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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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新时代背景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施好农民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关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生活的质量,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环。

如何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意义和建议两方面探讨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意义1.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土地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将有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只有发展现代农业,才能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

2. 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农民是我国的主体人口,他们的利益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根本。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能有效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民与土地紧密相连,土地资源的利用和配置直接关系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将有利于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机流动和有效配置,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

4. 促进农村社会文明进步。

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农村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合理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和谐发展。

二、建议1.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加大改革力度,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打破土地流转的诸多壁垒,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产权和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土地的流转和承包监管力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的管理,激发农民土地经营的积极性,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管理。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乡村振兴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而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乡村振兴的核心问题之一。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权益保障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推进,土地征用和流转逐渐加大,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决策权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征地拆迁、沉淀土地、非法占用等问题频发,不仅使农民利益受损,也影响了乡村稳定和和谐。

对策: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土地法相关条款,完善农民土地使用、收益、决策等权益保障机制,并建立健全与土地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的权益。

问题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土地受让是目前最主要的土地流转方式之一,土地被从农民手里转移到开发商手里后,土地价值急剧增值。

但是由于国家尚未制定明确的土地收益分配规则,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问题依然存在。

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被独占了少数利益群体,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也实现不了财富增值。

一是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规章制度,明确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分配原则和分配途径,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是加强农民土地投资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引导农民合理投资,规避投资风险,避免土地收益增值存在过度依赖于土地市场变化的情况。

问题三:农民土地转型升级难随着乡村振兴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家政策的引导,农民逐渐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积极探索产业转型的路径。

但由于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瓶颈限制,农民土地转型升级难度较大,导致农村产业结构升级缓慢。

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位一体的农村土地制度,加强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和土地流转,引导农民土地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关乎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土地征收安置问题。

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土地征收与安置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镇建设,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导致大量农民失地而无处安置,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生计压力。

2.土地流转管理不当问题。

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渐形成,农民土地流转的现象逐渐增多。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流转管理不当的问题,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权益受损,土地流转主体纠纷较多,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土地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影响着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登记时限较长、程序复杂、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大量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滞后,影响了土地使用权的保障。

二、解决对策1.土地征收安置问题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征收安置问题,我们应当坚决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加强土地征收的程序公开和透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集体土地的方式,为农民提供合理的土地安置,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土地流转管理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流转管理不当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对土地流转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还可以通过推动土地流转产权交易所的建设,为农民提供更为便捷和安全的土地流转服务。

3.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度,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的进程,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经济法视域下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经济法视域下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经济法视域下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随着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之一就是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

农民是我国农村振兴的关键,其权益保护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成功与否。

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的视角和方法对于农民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经济法视域下探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以期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一、乡村振兴中的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现象频频发生,而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执行并不完善,导致了一些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合同诈骗、质量问题等经济纠纷的影响,而其维权渠道相对不畅,权益保护面临困难。

农民在城乡发展不平衡、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中的处境也值得关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创业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也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

二、经济法视域下的农民权益保护在乡村振兴中,经济法的视角和方法至关重要。

经济法能够提供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

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益转让等环节中,需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法律规定,并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

经济法可以提供农民在经济纠纷解决中的法律保障。

健全健全农村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有效的农民经济纠纷调解和裁决机构,并严格规定法定的纠纷解决时限和程序。

经济法也能够提供农民在资源利益分配中的法律保障。

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等方面,明确资源开发的准入条件和权益分配原则,建立完善的资源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建立多元化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在乡村振兴中,建立多元化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民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对土地和资源的产权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确权登记和流转管理制度,加大对土地违规流转、侵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就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一、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仅能够稳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存在的问题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由于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限制和流转市场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难度增加,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成为农民关注的焦点,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存在不合理的补偿政策,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完善,导致一些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解决措施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革。

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必要的流转服务和保障措施。

其次,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加强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监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再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加大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土地意识,加速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进程。

四、结语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只有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够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这样,农村经济才能够实现良性发展,农民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条件。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往往受到侵害,需要采取措施保护。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一、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十分关键。

要坚持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的原则,确保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

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土地权益的监管。

二、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应制定明确的土地流转政策,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中的不正当行为。

