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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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1. 遵循道德和人道主义,拐卖儿童是对儿童权利的严重侵犯,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

我们应该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尊严,全面禁止拐卖儿童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2.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拐卖儿童会给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他们可能被迫参与非法活动,甚至遭受性侵犯和身体虐待。

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以有效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拐卖儿童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全因素的增加,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

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名人名句,"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我们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 习近平。

经典案例,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数十万儿童被拐卖,其中许多儿童被用于性交易、强迫劳动等非法活动,这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利和尊严。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1. 经济考量,一些家庭因为贫困无法养活自己的孩子,通过拐卖儿童来获取经济收入。

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使这些家庭陷入更加困境。

2. 社会现实,在一些地区,拐卖儿童已经成为一种传统习俗,全面禁止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冲突。

3. 法律制约,一些国家已经有相关法律对拐卖儿童进行了规范和惩处,全面禁止可能会对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名人名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兼顾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不能简单地用禁止来解决问题。

" 李克强。

经典案例,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缺乏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一些家庭不得不通过拐卖儿童来维持生计,全面禁止可能会加剧这些家庭的困境。

涉嫌拐骗儿童罪辩护词

涉嫌拐骗儿童罪辩护词

涉嫌拐骗儿童罪辩护词尊称、律师委派、事实陈述(是否认罪、犯罪行为中非自愿、主动的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等严重后果)落款、年月日。

涉嫌拐卖儿童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G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G某拐卖儿童一案的辩护律师。

本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参与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 G某在主观上不知道涉案儿童是别人拐骗而来的。

G某是广东省阳春市某镇农民,因为家里建房子资金困难,其丈夫问同乡的表弟李某借钱,李某回答说手上只有一、二万元,打算用这些钱收养一个小孩,所以无法借钱给他。

后来有一天,G某碰见以前同乡的舅父蓝某,闲谈中说起李某想收养个小孩。

又过了一段时间,蓝某打电话过来讲听说有一对男女青年因未结婚送养一个,问李某要不要,该小孩有全家照片和经父母签名的送养书及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的。

李某和G某叫蓝某问清楚小孩不是被拐卖的后,才同意继续联系和把小孩买回来抚养。

因此,G某和李某均不知道小孩是被拐卖来的才购买。

二、G某在整个拐卖儿童交易过程中,主要起着帮助亲戚李某收买儿童的作用。

G某听说亲戚李某因没有子女而想买个小孩抚养,同亲戚蓝某谈到这件事,蓝某也就帮李某打听哪里有小孩卖,从该事实来看,G某确实是站在李某购买方的立场。

在听到蓝某说有一户人家因为生有四、五个小孩想卖一个出去后,因为李某相信G某是妇女比较了解小孩的健康情况,便邀其兄弟李大某和G某陪同前往看小孩。

他们三人看过小孩和“全家照片”、“送养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觉得没有问题后,又一起到邮政储蓄取出价款,在李某将价款交出卖方的人后,他们三人又一起抱着小孩回家。

从G某与李某是亲戚关系,购买过程中又一同出发、取钱以及抱小孩回家的事实来看,G某确实是起着帮助李某收买小孩的作用。

三、G某在儿童交易前后未参与讨论交易价格,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于梁某、蓝某而言,是从犯中的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脱罪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脱罪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脱罪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脱罪辩护应该围绕案卷材料,结合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来为当事人辩护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然辩护的时候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脱罪辩护词是怎样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本人为XXX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本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研读了起诉书的指控。

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

下面,将对XXX作无罪辩护:一、从犯罪构成上来说,XXX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我认为XXX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首先,从主观上来说,XXX没有出卖儿童的主观故意。

结合本案另两名被告XXX和XXX的供核对述,辩护人对XXX涉嫌参与的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理解。

我的理解是:2012年8月份,XXX 与其妻子XXX(也就是XXX的舅舅和舅母)在XXX院生育了一名女儿(也就是XXX的表妹)。

由于XXX受到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加上他本来就已经有三个小孩,家庭经济生活因为这个小孩的降临变得更加沉重。

因此,在XXX去医院看望舅母及其刚出生的表妹的时候,XXX主动提出想把刚出生小孩卖出去。

他就问XXX 认不认识什么人,后来XXX基于亲戚关系就把XXX介绍给了他舅舅XXX,最后XXX与XXX达成了交易。

基于上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结论,XXX没有直接出卖小孩的犯罪故意,是其舅舅XXX的想法,XXX充其量只是把有收买小孩意愿的XXX介绍给了舅舅XXX认识。

而在刑法条文中,介绍他人收买小孩并没有规定为犯罪。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首先,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它造成了儿童的身心双重伤害。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我们有责任保护他们免受任何伤害。

因此,全面禁止拐卖儿童是必要的。

其次,拐卖儿童不仅破坏了儿童的家庭和人身安全,还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拐卖儿童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和社会的不安,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全面禁止拐卖儿童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

