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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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民土地维权难”的对策研究

破解“农民土地维权难”的对策研究

土地有 偿使用 ,政 府 通过 出让 国有 土 地收 取 土地 出 让 金 。但供 地政策改 了 , 征地 制度 却没 有改 变 。用 计 划 经济 的办法 低价 征地 ,用市 场 经济 的办 法 高价 出
让 ,客 观上形 成 了公共 权 力机 构 多 占地多 得 益 的机
制。 因此 , 目 在 前多数县乡基层公共权力机构仅仅是 “ 饭财 政 ” 财税 体 制下 , 靠 土 地促 发 展 成 为 广 吃 的 依
泛意义 上的 可供 选择 现实发 展 模式 , 换句 话说 , 地 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群 体上访 行动 。
造 成 我 国农 民土 地 维权 难 的成 因 l 合理的土地征用制度 不 我 国由于土地 公 有 ,导 致公 用 土地征 地费 用较 为低廉 , 而对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叉非常模糊。 我 国《 宪法》 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地管理法》 4 _ 不但没 有对此条做进一步阐释 , 与此相反 ,土地管理法》 《 第 四十三条却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 需要使 用 土地 的 , 须依 法 申请使 用 国有 土地 ”“ 法 申请 必 、依 使用的 国有 土地 包括 国家 所有 的土 地和 国家 征用 的 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从而将《 , 宪法》 规定的征地 范围从 “ 公共 利 益的 需要 ” 扩大 到包 括非 公共 利益 需 要 的一 切用 地项 目。再加 上 国家在 土地 农转 非上 的 垄断地位 ,客观上将 ” 公共利益 “ 的需要从公共设 施 、公 益事 业等 扩大 到 了包括 非公 共利 益性 质建 设 在 内的所有 用地 项 目,甚 至 一些商 业用 地和 房地产 建设 也假 ” 共利益 之 名而 行 , 地成 了各 类项 目 公 征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案例1: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一、失地农民的产生和现状:(一)城市化必定向农民征地,因而导致失地农民产生。

随着黔江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的田地被征占。

据相关资料统计,正阳组团铁路以北区块和舟白组团机场以西区块,总面积为1962.23万平方米,规划总用地1962.23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为1610.81万平方米,水域为30.31万平方米,生态绿地321.11万平方米。

正阳工业园区占2.15平方公里,重庆交旅集团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储备用地4平方公里,又因黔张常铁路客运站(线)影响约1平方公里,基本建成2平方公里,实际新建设区域10.47平方公里。

新城规划区人口规模为22万人。

由此可见,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帮助失地农民解决面临的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呈现。

目前对失地农民安置虽有货币补偿、就业安置、、划地安置、建立社会保险等形式,但最主要还是采取货币化安置、住房安置方式。

由于对失地农民货币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近忧,难以化解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

由于黔江大多数对失地农民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失地农民处境艰难,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业、子女入学、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他们的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制度保障。

由于征地制度的缺陷和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导致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费的克扣和分配使用的不合理、安置方式简单和责任不明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状态,有些地方的失地农民已到了面临"无路可走,无地生存"的困境。

