乔瑜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让段麦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询问情况。
法律案例人贩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人贩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暴力、欺骗等手段拐卖儿童,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人贩子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人贩子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人贩子犯罪的特点、手段和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概述2018年5月,河南省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团伙,以贩卖儿童为目的,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拐卖儿童7名。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儿童拐骗至异地,并以高价出售。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还诱骗受害儿童家长,让他们误以为孩子已经找到,从而骗取钱财。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李某、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案例分析(一)人贩子犯罪特点1. 犯罪团伙化:人贩子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
2. 目的明确:人贩子以贩卖儿童为目的,谋取非法利益。
3. 手段残忍:人贩子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受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
4. 跨区域作案:人贩子往往跨区域作案,作案地点隐蔽,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贩子犯罪手段1. 暴力手段:人贩子以暴力手段强行拐骗儿童,如殴打、捆绑等。
2. 欺骗手段:人贩子以各种理由诱骗儿童,如冒充亲人、以玩具、零食等诱骗儿童。
3. 偷盗手段:人贩子趁儿童家长不备,将儿童偷走。
4. 利用信任手段:人贩子利用儿童家长对陌生人的信任,骗取儿童。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人贩子犯罪的危害。
2. 严密防范: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如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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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华建拐骗儿童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华建,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
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慈利县江垭镇龙台村
10组10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08年7月7日经慈利县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6月4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
逮捕,当日由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09)95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邹华建犯拐骗儿童罪,于2009年8月4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人邹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慈利县象市镇李子村村民谭佳秀
(已判刑)为达到收养小孩的目的,以3000元酬金雇请被告
人邹华建将本村刚出生15天的婴儿谭文豪抱走。被告人邹
华建为获取酬金,于2008年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注定要在父母的身边长大,身心健
康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
将主意打到孩子身上,拐骗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们
来看一则案例。
6月20
日下午邀约董涛、李美平、唐汇映、刘洋(均已判刑)和罗军
乘车来到谭佳秀家中,在谭佳秀指认地点后,由邹华建等人
使用暴力手段将谭文豪从其家中抱走。谭佳秀得到小孩后,
支付了酬金3000元。案发后,谭文豪被追回并交还其父母。
另查明,2009年 6月4日被告人邹华建在其父陪
同下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象市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议,并有其同伙谭佳秀、董涛、李美平、唐汇映、刘洋、罗
军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伍晓元、谭平的陈述,证人郑敏、
唐会林、谭星星、彭辉玉、谭宏军、杜菊浓、邹金松等人的
证言,鉴定结论、慈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华
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华建使用暴力手段,使不满十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和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
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华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华建起
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邹华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华建的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