三、加强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宣传教育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基础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政府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在村级组织中建立土地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

四、建立健全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

政府应建立健全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土地维权渠道,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五、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保护力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是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

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合理分配,防止中间环节的挪用侵占。

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透明度,让农民真正分享到土地发展所带来的利益。

六、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础工作。

政府应加大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同时,要注重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

七、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土地管理农民是土地管理的主体,应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管理。

新农村建设的农民权益保障与利益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农民权益保障与利益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农民权益保障与利益协调新农村建设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受益者和参与者,其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是新农村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讨新农村建设的农民权益保障与利益协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制定健全法律法规保护农民权益。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健全。

建立健全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完善农民利益协调机制。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各方面的沟通与协商,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共赢。

第三,加强财政扶持力度。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要想实现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利益的协调,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教育和医疗水平,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

第四,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是实现农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找到合适的岗位,实现自身价值和利益增长。

第五,推动土地流转和农民合作社发展。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土地流转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收入水平。

第六,建立健全农民工作道德规范。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力量,他们的工作态度和道德修养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和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树立农民的良好形象,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农村公益事业是实现农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的重要保障措施。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建设农村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的整体生活水平,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问题

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问题

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问题1.引言新农村建设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而土地利用和农村规划则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和保障。

本文将围绕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问题展开讨论。

2.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是相辅相成的。

农村规划为土地利用提供了指导和依据,而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则有助于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

3.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存在大量农田闲置、荒废以及农房与土地错配的现象,浪费了土地资源。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使得土地的转化和开发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土地资源的破坏。

4.农村规划的重要性农村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农村规划可以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农村规划可以合理规划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活品质。

最后,农村规划可以推动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5.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的挑战土地利用与农村规划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农村土地资源的碎片化和流转问题使得土地利用和规划难以统一。

其次,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村土地承载能力问题也给土地利用和农村规划带来了压力。

此外,农村居民的理念和需求多样化,如何在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利用和农村规划也是一个挑战。

6.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利用和农村规划问题,需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

首先,政府应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与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和制度。

其次,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加强土地监测与评估,提高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7.改善农村规划的建议为了推进农村规划的科学化和合理化,需要改善农村规划。

首先,要注重农村规划的整体性和连续性,避免片面性和权宜性。

其次,要考虑农村居民的需求和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注重农村规划的可持续性,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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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不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稳定的根源,没有了土地农民几乎无法生存。

对于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非常少,基本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土地就成了他们生存唯一的依赖。

但当农民的土地不能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时,土地问题就成了社会动荡的根源,农村的上访案件中接近60%是因为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访。

如果农民的土地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彻底解决,不仅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而会影响到党在农村执政的合法性,动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只有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权益,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

一、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权益(一)农民的土地权益到底是什么?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类是显性的土地权益问题,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在农村集体内部的农民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主要是村委会对土地的不合理调整造成的。

如30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落实到位,随意调整土地;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果园、山林、四荒等的承包也随意进行调整;多留机动地,预留的土地超过总数的5%;为了少交“三提五统”等税费,有的农民选择了少要土地或不要土地,取消了农村的税费后,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在这种调整过程中,管理者以种种理由提高承包费,形成对农民的权益侵害。

二是农村集体的外部力量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

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强制征用农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本。

另一类是隐性的土地权益问题。

一表现为公权侵害私权。

如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收益分配不透明、不公开、不公平的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现有的土地被非法征用的问题;征地后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会加剧农民与各级组织的矛盾,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

二表现为土地的产出率不能提高。

受土地数量的限制,在土地的数量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要增加农民的收入,靠土地产出率的提高,这是解决农民增收难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也是目前我国农业的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表现为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差异性。

在中国,即使在拥有相同数量的土地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农民从土地上的收益相差很大。

造成土地收益差异的原因很多,有地域的关系,在交通便利、接近城市的地方土地收益相对大;有经济结构不同造成的,种植不同的作物收益不一样;有市场的因素,善于把握市场规律的农民的收益的收益相对大。