农村土地流转:困境及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困境及对策分析

三 农 问 题
Th e r l r o ems r e Ag i t ePr bl cu u
43 ,9 9年增 长 38 ,0 0年 增 长 21 .% 1 9 .% 2 0 .%, 连 续 4年 增 幅 下 降 ”_ I l 。这 可 以说 明我 们 现 在 推 动 土 地 流 转 的必 要 性 ,土 地 流转 可 以把 小 户 分 散 经 营 的
十 七 届 三 中全 会 《 定 》 出 : 完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决 指 “ 权 权 能 , 法 保 障农 民 对 承 包 土 地 的 占有 、 用 、 益 依 使 收
等权 利 。加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 转 管 理 和 服 务 , 立 健 建
而, 入 2 进 0世 纪 9 0年 代 以来 , 村 普 遍 存 在农 业 生 产 农
守住 1 8亿 亩 耕地 的红 线 。十 七届 三 中全 会 中心 议题 就 是 农 业 、 民 和 农 村 的 问题 , 出 “ 地 制 度 是 农 村 的 农 提 土 基础 制度 ” 明 言论 , 地 是 一 种 稀 缺 、 可再 生 、 以 鲜 土 不 可 永 续 利 用 的 资 源 , 方 面 , 国 有 十 几 亿 的人 口 , 要 一 我 需
流转也 正面临 困境 ,如农 民小农经济 意识 的束缚、农村土地 法律存在 缺陷 、土地 流转 中介组织不完善 、农 村保 险业务 的制约、农 民进城 工作和子女教 育保 障少等现 实 困境 ,
对此提 出 了几条有针 对性的政策 ,如普及科 学知识和解放农 民思想、继续 完善 农村有
关 土地 的 法律 、 完 善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中介 组 织 、 建 立 覆 盖 全 面 的农 村保 险 内容 、政 府 切 实保 护 农 民 工利 益等 对 策 。 关 键 词 :农 村 ;土地 流 转 ;农 民 ;土 地流 转 政 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河南省土地承包权退出的现实困境及补偿机制探索

乡村振兴背景下河南省土地承包权退出的现实困境及补偿机制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重要部署,同时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这为土地承包权退出提供了根本遵循。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户进城就业,农户兼业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以至于大量耕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1]。

因此,推动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成为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

在此背景下,探索研究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明晰土地产权,并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权分置”。

土地“三权分置”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情况,不仅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活力,对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3]。

土地承包权退出是“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内容,其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

土地承包权退出本质是集体成员对部分成员权利的放弃,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享受收益和自由支配权。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的改革目标,探索研究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立足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深入了解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探索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

1河南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为应对经济转型下的新发展收稿日期:2023-03-06作者简介:袁静(1997—),女,河南南阳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农村土地政策、农村经济。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和使用 的土 地被 企 事 业 单 位 、 府 部 门 等 有偿 永 政
久 征用 的农 民 , 常称 之 为 “ 征 地 农 民” 也 被 。我 国 失 地农 民 的大量 出现是 在 1 9 9 0年代 以后 , 因为根 据 我 国此 前 的土 地 管理 制度 , 地使 用权 是 不 能 土
中图分类 号 :3 3 8 F2 .9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7— 5 6 2 0 ) 2— 0 5—0 10 8 7 ( 0 8 0 0 1 4 右 , 国 失地 农 民 总量 将 达 到 约 1亿 人左 右 。因 我
此, 即使 单纯从 数量 上看 , 也是 一个 不容 忽视 的 这 庞 大社会 群体 。 早在 计划 经济 时期 , 民是欢 迎 征地 的 , 农 因为 可 以解决 身份 转 变 的 问题 , 而 也 就 解 决 了包 括 从
在农业 生产 领 域 , 地 作 为最 基 本 的生 产 要 土 素, 其对 于生产 发展 和经 济增 长 的重 要 性 是 不 言
而喻 的 。正 如 威 廉 ・配 第 所 言 : 土 地 是 财 富 之 “
母, 劳动是 财 富 之 父 。 但 是 , 为 工 业 化 的伴 生 ” 作 现象 , 城市化 发展 趋势 又是 在所 难 免 的 。然而 , 在
作者简介 : 李宏 ( 99一) 男 , 理 学 硕 士 , 徽 财 经 大 学 财政 与公 共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究 方 向 : 动 经济 与社 会 保 障 。 17 , 管 安 研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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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年人 均纯收 入平 均为 2 3 7 9元 , 约下 降 了 1 。 % … 失去土 地对农 民来说 到底 意 味着什 么 ?本文 认 为 , 以把 失地 农 民的损 失 归 结 为 以下 几 个 方 可

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及解决对策

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及解决对策

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及解决对策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成为了“失地农民”。

