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沈卫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卫发〔2024〕1号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为深刻吸取近日国内几起火灾亡人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沈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1日沈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为全面做好我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高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全面精准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沈阳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沈安委发〔2024〕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强总理批示意见以及省、市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教训,以精神病院、民营医院、妇儿医院、托育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突出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重点区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整改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全系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责任,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通过风险辨控、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医保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长抓不懈纵深推进基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2020年在全国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查、飞行检查等措施,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合力,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提升医保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原则1.全面覆盖。
一是覆盖全国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是覆盖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淄卫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淄卫发〔2023〕7号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委属委管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鲁卫函〔2023〕28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服务质量为主攻方向,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全面质量安全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利用3年时间,在全行业进一步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多元共治机制,进一步巩固基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提升重大疾病诊疗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开展全员培训。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将《规定》纳入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奠定好《规定》执行工作基础。
二要完善制度机制。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门诊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积极推动机构内多部门、多学科协同工作,结合《规定》要求建立符合本机构实际的管理组织架构、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利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做好机构内门诊质量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三要加强专业支撑。
北京市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和各区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要加强督促指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落实《规定》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规定》落实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已经2024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6届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1月14日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加强本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兼顾健康效益,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体系,明确健康教育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第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制订和实施本级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体育、港务、林业园林、互联网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工作指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工作指南第一章组织管理住培基地应成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住培职能管理部门,加强本基地的各专业基地管理团队建设,建立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和专家支撑团队,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合力,构建有序的培训管理组织体系和良性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培训工作有效开展。
一、住培工作领导小组住培基地应建立培训基地住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医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住培职能管理部门、党办、团委、人事、医务、教育、财务、后勤、保卫、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住培职能管理部门,执行领导小组决议,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培制度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协调本基地住培工作的开展。
2. 研究制定和监督执行培训基地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表彰评选先进。
3. 建立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基地住培有关重点、难点及关键问题。
4. 加强培训全过程管理,指导开展培训对象招收、入院教育、轮转培训、过程考核、结业考核、院级督导、公共理论学习等活动,确保培训质量。
5. 加强对住培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断改善培训条件,保障培训对象待遇,建立师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指导医师的带教积极性。
二、住培职能管理部门住培职能管理部门为培训基地管理机构,在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日常组织管理服务工作。
培训基地应设置独立的住培职能管理部门,并对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住培职能管理部门应有专人担任负责人。
该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丰富临床医学背景的医学教育与管理专家担任,热爱医学教育事业、熟悉掌握住培政策、具有良好沟通和管理能力。
培训基地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并根据培训容量和工作量适当增加配置,保障管理人员与住院医师(含高校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低于1:100 比例配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
为夯实临床护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夯实基础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二、完善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体系(一)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将护理工作发展纳入本单位医疗卫生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组织研究并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
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健全后勤支持系统,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让护士回归临床。
?(二)加强护理工作组织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护理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护理管理部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指定分管护理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委员会由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医学装备、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护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5•【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分类监督。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二)综合评价。
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
评价原则为: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
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作为反映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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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
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现就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开展培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加强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要建立培训制度,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考试情况等,并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分别参加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
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等情况分类归档管理。
三、丰富培训形式
提倡有能力的用人单位采取自主培训、导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培训,暂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要委托社会机构或选择网络培训。
指导委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保证培训质量。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制作培训合格证明,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四、严格培训要求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建议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建议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建议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4课时。
五、做好在线培训
2020年,市卫生健康委遴选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将对用人单位免费开放线上职业健康培训资源。
利用“职业健康在线培训”平台,设立线上职业健康培训专区专栏,加大线上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力度,扩大免费范围,延长免费时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脱贫攻坚。
根据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需求,把通用职业健康、法律
法规、安全生产、疫病防控等内容贯穿线上培训全过程。
要充分利用线上培训信息采集和全程监控机制,研究分析学员线上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等情况,为掌握学习质量、过程查询等提供依据。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83979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