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2017

第 2 部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 一 、工作要求 1.组织机构与制度 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体系 , 明确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 门。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年度辨识评估 。 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 安全风险辨识 ,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 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专项辨识评估 。四种情况下 ,应进行专项安 全风险辨识评估。
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 的信息化管理;
(2) 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对事故隐患排查和 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
■ 二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第二十二页 ,共四十页。
■ 规格质量 12分 ■ 1.巷道净宽误架喷射混凝土巷道有中线的 0mm~100mm, 无中线的-50mm~200mm
■ 2.巷道净高误差符合以下要求:锚网背(索) 、
锚喷巷道有腰线的 0mm~100mm,无腰线的-
50mm~200mm
(2) 安全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对 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 ,治理过程中有 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 ,并设置警示标识
■ 4.监督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督办(2)及时通报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接受监督
第十二页 ,共四十页。
■ 5.保障措施 (1)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 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
■ 可靠; (5)无失修的巷道。
■ 6.文明生产 (1)作业场所卫生整洁;工具、材料等分类、集 中放置整齐 ,有标志牌; (2)设备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3)巷道中有醒目的里程标志; (4)转载点、休息地点、车场、图牌板及硐室等
煤矿安全规程新本精选版

煤矿安全规程新本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ZSH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通风2017年三违界定

105
23
上下井人员不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井,随便 改变行走路线者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30~50
项目部调度会议安排
106
24
人为损坏或其他情况造成识别卡不能使用 者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30~50
项目部人员定位卡使用管理规定
107
25
工作面溜头、机组、转载点处不使用喷雾 的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30~50
煤矿安全规程第652条
煤矿井下火灾束管检测系统管理 规范及制度中第五项A第2、6条
163
81
未定期对监测气样进行分析处理且未向总 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汇报的;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30~50
煤矿井下火灾束管检测系统管理 规范及制度中第九项第7条
164
82
故意破坏、盗窃束管监测设备、管路及其 附属设施者;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30~50
108 26
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30~50
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
109
27
通风设施不使用或因管理不当造成风流短 路的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30~50
安全生产标准化中通风标准化通 风设施中的风门风窗
110
28
不按规定安装局扇开停控制器的;局扇因 故停风后,没有按规定撤出人员,切断由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
161
79
束管线路(有损伤、有挤压变形、有划伤 、堵塞、折弯、受冻、受晒)、系统、设 一通三防 一般三违
备等不完好而不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30~50
煤矿井下火灾束管检测系统管理 规范及制度中第五项A第10条
20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调度部分)

项目 权重
分值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00
0.10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00
0.10
3、通风
பைடு நூலகம்
100
0.16
4、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100
0.11
5、采煤
100
0.09
6、掘进
100
0.09
7、机电
100
0.09
8、运输
100
0.08
四、煤矿调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
• 煤矿调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分两大部分: • 工作要求和评分方法 • (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 • 1.调度基础工作 • (1)专门机构,岗位职责明确,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求;
② 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并跟 踪落实、做好记录。
这项:要求有对应的记录,事件要形成闭环,不能少项。
2、应急处置
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及时下达撤人指令、 报告事故信息,按程序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跟踪现场处 置情况并做好记录:
“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及时下达撤人指 令、报告事故信息”。这是为了降低事故损失或避免人 身事故发生赋予调度员的应急处置的权力,必须有矿领 导的授权书或矿级授权文件。
③ 矿领导值班表
④ 矿领导带班安排与统计表
⑤ 生产计划表:月生产计划不能超 (矿井的年核定能力/12)X1.1, 全年生产计划不超矿井的年核定 能力。
⑥ 重点工程进度图(表):有计划, 有记录,有图纸,有工程概况,施 工队伍,工期,日、月进度等情况。
⑦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图
• (7)排土
( 8)机电
(2)事故隐患排查治
《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执行说明(第4部分 通风)

第4部分通风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1.通风系统(1)矿井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以下简称AQ1028)规定。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用1备;反风设施完好,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通风和矿井反风的具体要求。
(1)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通风方法是指通风机的工作方法;通风方式是指进风井筒与回风井筒的布置方式;通风网路是指矿井各风路间的连接形式。
①矿井通风方式可分为中央式、对角式和混合式三种。
②矿井通风方法,可分为抽出式、压入式和压入抽出混合式三种。
③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由采区瓦斯、粉尘、气温以及自然发火倾向等因素决定。
根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的数量与位置,将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分为U形、W形、Y形和Z形等。
④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②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③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④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⑤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⑥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⑦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⑧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⑨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3)矿井反风是矿井通风系统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矿井抗灾、救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矿井反风设施管理和反风演习,进一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2017年6月份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答案

《煤矿安全规程》6月份机电专业考试单位: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2.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臵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3. 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可以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4. 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机车运输。
(√)5. 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6. 列车或单独机车均应前有照明,可以后没有红灯。
(×)7. 蓄电池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进行。
(√)8.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行驶速度可以超过4m/s。
(×)9.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10.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20分)1.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次跳闸试验。
(A)。
A.1 B.2 C.3 D.42.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Ω。
( B )A.1 B.2 C.3 D.43.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
( C )A.4 B.3 C.5 D.6 4. 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臵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臵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新建和改扩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臵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 A )A.7、5 B.7、6 C.6、5 D.、6、75. 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m的距离。
( C )A.70 B.50 C.100 D.120三、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计20分)1.主要运输巷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运输绞车道的总成。
2017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解读最新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 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 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解读】原标准中井工煤矿为11个部分,本标准仍为井工煤矿11个 部分。但内容变动较大。主要变动如下:
(1)按照“风险预控在隐患排查前面、隐患排查治理在事故前面” 的原则,本标准提出了煤矿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新增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个章节,这 也是本标准的重大改动内容,从而形成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和传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要求
5.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 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解读】对煤矿技术体系的要求,体现了技术是保障的重要性。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自检工作。 【解读】强调了对煤矿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促进动 态达标。煤矿要建立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制度,开 展自查自纠活动。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子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2016年版本《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77)第四节提升装置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22016年版本《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32016年版本《煤矿安全规程》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7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解读(完整版)
安全风险辨识
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 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 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高危作业前 专项辨识
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第二部分
专项辨识4
安全风险辨识
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 和业务科室进行
2
3 4 5 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通风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采煤 掘进
100
100 100 100 100
0.10
0.16 0.11 0.09 0.09
7
8 9 10 11
机电
运输 职业卫生 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 调度和地面设施
100
100 100 100 100
0.09
0.08 0.06 0.06 0.06
本条未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 议,可以在矿长办公会、安 全例会等会议中增加该项内 容,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应在会议纪要或记录等资料 中包含该项内容。 应将本项工作开展形式及职 责写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及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
定期检查
安全风险管控
2.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 对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 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 落实情况,完善改进管 控措施
月度评估完善
每旬评估完善
第三部分 管控措施
安全风险管控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 体工作方案,人员、资金有保障;
重大安全风险本标准未进行明确定义。 各地、煤矿制定重大安全风险标准时应 至少包含水、火、瓦斯、煤尘、顶板、 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容易导致重特大 事故的内容。
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与评分方法(最新版)(试行)第1部分总则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与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等级设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级。
三、工作要求1.建立和保持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任主体。
应通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X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使煤矿达到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保障安全生产。
2.目标与计划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
3.组织机构与职责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4.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技术保障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
7.持续改善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测评,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
取得等级的煤矿应在取得的等级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X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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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