这种人群通常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机制,他们的生活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也成为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边缘的棚户区或拆迁安置区。

他们通常住在小而破旧的房子里,房屋条件很差,没有正常的供水、排污和采暖设施,卫生条件极差。

失地农民本身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很多家庭还需要照顾老人和孩子,面临贫困和生存的压力。

在就业方面,失地农民多以打零工为主,收入很少,且没有稳定性。

他们通常在城市中从事一些体力劳动,工资很低,很多人甚至需要经历长时间的返乡务农,来填补家庭的收入空缺。

饮食方面,失地农民大多依靠自己在家里做饭,买食物的支出不会太多,富余的部分几乎没有。

失地农民的医疗和教育也经常面临着困境。

他们往往难以承受高额医疗费用,又缺乏适当的医疗保险。

在教育方面,失地农民的孩子通常接受的是比较差的教育,学校条件也不太好。

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对策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考虑到经济、政策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

下面列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以帮助失地农民改善生活。

1. 扶贫政策扶贫政策是帮助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就业培训、免费医疗和教育资源的提供、脱贫补贴等措施来帮助失地农民。

政府扶贫政策的实施需要依赖于扶贫工作的具体力度和实施效果的监督等问题。

2. 劳动力转移劳动力转移是指将失地农民引导到其他地区就业的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安排失地农民在城市就业、进入农村合作社、加强农村互助组织等来转移他们。

在转移过程中,政策应保证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居住环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3.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政策是指将农民的土地流转出来,让大规模农业企业利用。

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政策来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促进当地农业发展。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可以对失地农民提供“土地流转补偿金”等措施,确保他们的收入水平稳定。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徐艳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11年第01期摘要: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的力度越来越大,使得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成为失地农民。

对这一弱势群体补偿标准的确定,关乎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此做出相关的政策规定。

文章分析了国内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执行的现状,指出存在补偿标准低、补偿标准存在漏洞以及补偿方式不完备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对策。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补偿;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标准的演变随着城镇化、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耕地不断减少,征地搞开发建设的城市扩展进入高潮,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要求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农民失地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防止失地农民权益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时代背景的变化,关于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政策规定不断地调整和发展。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关于失地补偿标准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次为: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

1998年8月29日,我国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

其中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提高到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提高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单位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提高到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由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提高到30倍。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我国失地农民的困境与对策——以安徽省蚌埠市仁和村实证研究为例

我国失地农民的困境与对策——以安徽省蚌埠市仁和村实证研究为例


沈庆群
我 国失地农 民的困境与对策—— 以安徽省蚌埠市仁和村为例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 .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 当
提高征地补偿标 准 , 量弥补农 民损失 。变 “ 尽 征用 ” 制度为 实质 上 的“ 征购” 制度 , 适 当补偿 ” 把“ 改为 “ 全补偿 ” 并且 , 律 完 , 法 必须 明确 区分社 会公共利益 和商业 利益的征地 用途 , 对个人 财
到 3 0万 , 0 按人均一人 亩一算 , 2 0万到 3 0万亩 的地平 均 近 5 0 被征用 。按照《 国土 地利用 总体规 划纲 要 》2 0 全 ,0 0年 至 2 3 00 年的 3 O年问 占用耕地 将超 过 5 5 亩 , 4 0万 从动态 看 , 这一数 字
有可能达 到 8 0 0 0万人 , 失地 农 民已经 成为一个 迅速扩 大的社
益某种程度得不到保障。以安徽 省蚌 埠市仁和 村为例 , 失地 、 从 失业、 失保 、 民主权益等 方 面总结 了失地农 民的 困境表 现。分析原 因归根结底是 当前有关制度不完善 , 漠视农民的利 益, 至是侵 害农 民的权 益, 甚 以及 农 民本身权益意识 的缺
失。拟提 出几条措 施和建议 , 以让失地农 民也能分享城 镇化 和工业化 带来 的成果 。 关键词 : 失地农 民; 困境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30 2 F 2 .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4 5 《0 0O 一O 3 一O 10 - 48 2 1 )1 o 8 2


