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农民权利保障
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农村法治建设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的日益严重,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威胁。
因此,如何在保障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编纂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的编纂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民法典》编纂的背景出发,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分析《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评估其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方面的作用。
本文还将探讨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利用的关系,以及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在中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且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这些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例如,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
处理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或丢失。
同时,处理者还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原则,即在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其个人信息。
《民法典》还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同意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问题探析

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问题探析问题的提出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水利部考察,看到各省份签订的一摞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责任书”时,总理强调,责任书毕竟只是一张纸,关键是落到实处。
饮水安全任务是否完成,不光要看水利部门数据,还要让第三方评估,坚决防止数据造假。
他说:“农村饮水安全任务是否完成,老百姓说了算!”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们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他们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基本决定着整个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从而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水平和程度。
农民有效的政治参与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切实保障和落实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才能推动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进而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整体发展。
研究方法我们小组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
一是查阅文献、相关期刊等资料,二是时刻关注当前的时事新闻,包括人民日报、新浪网、搜狐新闻等。
案例分析乌坎村村委会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块3200亩的集体土地陆续卖给开发商,卖地款项达高七亿多元人民币,而每亩补助款却只入账500元,余款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
购卖并倒卖村民土地,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
他于80年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
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
2011年9月乌坎村仅存的另一块土地又被村委会卖给地产开发商。
此举再次激起民愤,当地人于21日的游行示威,政府于22日派出军警镇压,最终引爆骚乱事件发生。
随后矛盾激化,当地人围攻派出所与市政府,投掷石块和推翻警车,有10多名警察在事件冲突中受伤,当地香港人物业亦遭破坏。
法伦理视野下的弱者权利保护:意蕴、根基与进路

[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2—2 0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农村法律文化与农 民权利发展 问题研 究” ( 1 2 B F X 0 1 3 ) ; 教 育部项 目“ 底层视 角下农 民维
索 霄 2 0 1 3 . 4
民 主 与 法 治
法 伦 理 视 野 下 的 弱 者 权 利 保 护 :
意 蕴 \ 根 基 与 进 路
牛 玉 兵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 摘 要] 在法伦理视域 中, “ 弱者权 利保 护” 命题 实际意味 着对弱者权利保护道德基础 的追 问、 对相关法律制度 的道德批 判 以及对弱者权利 法律 实践 中道德 因子的探寻 。确 立弱者权 利保护的道德哲 学根 基 , 应立足 于生活世界 本身 , 尽 量消除 工具 主义思 维, 实现道义伦理与功利伦理 的有机 结合。重新 昭示个体 德性 , 确 立弱者权 利保 护的公 共伦理 , 并 以 内含伦 理精神 的 法律运行过程 来整合公 共伦理与个人伦理 , 是破 解弱者权利保护道德 困局 , 实现弱者权利保护 法律 与伦 理统一的可能路 径。 [ 关键词 ] 弱者 ; 法伦理 ; 权利 [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0 5 3
[ 文献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7— 8 4 8 7 ( 2 0 1 3 ) 0 4— 0 0 5 7— 4 0
