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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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4]250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

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

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

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部分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部分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这份题库按照银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出题,分为以下的29种试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复习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题库《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这份题库按照银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出题,分为以下的29种试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复习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题库《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复习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复习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题库《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模拟试题《电子银行评估指引》试题《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题《关联交易试题》试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复习题《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题《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试题《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规题目》试题《个金部出题(理财部分)》试题《票据法》试题《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法规及内控知识考试试题《商业银行法》试题《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试题《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题《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试题《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题《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试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试题《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题《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题《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

A、过程评价B、流程评价C、风险评价D、结果评价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保险业依法行政工作,适应北京银行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4件(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11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印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京银监发〔2004〕154号)2. 关于在京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14号)3. 关于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34号)4. 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55号)5.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1号)6. 关于规范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3号)7. 关于建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通报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93号)8. 关于规范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230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10. 关于进一步落实大额贷款风险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8号)11. 关于加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后期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77号)12. 关于委派监管员参加被监管机构重要会议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210号)13. 关于加强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06〕90号)1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批发信贷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号)15.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辖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非现场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32号)16. 关于加强对辖内汽车金融公司异地业务监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45号)17. 关于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信息报送方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1号)18. 关于对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7号)19. 关于调整辖内中资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85号)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209号)21. 关于印发《北京银监局、辖内财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三方会谈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1号)22. 关于印发《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研讨例会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7号)23. 关于进一步提升辖内中资银行机构临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7〕70号)2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后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46号)25.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3号)26.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联系工作机制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5号)27.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在京外资银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8〕68号)28.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17号)29. 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完善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30号)30. 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首都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68号)31. 北京银监局印发《关于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67号)32.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87号)33. 北京银监局关于提高辖内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业务质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14号)34.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21号)35.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监管信息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4号)36.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自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6号)37. 北京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审慎开展创新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0号)38. 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业务营销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5号)39.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70号)40.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132号)41.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区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银监发〔2016〕91号)4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252号)43.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44.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3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银监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48号2004年6月30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

(详见附件)我会将于近期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填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国有商业银行支行┃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1┃副行长任职资格备┃管理机构制定。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案┃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银监办发[2009]221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2009年6月9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去年四季度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对遏制国内经济过快下滑、提振社会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不容忽视。

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信贷投放对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二、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在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企业的贷款,坚决压缩、退出对落后产能贷款。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银行业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加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现就业务创新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业务创新风险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处要高度重视银行业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准确把握业务创新的发展方向,坚持金融创新紧贴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本辖区、本部门业务创新管理和监管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公众金融教育服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银行业社会责任,防范银行业声誉风险,确保业务创新规范、稳健发展。

二、明确业务创新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局城商非现处(以下统称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负责业务创新监管协调的日常性工作,为各机构监管处、银监分局业务创新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业务创新管理的总体要求,汇总报告全省业务创新监管全面和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全局性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开展,牵头研究分析全省业务创新监管政策措施;各机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具体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对业务创新具体实施准入监管、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内控评价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风险管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7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风险管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7套(145题)***************************************************************************************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风险管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7套1.[单选题]从广义上讲,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的有( )。

A)违规风险和声誉风险B)违规风险和监管风险C)监管风险和声誉风险D)违规风险和资金风险答案:B解析:从广义上讲,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的有违规风险和监管风险。

2.[单选题]下列关于声誉危机管理规划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今更加具有建设性的危机处理方法是“分清敌我”B)危机管理应当采用“辩护或否认”的对抗战略C)声誉危机管理需要技能、经验以及全面细致的危机管理规划,以便为商业银行在危机情况下保全甚至提高声誉提供行动指南D)危机可能永远不会发生,所以声誉危机管理规划不能给商业银行创造附加价值答案:C解析:传统上,危机管理主要采用“辩护或否认”的对抗战略推卸责任,但往往招致更强烈的对抗行动,如今更加具有建设性的危机处理方法是“化敌为友”,敢于面对暂时性的危机或挑战,勇于承担责任并与内外部利益持有者协商解决问题,以缓解利益持有者的持续对抗。

声誉危机管理规划能够给商业银行创造相当可观的附加价值。

3.[单选题]一般而言,专家系统在分析信用风险时主要考虑与借款人和市场有关的因素,下列属于与市场有关的因素的是( )。

A)声誉B)杠杆C)收益波动性D)经济周期答案:D解析:一般而言,专家系统在分析信用风险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1)与借款人有关的因素,包括声誉、杠杆和收益波动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合规管理的作用,我局在风险、产品、机构“三维一体”的监管治理架构中,由合规风险小组组织开展了在沪39家银行合规风险调研,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分别从法人银行和分行两个层面,对被调研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了初步分类评价,形成《上海市中外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现将该调研成果和评价情况印发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见附件),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正确定位合规工作,高管层提高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是银行持续经营的核心和基础。

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重视和深刻理解合规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将合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正确界定本行合规管理边界,明确合规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合规部门(岗位)配备充足及有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

最近,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各银行的违规问题,反映了各银行在基础合规管理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完善合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总、分行应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合规的考核力度,增加合规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对合规部门的考核应建立相对垂直的报告和考核机制,大幅降低其他部门和支行打分权重占比,慎重考虑对合规部门(岗位)考核中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比例,理顺并充分发挥行内各部门合规员作用,培育全行良好的合规文化。

商业银行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安全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安全规定的最新动态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银行安全规定概述商业银行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安全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数据的重要持有者,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破坏等风险。

2. 网络安全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商业银行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商业银行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3. 信息系统安全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是业务运营的基础,信息系统安全对于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确保信息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4. 客户身份识别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我国《反洗钱法》和《反恐怖融资法》对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5. 可疑交易报告商业银行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这有助于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

6.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运营安全。

三、商业银行安全规定最新动态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并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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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
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 89号 2006年12月16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亟待改
善和提高。为有效落实《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市
场风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董事会应提高对市场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其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应负责制定全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与相关政策,督促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应
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二、各行在总行高级管理层中应配备一名高管人员负责全行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该高
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五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三、各行应结合本行的风险管理架构和特点,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掌控全行总体市场
风险状况,并负责向专门委员会和高管层汇报,应将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市场风险管理纳入统
一的市场风险管理中,并建立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四、各行应使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及人员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及人员完全独
立,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向不同的高管人员报告工作。
五、各行应加强对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负责人
应具备三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该部门下设的与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相关的
团队(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二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六、各行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风险分析报告机制、重大市场风险应急机制、新产品和
新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清晰有效地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风
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七、各行应以现有人民币国债和相关产品交易价格为基础,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研究并
建立基于市场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人民币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的基础。
八、各行应加强对复杂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将复杂衍生产品纳入到市场风险管理
系统之中,应在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研发具体有效的产品定价模型,并在此基
础上计算相关的风险参数,为对冲各类风险提供参考。
九、各行应使用专业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将基础数据全部纳入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系
统中,应在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尽早开始积累交易账户的日损益数据,为实施市
场风险内部模型做好准备,逐步创造条件研究并实施市场风险模型,计算全行统一的市场风
险的风险价值。
十、各行应建立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和审查机制,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市场风
险管理的能力,建立市场风险管理定期审计机制;应至少每年对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各行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监会。
十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董事会的有
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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