此外,全面禁止拐卖儿童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免受拐卖和人口贩运的侵害。

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我们应该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名人名句,孟子曰,“举事不务虚名,务实功。

”。

经典案例,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拐卖儿童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通过加强警务合作和加大对拐卖儿童的处罚力度,成功挫败了许多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保护了大量儿童的安全。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首先,拐卖儿童是一种犯罪行为,它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因此,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拐卖行为产生过度的限制,影响到一些合法的家庭关系。

其次,一些贫困地区的家庭因为生活困难,可能会将自己的孩子卖给他人,以换取生活所需。

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使这些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生存方式,加剧了他们的贫困和困难。

此外,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的地下交易活动,使得拐卖儿童的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

相反,我们应该通过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帮助那些贫困家庭摆脱困境,减少拐卖儿童的根源。

名人名句,罗曼·罗兰曾说,“要使人类幸福,我们必须使每个人幸福。

”。

经典案例,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一些家庭为了生计不得不将自己的孩子卖给他人。

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使这些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生存方式,加剧了他们的贫困和困难。

辩 护 词.doc(朱遥)

辩 护 词.doc(朱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我们受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朱遥遥父亲的委托,担任朱遥遥一审辩护人,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朱遥遥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遥遥涉嫌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仅就如下方面对被告人朱遥遥作从轻和减轻的辩护。

1、被告人朱遥遥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除对其主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贾某判处罚金刑时也从轻处罚。

2、本案中,朱遥遥与陈维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未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故请法院对被告人朱遥遥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朱遥遥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在律师会见时,被告人痛哭流涕,后悔不已,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朱遥遥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朱遥遥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拐卖儿童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拐卖儿童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Anyone who wants to achieve excellent results should cherish and manage their time with extreme cau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拐卖儿童罪轻辩护词怎么写?导读:拐卖儿童罪辩护词中主要从拐卖儿童的犯罪情节及当事人从犯和认罪态度好方面写。

比如被告人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应系明显的从犯。

作为辩护律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的撰写辩护词,在合法的情况下给被告争取利益。

一、拐卖儿童罪辩护词怎么写?拐卖儿童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人陈__的委托,并经山东__ls事务所指派,出庭为被告人陈__被控“拐卖儿童罪”进行辩护。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陈__进行了会见,通过本次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

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陈__应当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行为,被告人陈__虽参与其中,但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该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秦__通过出租公司的传呼台租用出租车联系上了陈__,秦__租用陈__的出租车也只是说是去长治接人,在到武安时接到了被告人魏__。

回到临清后,魏__留了陈__的电话,以方便联系租车。

在此前,陈__并不认识魏__与秦__,更不知道她们是干什么的。

在第二天,魏__又打电话租用陈__的出租车去南环路办事,陈__也不知道魏__去干什么。

对一个职业的出租车司机来说,一般是不会问客人租车干什么,而只是问客人到哪里去,按照客人的要求将客人送到目的地。

在本次拐卖儿童的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__也不知道魏__等人在干什么。

更不知道发生了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陈__在主观上不具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起诉书指控的该次犯罪行为,被告人陈__不构成犯罪。

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中,陈__也是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非自愿、主动的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

拐骗儿童罪辩护词

拐骗儿童罪辩护词尊称、律师的委派、事实的陈述(指控的犯罪行为是从犯、涉嫌犯罪的行为没有严重后果、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清,缺乏最起码法律意识,主观恶性较小、涉嫌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落款、年月日。

辩护词丰某某拐卖儿童罪辩护词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康昌亮、高秀峰律师担任丰某某的辩护人,根据费县公安局的费公刑诉字(2007)157号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现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出卖为目的,至于是否卖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并为自己控制;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进行接应、隐匿、转送、接转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有行为人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

二,本案案件的事实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本案的事实经过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我们了解得情况是:受害人梁文英2005年左右在丰某某的板厂工作过一段时间,与一起工作的丰培花(女,汉族,费县薛庄镇通太平村人)关系很好,受害人梁文英与马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后梁文英为马某某未婚生育了一男孩,生育后,马某某不照顾梁文英与孩子。

拐卖儿童案件辩护词

拐卖儿童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本人作为被告辩护人,现就拐卖儿童案件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对指控内容的回应根据法庭提供的指控,本人本无任何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首先,我完全否认有参与或者参与过任何拐卖儿童的行为。

其次,我将通过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我的清白。

1. 客观证据的呈递我已准备了相关证据来支持我的辩护立场。

首先,我与案件中其他被告的关系可以被证明是正常的人际关系,没有与其合谋拐卖儿童。

此外,通过调取我与这些被告之间的通信记录、通话录音以及社交媒体互动,可以证明我在案件发生期间并没有参与相关活动。

还有我过去的社会表现,证明我是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

2. 目击证人证言的陈述我已收到证人的陈述,他们愿意支持我这个辩护立场。

这些目击证人将提供与我一起的犯罪时间内我在其他地方的证据。

他们将详细描述我在案发时间内与嫌疑人无任何接触,并提供可以证明我的身在他们目击范围内的证明材料。

二、对控方证据的反驳针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我将进行如下反驳:1. 通话记录分析的合理解读控方将提出通话记录作为证据,试图将我与其他嫌疑人的联系与拐卖儿童案件联系起来。