保护 弱者 权利 以实现社 会 公平 正义 是法 律 的永 恒 主题之 一 , 弱者 及 其 权 利保 护 进 而 成 为 法 律 话 语 中 的常见 词 汇 , 并 最 终 在 法 律制 度 文 本 中 占据 了一 席 之 地 。然 而 , 在 制度 建设 日新 月 异 的同 时 , 现实 中 弱者 权利 保 护 的 实 践 却 仍 旧面 临 伦 理 性 缺 失 的 困 境 。“ 社会 达 尔 文 主 义 ” … ” 观 念 时 不 时 地 沉 渣 泛起 、 制度 性歧 视 魅影 的若 隐若 现 、 弱者 权利 保护 实 践 中的社 会冷 漠道 德 困局 , 诸 多事 例 无 不 是 此 种 困 境 的真实 写 照 。破 除这 一 困境 , 亟 需 深 化 对 于 弱 者 权利保护法伦理意蕴 的认识 , 以便探 寻弱者权利保 护 的道德 哲学 根基 , 构 建 弱 者权 利 保 护 的法 伦 理 进 路, 进 而 推进 弱者 权利 保护 , 实 现社会 和 谐公 正 。 弱者 权利 保护 的 法伦理 意 蕴 人 的存 在 和发 展 是法伦 理 学 的基本 主题 。从 法 伦 理 学视 角来 看 , “ 法 律 一 旦 产生 , 就 不 只是 赋 予 社 会 关 系 以合法 性 , 也成 为人 的本 体 存 在 方 式 和 发 展 方式” 。“ 法 伦 理 学 的主 要 任 务 就 是 通 过 对 法 律 的 道 德 论证 、 反 思和批 判 , 来维 护 人生 的价 值 和推进 人 的全 面 发展 。 ” _ 2 将 弱 者权 利保 护 引 入 法 伦 理 学 视 域, 就 是要 从 伦理 道德 层 面 , 追 问弱 者权 利保 护 的道 德基础 , 展 开 对弱 者权 利制 度 的道德 批判 , 探 寻弱 者 权利保护实践 中的道德 因子。 . 追 问弱者 权利 保 护 的道 德 基础 是法 伦理 学视 域 中弱 者权 利保 护命 题 的首 要 意 蕴 , 而 这 同时 也 构 成 了对 社会 达尔 文 主义 以及社 会 冷漠 观念 的 回应 和批 判 。社会达尔文主义是 自然选择理论 的社会 运用 ,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范文(通用篇)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范文(通用篇)法治思想心得体会法治思想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稳定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的关键所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刻都在感受着法治的力量,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使我们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人们的权益得以保障。
通过对法治思想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法治是社会公正的基石。
法治的本质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每个人才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遵守法律成为每个人的义务。
通过法律的制衡和规范,权力不会被滥用,法律会在每个具体案件中起到公正的裁决作用。
法律的公正性使得每一个市民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待遇,实现社会公正。
其次,法治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是一种权益的保护工具,通过法律可以使个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法律规范下,个人的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都将得到保护,个人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无法侵犯个人权益。
法治的思想告诉我们,只有在法治的制约下,个人权益才会得到有效的保护,每个人都可以依法享有自由和尊严。
第三,法治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约,社会才能保持和谐稳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不法分子无法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制度性和普及性使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遵守法律,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法治的环境下,社会秩序可以得到维护,人们生活的安全和谐也得到保障。
第四,法治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石。
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的思想告诉我们,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规范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实现自治和自由。
在法治的框架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合法和有序。
最后,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力量。
法治的思想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不断改变和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法治视野下市民社会的回应与建构

广泛 保 护生 产 、 自由 和 财 产 的 普 遍 规 则 时 , 可 以 才
组织 , 这种 社会 组 织 在 一切 时代 都 构 成 国家 的基 础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的 观 念 的 上 层 建 筑 的 基 础” …‘如 代 意 义 上 的 市 民社 会 是 指 自下 而 。 H ” 现
上创 建 的 、 以契约 关 系为纽 带 的一 个私 人 活动 领域 ,
是独立 于 国家 的 “ 些 不 能 与 国家 相 混 淆 、 能 为 那 不
国家 所 淹 没 的 社 会 生 活 领 域 ” 市 民 社 会 对 法 治 。 的功 能 具 有 以 下 方 面 : ( ) 民 社 会 孕 育 法律 信 仰 一 市
冲突 , 以维 护 社 会 安 全 和秩 序 。在 市 民社 会 和 政 藉 治 国家 二元 矛盾 互 动 的发 展 进 程 中 , 杂 的 利 益 对 复 峙必 然 要求 确立 平衡 的规 则 来予 以界 定 和调适 。然
收 稿 日期 : 2 0 0 0 8— 3—0 4
元 利益 中心分 散 国家 对 资 源 的独 占, 而遏 制 了 国 从
对法 治具 有催 生 、 障和巩 固等重 要 功能 。 因此 , 保 构
建一 个 和谐 、 成熟 的市 民社 会 是 推 动 法 治 建设 不 可
或 缺 的重要 环节 。
