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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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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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家对养⽼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续不太了解,为了⽅便⼤家了解与此相关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可以给您提供帮助。

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所有⼈员,包括农民⼯。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员,不再转移基本养⽼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到处跑我国基本养⽼保险制度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和个⼈共同缴费。

过去,参保⼈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保险关系,只转个⼈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从实践情况看,转⼊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员基本养⽼⾦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付的资⾦压⼒较⼤。

综合考虑转⼊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前,⼤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

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地,减轻了转⼊地未来长期的资⾦⽀付压⼒;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续,费时费⼒。

办法规定流动就业⼈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同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式信息,供相关⼈员查询⾃⼰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须再“退保”办法按照“唯⼀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续,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等文件,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努力克服困难,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政策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各地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国家、省政策权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障碍。

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经办时限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不得延误,更不得推诿。

二、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跨市(州)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和相关资料电子化传送,并与部级转移接续平台无缝连接,实现省级对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市州内转移等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监控管理的目标,并为统计分析和决策提供支持。

市内社保转移流程

市内社保转移流程

市内社保转移流程因为工作关系调动,人口的移动,社会保险也要随之迁移。

市内社保转移有哪些流程,市内社保需要转移需要准备材料。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市内社保转移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市内社保办理转移手续个人:交身份证复印件到现参保单位现参保单位:执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领取社保中心银行帐号开户行等信息(有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有的是盖个帐号信息戳,有的是介绍信,反正就是说明其银行帐号信息,让社保往这个帐号寄钱。

注意:一般来说,需加盖社保公章)个人:把当地社保帐号信息交到在原参保单位原参保单位:执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当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所需材料:社保减少表、当地社保帐号信息(有的是联系函、介绍信等其他形式)、有的还需要本人写的转往外地的申请。

当地社保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汇寄到当地社保,并给一份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上面记录有参保年限、缴费基数、汇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等信息)。

有的还有基金转出确认函等材料。

原参保单位办结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给本人。

个人:将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现参保单位现参保单位:执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到当地社保财务查询是否到帐,如到帐,请财务在转移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到帐;然后填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3份),需本人签字),并执保险转移单或缴费明细情况,到当地社保办理补填。

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黑龙江省社保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流程

黑龙江省社保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流程

黑龙江省社保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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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事指南及办事流程图

呼和浩特市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事指南及办事流程图

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及办事流程图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适用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在统筹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二、办理依据(一礙于军即役路养老保险瘀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 ] 1726 号)。

(二)《关于调整退投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进一步核实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通知》(内社险发〔2017〕50号)。

三、受理机构市、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经办流程申请一审核一办结一送达(一)申请人向市、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二)市、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三)市、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人所在单位的转移基金后办理接续工作。

(四)申请人网上自助查询办理结果。

五、申请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附录1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事流程图附录2-1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编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队财务部门(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退役军人本人签字:退役军人(家属)联系电话:年月日(本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军队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给本人、一份邮寄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要提示1.本凭证是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2.退役军人本人签字时应填写能够联系到本人的联系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

3.退役军人本人应按本凭证中所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出具本凭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浙人社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4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中宣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以下简称《讲稿》),就《暂行办法》的宣传口径和政策内容作了说明。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掌握《暂行办法》内容。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暂行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中“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等主要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贯彻《暂行办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积极稳妥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春节将至,这一期间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

附表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编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XXXXXXX号)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申请时间:年月日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③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填写此项。

9附表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此表由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并提供给上一参保地经办机构)编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XXXXXXX号)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等原因,现申请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处。

若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经办人(签章):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章):电话:日期:年月日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②本函一式两联。

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发函经办机构留存。

附表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1.参保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

样式、印刷标准和填写要求全国统一。

2.表样规格基于EXCEL确定。

3.采用A4幅面70g无碳复写式白色电脑打印纸。

4.参保凭证一式三联,其字体和边框分别为黑、红、蓝三种颜色。

第一联(黑色)用于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红色)由原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存档备案;第三联(蓝色)由参保人员自己留存。

5.样式中所有文字统一使用“宋体”。

标题“参保凭证”采用20号字并加粗;其余部分采用11号字,其中:“基本信息”、“参保信息”、“注意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字样加粗。

6.参保凭证中表内单元格的文字对齐方式为水平、垂直居中。

其中:凭证号、参保和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个人账户余额大写和小写为靠左缩进。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新参保地受理 《申请表》并审
核有关资料,
原参保地收到 《通知书 》 后,为参保人 建立专门 标 识
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15个 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 向申请人原参保地发出
原参保地收到《联系函》15工作 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收到《信息表》和转入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举例说明

参保人张三(女性),非本市户籍,存在以下两种 情况分别区别建立临时账户:
☆ 情况一:参保人30岁时在北京市参保,后停止参 保,现在北京市重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 岁。 ☆情况二:参保人从未在北京参保,现在北京市重新 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岁。
解读六:“10年”原则
一是户籍所在 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在户 籍所在地,由 户籍所在地办 理
3
新就业地社保机 构受理《申请表》 审核相关资料。 符合转移条件的, 在受理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生成《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联系函》,并 向参保人员员参 保地社保机构发 出。
4
原参保地社保机 构在收到《联系 函》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步相关手续内容:
1.核对有关信息 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 并审核有关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 内生成《联系函》,向申请人原参 保地发出
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办结 终止参保人的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划转基金并向参保 人的新参保地经办 机构发出《信息表》 生成《信 息表》
2
三:转入流程
需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书 面告知不能办理转移的原因和 政策依据,15工作日内为其建 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其原参 保地发出通知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出示 缴费凭证,并填写《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豫人社办〔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积极构建全省一体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适应完善省级统筹需要,实现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便捷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规定,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政策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基金。

二、优化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经办,优化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及处理欠费等情况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表》传送。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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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基本信
姓个人编性户公民身号地本地参在本地参本地实期间个人起止时缴费月户储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
行政区

单位名称 代码邮政 地址电话
编码
经办人(签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月日
(本凭证一式两联,填发此凭证的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各一联)
重要提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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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
息。到新就业地参保时,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办
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原个人
编号

原参保 所在地 区名称 原参保地社 保机构行政 区划代码

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 名称 原参保地社 保机构联系 电话
原参保
地社保机
构 地址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邮政编码
参保单位(章):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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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中的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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