然而,这些通话记录可以有不同的解读。

它们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参与拐卖儿童行为。

更多的证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准确性。

2. 存在的证据矛盾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证人的证词不一致,证据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

这说明控方提出的指控不足以证明我参与了拐卖儿童的行为。

三、我对本案的态度本人对拐卖儿童的行为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儿童的权益并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作为一名辩护人,我坚信正义和公平。

我将致力于维护无辜者的权益,并为真相的究责提供全力的帮助。

结语:尊敬的法庭,我坚信我的辩护立场是清白的。

我将继续提供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来支持我的辩护立场。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以确保正义与公平得以实现。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拐卖儿童——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拐卖儿童——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首先,拐卖儿童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权利,儿童有权受到保护,而拐卖儿童显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其次,拐卖儿童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不仅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还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如儿童失踪、性侵犯等。

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应该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名人名句,约翰·列侬曾说过,“孩子们是无辜的,他们是我们的未来,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最好的保护。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儿童应该受到保护的重要性,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儿童免受拐卖的伤害。

经典案例,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的拐卖儿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中,许多儿童被拐卖到偏远地区或者国外,遭受剥削和虐待,甚至失踪。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拐卖儿童的严重性,也证明了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必要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在某些情况下,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对一些特殊群体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在一些贫困地区,家庭无法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可能会选择将孩子拐卖出去,以换取生活所需。

此外,一些拐卖儿童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无奈,为了生存而做出的选择。

因此,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使这些家庭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也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名人名句,尼采曾说,“在世界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是无偿的。

”这句话提醒我们,有些人可能会因为生存所需而做出一些看似不道德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价值或者不值得被关注和帮助。

经典案例,一些贫困地区的家庭因为生活困难,可能会选择拐卖儿童以换取生活所需。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使这些家庭失去了谋生的手段,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困境。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拐卖儿童的帮助和救助,以解决根本问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首先,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据,每年全球有数百万儿童被拐卖,他们被迫参与非法劳动、性交易等活动,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折磨。

因此,全面禁止拐卖儿童是保护儿童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举措。

其次,拐卖儿童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气和社会秩序。

名人名言中有一句话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而拐卖儿童的行为无疑是在摧毁国家的未来。

如果不加以严厉打击和全面禁止,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最后,全面禁止拐卖儿童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法律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儿童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拐卖儿童。

各国应该遵守这些国际法律文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儿童的权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首先,拐卖儿童行为的存在是由于社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所致,比如贫困、教育落后等。

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只是治标不治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才能最终杜绝拐卖儿童的现象。

其次,一味地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的后果。

比如,一些家庭因为生活困难而不得不将孩子送往城市打工,这种情况下,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使这些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困境。

最后,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给执法机关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由于拐卖儿童的行为往往是隐蔽的、组织化的犯罪活动,要全面禁止拐卖儿童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和投入,这对于一些资源匮乏的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拐卖儿童虽然是一种积极的举措,但也需要考虑到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和挑战。

因此,在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之前,需要充分权衡各方利弊,制定出更加全面、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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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
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理。

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结尾总结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之处。

辩护人署名。

一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
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指控拐卖儿童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在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犯罪。

1、被告人主观方面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收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

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运送行为,但是被告人陈爱云缺乏出卖被拐卖的儿童的目的。

本罪构成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

间接故意构不成本罪。

从本案被告实施的行为来
看,她作为一个郑州市的出租车司机,在郑州火车站接送乘客,通过雇佣他人迎接到第一被告人,然后将按照第一被告人要求,将其送到目的地新乡,第一被告在新辉路华丰加油站处下车,后将抱着的孩子丢到另一车上,后乘第二被告的车返回郑州,支付出租车费220元。

在第二次运送第一被告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陈爱云与第一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预谋,双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双方的行为的目的不相同。

被告人的陈爱云的单个行为完成不了贩运儿童的行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陈爱云没有和他其他被告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预谋。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车上没有说话,双方谁都不肯让对方知道自己的主观想法,第一被告是通过第二被告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惟恐出租车司机辨认出其犯罪行为,就不说话,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其目的是把抱着的孩子卖出去,获得非法利益。

第二被告,不想知道更多的事情,也不去了解第一被告的行为性质,其就一个目的把人送到,获得正常的运费,至于第一被告是不是拐卖儿童,第二被告没有考虑,也不希望是拐卖儿童。

双方虽然同在一个车上,但是,主观目的截然不同。

第一被告或其他人没有告诉第二被告其抱的拐卖的儿童,第二被告也不知道这些其乘客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

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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