调合 所有 特 殊利 益 所组 成 的 普遍 利 益 ”
, 从
而在普 遍利 益 与特 殊利 益 的 冲突与 协调 中获得 了至 上性 , 因此 , 法 律 统 治 ” “ 的原 则 和 精 神 也 就 得 以 确 立 和传 播 。
统筹城乡发展视野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思考

随着我 国农村社会 结构 的转型, 以及我 国法治化进程 的推进 ,广大农 民的思想观念 和意识发 生 了深刻 变化 ,农 民
的法律意识有所提 高。但 是 由于 多方 面因素 的影 响 ,我 国公 民法律 意识发展 不平衡 ,农 民的 法律意识 总体上看仍 然 比较 淡薄 ,与现代 法制社会的要 求还有很 大差距 ,如何全 面提 高农 民法律 意识是 一个重要 课题 ,意义重大,需
作者简 介:李胜平 ( 1 ) 17- ,女,安徽省铜陵市委党校法 学副教授 。 9
・
21 ・
二 、我 国农 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形成原 因 不 高 ,文化 知识 的欠缺 也制 约着 农 民法 律意 识 的提 高 。 ( )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 一 三 、现阶段积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的对策思考 近 年 来 , 随着 农村 社 会 的转 型 ,普 法 : 作 的深 入 开展 , [ 综 L 所述 ,农民法律意识的 高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 广 大 农 民的 思想 观 念和 意 识 发生 了巨 大 的变 化 , 农 民接触 法 展 乃 至整 个 国 家 的发 展 都具 有 十分重 要 的 意义 。 因此 在 充分 律的机会 日益增 多,法律知识不 断增加 。 与过 去相 比,农 认 识 造 成 农 民 法律 意识 淡薄 原 因 的基 础 _ ,积 极 寻 求 对 策 , J : 民 的法 律 意 识有 所 提 高 ,尤 其 是维 权 意 识增 强 。但 从 总体 _ 努 力 提 高 农 民 的法 律 意 识 , 是 当 前急 需 解 决 的 问题 。 l 卜 看 ,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依然严重滞后,农民法律意识仍然 比 ( )增加投 入 ,加大普 法宣传 教育 力度 ,对全 体农 一 较 淡薄 ,与现代法 治国家 的要求相差甚 远。土要表 现在 : 民进行多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 ・ 1 、民主权利和责任意 识淡薄 。情非得 已,农民很少何 丰动 进 一步 推 动 普 法 工作 , 向农 民普 及 法 律 知识 ,显 然 是提 行使 自己作为国家公民所拥有 的民主权利的。2 : 、 律知识 高农 民法律意 ’ 只的基本途径 。我 国的普法工作 已开展多年, 严 重欠 缺 。 一是 不 懂得 用 什 么合 法 合 理 的渠 道 或 方式 去表达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 五 ”普 法 。 今 后 , 国 家 要 增 加 投 入 , 五 自己的意愿和情绪;二是不懂得 如何用法律丁段来维护 f己 以确保这项工作更扎实地进行 。要根据农村和农 民的特点, j 的 切身利益 。3 、对法禾 缺乏信任 由f对法律 公正性持怀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 更 好 地 运 用 各 种 媒 体 、 社 会 舆 论 等 # 疑态度 ,长 期以来农民对法律往往采 取 “ 而远之 ”的态 多种渠道 ,采用法律理论与各种典型实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敬 度 ,即 便是 对 法 律 有 一定 认 识 的 农 民 , 在 权 益 受 到侵 害 时 , 法 制 宣 传 , 对 不 同人 群 , 宣 传 的 侧 重 点 不 同 。 尤 其 要 抓 住 更 多选 择 的 足忍 让 、私 下 调 解 以及 采 用 乡土 社 会 长期 形 成 的 两 个 重 点 : 一 是 对 农 村 基 层 领 导 干 部 的法 制 宣传 ;二 是 对 习 惯 和 规 则 ,而 不愿 意通 过 法 律 途 径 来 解 决 。 农村青 少年的法律教育 ,必须加强农村校 园法治教育 ,从 ( ) 原 凶 分 析 二 小培养孩 子的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 以点带面 ,以小手牵 大
法治视野下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理 的配套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低使未经处理 的污水肆意排
放[ 3 1 。 城市工业向农村发展 , 乡镇企业崛起 , 特别是严重污染性
的重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养殖业由以前的分散性养殖 转 向集 约性养殖 , 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渗入地下水或排放 到农村 内河或江河支流 。 农 民为提高产量滥用农药和化肥。 在
康; 乡镇企业未处 理的有 害废 气直接排放 , 加重 农村空气 污 染; 大部分农村 地区仍然对 秸秆进行 焚烧 , 产生的浓雾对 大 气造成 了严重污染 。
对水体 的有机污染1 4 ] 。水资源 的污染对农村的生活用水有潜 在危险 , 使农 田灌溉得不 到有效保护 , 危及农 民的生存。
2 0 1 3 年 第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 S EARC H G UI DE
No . 7, 2 01 3
总第 1 8 9 期
S e r i a l No . 1 8 9
法 治 视 野 下 的 农 村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何 强
( 信 阳师 范学 院 政法学 院, 河南 信 阳 4 6 4 0 0 0 )
2 . 农村土地污染严重。农药 、 化肥的超量使用 , 直接导致
二、 农村 生态 环境 问题 的法治 根源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已严重威胁到农村居 民的环境权 、 健
土壤综合肥力下 降 、 耕地大量污染[ 5 1 , 未被作物 吸收分解 的残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0 8
全 国土地总面积 的 。中
国草 地 的退化率为 1 5 %, 草地总面积比 2 0 世纪 6 0 年代总面积
