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4日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湖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通字〔2008〕58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浙委办〔2009〕73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湖州绿卡”)。
一、适用对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来湖州工作的以下人员: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入选专家,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3.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才,省151第一、二层次人才;4.省级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二、主要功能“湖州绿卡”在湖州市范围使用,凭卡可享受以下服务:(一)行政审批服务1.持卡人在申请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建设审批、科技项目申报等手续时实行专人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提供全程代办、协办等跟踪服务。
浙江人才补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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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浙人社发[2012]2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2〕283号)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2〕284号)精神,我省将在工业设计行业试点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并在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前开展一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现将《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考核认定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省经信委人事处,徐招玺,联系电话:87052707;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周艳利,联系电话:87058210;省人力社保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陈彬,联系电话:87056712。
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的行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
(一)取得工程技术系列或工艺美术系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具备下列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条件之一:1.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1年。
3.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0年。
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2001-2010年)实施意见

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2001-2010年)实施意见1996年以来,我省根据《浙江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规划(1996-2010年)》(省委办发〔1996〕29号),组织实施了省“151人才工程”。
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到2000年,全省已选拔“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629名,其中:第一层次138名,第二层次491名,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42名。
为加大培养力度省财政共下拨培养资助资金1583.5万元,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的选拔和培养资助任务。
这些培养人员是我省年轻一代高层次人才的优秀代表,已成为推动我省科技、教育和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同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选拔和培养的人选达1500余名。
目前全省已形成了以“151人才工程”为龙头,分层次、多渠道培养造就优秀年轻人才的工作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为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全力推进新世纪人才工程,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年轻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省委办发〔1996〕29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2001-2010年)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和新世纪人才工程,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创新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鼓励创新的人才培养工作体制和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的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为新世纪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目标根据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滚动培养,重点资助,跟踪管理,鼓励竞争的要求,培养造就出一批不同层次的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独创性构想;(四)研究项目能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方法有独创性,有望取得原始创新性成果;(五)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厅局级(排名前2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
杭州人才分类标准

杭州人才分类标准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分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E来指代)。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1.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
2.等等等3.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功勋飞行员。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总师;近5年来,担任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负责人。
5.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世界行业排名前10位的金融机构总部的高管、首席风险控制人员、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及首席经济学家;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研发骨干,且年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5亿元(含)以上制造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董事长、总经理) ,且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
6.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浙江省特级专家。
7.梁思成奖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浙江省尖兵领雁计划2023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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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度浙江省151人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度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7]1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1103035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7.12.02
【实施日期】2017.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度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
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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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
拔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 【公布日期】2021.03.04
• 【字 号】浙民慈〔2021〕31号
• 【施行日期】2021.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
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推动我省社
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3月4日
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
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见》,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推动我省社
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全省城
乡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成绩突出、示范引
领作用明显、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基层一线,
注重德才兼备、工作实绩和业内认可。
第四条 领军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0人。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
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
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
(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满3年;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5年以上,且
在浙江从事社会工作不少于3年;
(五)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
工作督导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
(六)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有效督导其他社会
工作者开展服务,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示范
带动作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拔为领军人才: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
(三)原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因嫖娼、吸毒、赌博、家暴、性骚扰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选拔情形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无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参加
领军人才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由浙江省民政厅组织实施。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
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领军人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条 申报领军人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个人社会工作服务成效;
(三)个人获奖证书;
(四)聘用(劳动)合同;
(五)近5年社保缴纳记录;
(六)其他具有较大示范引领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并在
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应对照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将
符合条件的人选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的选拔推荐工作,择优推荐领军人才
人选。
第十二条 设区市民政局应对领军人才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民政厅。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公
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推荐领军人才人选。省级有关部
门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成立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社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设
主任委员1名。
前款所指专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且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实务经历。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委员会核实申报材料、申报人自我陈述、申报
人答辩、评审委员会评议打分等环节。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委员与被推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相
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民政部门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被推荐人选或者是被推荐人选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被推荐人选是同事或者师生关系的;
(三)与被推荐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领军人才人选建议名单,经省民政厅研究
确定后,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将领军人才列入我省社会工作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并优
先推荐参加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
第十九条 入选为领军人才的,应当成立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社会工作室,
由省民政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社会工作室应在下列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一)培养社会工作骨干人才;
(二)实施示范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提供社会工作督导支持;
(四)开展社会工作调查研究;
(五)引领社会工作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为领军人才发挥示范、引
领、辐射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和事迹等不正当手段入选的;
(二)滥用获评荣誉从事商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领军人才”称号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