研究背景分析
的农 民来 说仍有着重要 的保 障功 能。农 民全家人的生活费用 、 孩子的学费 、 看病的医药费 、 亲朋 的人 情往 来开支等等 , 的就 靠 是这土地上 的收获 。但是土地一旦被 征用 , 民赖 以生存 的工 农 具没有了 , 失去了在土 地上耕 作的权 利和机 会 , 而陷入 了种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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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困境与对策 [内容摘要]确立农民土地权益是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前提,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着主体虚位、产权虚置、权能残缺、帮助权缺失等问题,使农民土地权益严重受损。我国应通过科学设置农民土地权益、完善村民自治、保障农民结社权、强化司法救济等,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护。 [关键词] 农民土地权益 保障 困境 出路

农民土地权益是指以农村土地作为财产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生存和发展之本,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民权利保护的关键在于确立和保护农民财产权,而农民财产权保护的关键又在于确立和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 一、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产权虚置 农民土地权益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土地权益。在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从《宪法》规定的层面上看,农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之一。但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的转让必须经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这就使得宪法规定的农民集体的土地产权具有严重的虚置现象。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国家及强势阶层通过土地征收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剥夺和分配现象严重。地方政府往往把从农村获取的土地转让收益,绝大部分投向城市,对于促进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当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没能协调好城市和农村的投人比例,使得本来发展缺乏启动资金的农村地区,在寻求发展的道路上更是举步维艰。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串通,利用其优势使农民强卖土地,让开发商独享土地发展权益,政府有关人员借此进行权力寻租,腐败不可避免地发生,在此情况下,农民和国家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发展权益。 (二)主体虚位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较薄弱,农村集体土地主体存在严重虚置的现象。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规定并不明确,对集体概念和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这里的“集体”,《宪法》只是笼统地提及;《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列举为乡(镇)村两级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 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农民集体;而《民法通则》界定为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本身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不属于立法上的权利主体,从而导致农地所有权理论上的虚位。产权主体不够清晰,农村土地究竟属于哪级农村集体所有,法律没有一个统一规定。不仅如此,现行法律既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又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实际上产权主体过多反而难以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使得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集体的讨价还价能力减弱。在现实中,由于利益驱动,农村集体组织受某种利益的驭使,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分集体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不少,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 (三)权能残缺 农民土地权益制度是农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设置和划分,是规范农地利用关系的综合制度体系。然而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单一,几乎完全被土地使用权所代替。法律上,农民集体享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即使是农民集体也并不享有土地的处分权。土地所有者既无权买卖、抵押土地,也无权改变土地的用途,国家利用行政手段严格控制着土地的流转。目前,依据农村普遍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1]“承包经营”本身是一个典型的债权关系术语,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具有严重的物权、债权因素混同现象。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试图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显的物权化倾向。但另一方面,从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现实的法律关系看,又与物权的基本属性相违背,如家庭承包合同内容可约定,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继承,承包地依特殊情形可以收回和调整;又如发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同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等等。不仅如此,由于受这种模式制约,农村的土地难以从经营效益差的农户手中转移到经营效益好的农户手中,阻碍了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得农村土地无法进行集约化经营。 (四)帮助权缺失 我国宪法确立了对弱者的帮助权。农民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其生存和发展理应得到国家的帮助。因此,政府在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中责无旁贷。农民土地权益作为农民权利系统中的核心权利,政府应努力帮助其发展,尽到政府应尽的责任。国家实现了农民的农地帮助权,就是帮助农民构筑生存和发展之基;同时也为整个国家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夯实物质基础。