下降了 3 0 0 / o - . 5 0 %。 湿地面临摧毁 , 中国现有湿地 3 7 5块 , 其 中 有 1 1 4块湿地被 改造为耕 地和鱼塘 , 有 9 8快湿地 面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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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农民权利保障 摘要: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人口之四分之三为农民,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群体在中国的社会发展中却屈居于弱势地位。农民问题的核心乃是农民权利问题,当前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仍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构成了改善农民生存条件的巨大障碍。农民问题的妥善解决是关系到我国构建建设和谐社会的大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对农民的各项权利予以法律保障。 关键词:农民 农民权利 农民权利保障 中国人口近四分之三为农民,农民人数从总量上看超过九亿多,中国可谓是不折不扣的农业大国。即便经过多年的城镇化建设,农村人口的比例仍超过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然而在数量上占据优势地位的农民在当前社会结构中却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经济发展现状看,与城镇经济高速发展相对比,农村发展显得缺乏后劲,农民增收困难。从社会地位上看,为全社会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农民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甚至受到歧视。 农民问题的核心归根结底乃是农民权利问题。长期以来,农民是被法治遗忘的群体,农村是被宪政忽略的角落。不仅农民的宪法权利不能引起重视,制度性的歧视更是加剧了农村的落后和农民的贫穷。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途径须积极依靠宪政及法治。 一、概念的界定 (一) 农民的界定 农民一词古已存之。从普通民众对农民一词的传统理解来看,农民首先应指一种职业,即从事农耕,以农业种植为职业的人群。但在目前,将“农民”仅界定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显然不合时宜。如许多年轻的农民工走出校门便直接进城,与农业生产实际并无关联,但即便是他们内心深处也将自己视为“打工的农民”。农民俨然是一种社会身份和社会等级。如“农民企业家”、“农民歌唱家”等词汇的出现,正是这种社会心理的外化。农民即便离开了耕作的土地,仍然不能摆脱泥土的“血统”。 从法律层面上看,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正是这部立法开辟了我国农村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凡具有城市户口的人群是城市居民;凡具有农村户口的人群是农民。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因此,农民实质上包括两个层次的人群: 第一, 居住在农村,以农业为职业,具有农业户口的人群; 第二, 具有农业户口,但其生活来源并非源自农业生产的人群。 (二)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1.农民与村民 村民是在一定时期内,居住在某一乡村区域内,受某一区域领导管理的自然人。村民是依居住地点对一定人群的归类。村民就是指在农村居住的人群。大部分农村居民由于户口在农村而属于农民,因此农民与村民有重叠的部分。但小部分村民已脱离农村户口,甚至实现了农村、城镇两栖,不属于农民的范畴。因此农民并不完全等同于农村居民。 2.农民与城镇居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人员及非农业户口人员,非农业户口人员即城镇居民。在本质上,农民与城镇居民同属我国公民,其享受的待遇本不应存在差异。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社会福利方面、在权利的享有及权利的实现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我们之所以关注农民,关注农民权利,正是基于这种差异的存在。 城镇居民大多以城镇为工作及生活中心,实际上是国家优先发展城市战略的主要受益者。多年来,国家财政支出和公共资源多用于城镇建设,城镇居民拥有着得天独厚的基础条件。同时基于国家在法律政策方面的二元化规定,即便是生活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方面能够获得比农民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说,城镇居民和农民是特定历史时期人为创造的概念,其利益似乎存在对立性。但保障农民权利并不意味着要限制城镇居民的权利,提升农民地位在于打破城镇居民的“高人一等”的待遇,实现全国公民的整体平等。 (二) 农民权利 农民权利与城镇居民权利一样,同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来源于宪法及法律的确认。经宪法及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基本权利内容丰富,大致可以分为人格权、平等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农民权利自然也应包括这些内容。 农民权利原先并非学界认同的专门术语。但我国现阶段特殊的发展模式,造成了农民在社会权利的实现方面受到了事实上的不公正对待。基于农民身份与城镇居民身份的差异而客观分化出农民权利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因此在现阶段强调农民权利,并对我国农民权利的现状进行剖析和研究显得必要且紧迫。 二、农民权利的特殊现状 (一)农民的劳动权利受到限制 劳动是现阶段公民谋求生存的基本手段,是公民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劳动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之一。然而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对农民劳动权进行不公正限制的情形。例如农民进城务工需要办理诸多证件,如健康证、暂住证等。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明文限制民工从事职业的类型。如《北京市劳动局通告》第2号中公布:“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各类售票员、检票员。计算机录入员、办公室文秘。”1这种行业和工种的限制至2003年达到了103个,同时这种歧视性的就业政策还配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二)农民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首先,从基础义务教育层面看,农民与城镇居民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在许多大中城市已经普及了高中教育的情况下,直到2006年,部分农村地区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国家对农村的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农村学校校舍简陋,基本教学设施不齐,师资薄弱,办学质量不能得到保障。 再次,从高等教育层面看,目前“异地高考”的门槛设置致使目前受惠的人群主要是高端人才子女。由于在居住时间、纳税情况以及随迁子女在输入地的教育完整性方面的劣势,农民工子女欲享受北上广一线城市的高等教育将需要付出超乎一般人的努力。 (三) 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尚不完善 社会保障权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被解释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死亡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法规定的统称”。2我国有学者也指出社会保障“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四个方面”3。易言之,社会保障权应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社会保障的条件,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应当具有普遍性,亦即其实施对象应惠及一国全体公民,但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我国农民群体享有的社会保障权与城镇居民相比是有限的。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直至1999年,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处在空白状态。近几年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基金统筹渠道以农民自我缴纳为主,这与原先的家庭保障差别不大,因此参与者甚少,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农民权利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从立法方面入手,对农民予以特别保护 国家最坚实的基础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可以说,中国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在于农民权利。然而农民作为中国人口比例最高的一个群体,其权利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权利的实现程度远低于城市居民。基于此,加强农民权利保护不能仅把农民与城市居民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在二者尚未实现实质性的地位平等前,我们应更加强调对农民权利的特殊保护。 当前农民权利缺失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对农民权利重视不够。加强农民权利法律保护的第一步应从立法着手。从宪法层面看,目前我国宪法尚缺乏平等权的规定,仅在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笔者以为,宪法应有应体现农民权利的专门条款,确保实现我国公民实质上的平等权,宪法还应确认农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同时为提升农民地位,有效保障农民权利,可考虑制定专门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具体化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 (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有关基本信息的制度。我国户籍制度的功能包括登记管理、限制人口流动及利益分配三个方面。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次将我国公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并在事实上取消了我国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人为将我国公民区分为两个阶层,并根据这种身份的不同实施差别待遇,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同时,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的自由迁徙构成体制性障碍。在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农民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但农民进城的限制却至今没有放松。再次,户籍制度还加剧了城乡割裂和社会分化。改变这种不平等现状,就必须打破这种身份的区分,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当然,户籍制度改革是个旷日持久的艰巨工程,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需要循序渐进,从效果直接明显、最容易使农民受益的方面入手,逐步改变其中的不合理因素。 (三)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首先要求国家增强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增加投入,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切实提高农村教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水平差异。同时,在高等教育方面,应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尤其在“异地高考”的问题方面,不应对农民工子女设置不合理的门槛,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获取高等教育资源的权利。 在劳动就业问题上,一方面国家应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农村劳动力转移现象,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做好就业培训支持。 同时,我们应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仍区分农民及城镇居民给于差别待遇,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我国大举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如果不切实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那么城镇化将是不可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