但现实中,本应属于国家职责范围的诸如农村水利设施、农村公共设施、基础工程等,农民往往难以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在目前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格局和背景下,绝大部分农 村地区集体经济极为薄弱,甚至形同虚设,对于有关土地的基础建设投人也极为有限。本来分散的贫困农民个体难以形成对地力增值的改造力量。国家对农地发展帮助权的缺失,使得农地发展潜力的开发缺乏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科学设置农民土地权益 科学界定农民土地权益,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在农民土地权益制度的重构中,既要保障土地的国家所有,又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赋予农民这种特殊的土地财产权的出发点。应制定《产权法》和《农村土地法》,其中以下内容不容忽视。 首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法律性质为农民按份共有。土地通过评估折股,确立农民对土地的最终产权。这样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制的性质,更有利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得到切实有效的行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在集体土地按份共有模式下,村民则可以拥有直接、明确、完全、独立的土地产权,从而可以有效抵制传统模式下村委会和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不当干涉与侵害。 其次,明确界定农地所有权主体。应改变对农民土地权益主体身份的模糊规定,明确村民小组为农民集体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同时法律应为村民小组内的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设置合理的法律程序。村民小组土地产权的变动应得到全组年满18周岁的村民2/3以上多数通过。由于村民小组的人数一般较少,如此可以防止以往村民大会中经村民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的程序规定中村民代表代表性阙如或被村委会操纵的弊端,从而在土地流转中能实现真正的直接民主,使农民对关系到自身根本利益的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做到切实化。 其三,消除产权残缺,确保农民产权的完整化。使宪法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真正实现,特别是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制度安排中最重要是经济资源的排他性收益权和让渡权”。[2](P418)在确定农民土地产权,保护农民享有充分的土地权益的基础上,国家通过税收实现对土地利益的分享,可以杜绝其他一切利益主体对农地权益的侵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对外转让的收益,除了依法上缴国家的税金以外,应全额作为农民和农民集体的收益,从而为壮大农村集体的经济力量,促进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支撑。 其四,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立法应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征收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应采取列举式或概括式。“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应仅限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公共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军事用地等。对于商业目的用地应让农民集体成为市场的真正主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进人建设用地市场,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 中间环节。 其五,明确规定征地主体对原产权人合理补偿原则。针对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地人利益的情形,应确立补偿对等原则,损失以恢复为标准,征地补偿费以市场地价为基数,参考附近地区的土地交易价格来确定,以避免土地征收补偿与市场地价之间的巨大差距。 (二)完善村民自治 主体的经济权利,要有相应的政治权利的支撑和保障才能实现,“主体的自治权是人权的首要内容,是主体其他各种权利的基础。”[2](418)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民自治权,但现实中村民自治的异化现象严重,法律对农民如何行使土地所有者权益的程序又缺乏明确规定,村委会往往在现实中成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实际行使者,土地的征收、流转等事项往往由少数村委会成员来确定。实践中,集体土地的真正享有者———广大村民群众不仅不能实际地享有其对土地的产权,甚至有时连起码的土地转让的知情权都没有。基层民主权利的缺失使得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缺乏必要的保障,而“村民自治的政治建设既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治结果,也是进一步保障产权制度创新发展、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3](P324)因此,保障广大村民的农民土地权益,在农村政治层面应从完善村民自治着手。 (三)保障农民结社权 农民土地权益被侵犯的现实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地方政府借口“公共利益”与开发商相勾结肆意以征地为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二是来自村委会无视村民利益主动或被动迎合有关地方政府征地需求,而在征地后又肆意截留本来较低的征地补偿款。“以发展民主政治来消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障碍,首先就是对公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4]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和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离开组织保障势必失去依托。笔者以为,保障农民的结社权,允许农民成立农会,不失为现实之举。在强政府弱社会的现代社会,加强第三种力量将是缓冲政府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实现二者有效对话,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农会不仅有助于广大村民的土地维权,而且有助于缓解村民和政府的矛盾,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矛盾缓冲机制;同时,其存在对于抑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肆意侵犯村民土地权益也是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四)规范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的规范化,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环节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笔者以为,应把合同制管理贯彻到诸如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等土地流转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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