但不论是什么原因,农民的收入差距拉大是一个不容争议的问题。

在研究农民的土地权益的过程中,很多的学者是从要解决显性的土地权益问题展开论述的,这样的出发点实际上片面强调了农民对耕地的权利,主要关注了土地的经营权的问题,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就会仅仅局限于对农民的经济补偿,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资源,它与农民的其他权益是紧密联系的,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其它的权益会一起受到侵害。

因为,在土地权益中,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属于农民的,农民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在我国经营权也叫承包经营权),贯彻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强调的也是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侵害。

但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彻底消除之前,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与土地的经营权是捆绑在一起,是密不可分的。

所谓土地的生存权,因为长期以来农民始终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边沿,我国农民主要是依靠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中所包含的生存权的价值来进行养老。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的经营权是维护农民生存的根本,也可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所有权中包含的农民的生存权及其价值至今也没有得到经济理论界和政府的足够重视,在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失去的同时,由于没有其他的制度做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也基本上被剥夺了。

所谓土地的发展权,它是指农地改为其它更佳用途用地时的权利。

譬如说土地被开发,或者建成工业园,或者成了高效农业基地等,在土地的收益成倍增长的过程中,土地的发展权得到体现,但是如果认为农民不拥有土地的发展权,土地的收益就不可能到农民的手中,农民应有的权益就会有极大的损失。

(二)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益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据目前我国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1、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经常变动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造成耕地的浪费,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我国现有失地农民应当在4000万人以上。

据中国社科院调查显示,1996-2003年,七年时间锐减了1亿亩耕地,平均每年1400万亩,且近年锐减速度越来越快。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形式多样,花样繁多,以租代征,是当前囤积土地的典型手法之一,即乡镇以低廉的补偿为代价,比如给农民上小城镇养老保险,收走农民的土地,归乡镇开发区或开发公司支配。

在“出租”的幌子下,乡镇规避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而农民并不知情。

另外由于这些被占耕地大多在相对富裕的城市附近,大多是灌溉良田,因此,每占一亩地,就约有1.4个农民失去土地照此下去,本世纪末,中国将不再有耕地,而数以亿计的大量的失地农民也将会涌入城市,数十亿的国民怎么生活,吃饭问题怎么解决,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土地是农民与城市居民最大的区别。

没有土地,农民就无法称之为农民。

这些失地农民由于就业困难和无社保,大多将成为城市贫民。

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民变不成市民,失地农民成为一个在农民和市民之间的阶层,既没有农民的土地,又不享受市民的待遇。

除了失地的农民,还有以下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与法律的冲突。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条文有冲突。

在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增加的人口一般来说是通过婚姻和生育两个途径。

妇女一般来说要嫁到男方,已婚妇女和她们的生育孩子的土地权益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

现在机动地不允许留的太多,不能超过5%,遇到婚育高峰,新增加人口的土地问题就很难解决。

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利益的矛盾。

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稳定时候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但也有的时候会侵害其他农民的土地权利,如在一个家庭中,老人先后去世,但土地依然还有,如果不收规集体,这会侵害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2、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流失。

当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在很多地方仅仅局限于经济补偿,并且补偿太低,在补偿的过程中,是以农民原来的土地得利的基数作为补偿标准的。

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是:农民得5—15%,集体得25—30%,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得60—70%。

在农民拥有的土地权益中,同土地的经营权相比,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流失是造成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主要问题。

在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权益认识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当农民丧失土地的经营权时,伴随着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丧失。

因为土地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属于农民,在分配土地带来的增殖溢价过程中已经没有了农民的份,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也随之消失。

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部分农村地区的一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较为可观的补偿,更多的人所得到的补偿则很少,有的地方农民得到的补偿款仅能维持两三年的基本生活。

由于农民的素质的限制,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再就业,在土地补偿金用完之后,农民就失去了生活来源,他们的生活就面临困难,大量失地农民的存在,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和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4、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没有发言权土地市场开放问题。

现在土地基本上没有市场可言,一级市场土地市场(原料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是终端产品市场,农民不许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剥夺的地位。

集体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代理人(村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主任)的侵害。

5、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目前,从农村征来的土地已通过种种方式被化为私产。

例如,地方政府争相降低地价,招商引资,一些地方甚至声称要对外商投资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土地资产流失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有不可再生性,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永久地失去了生活来源。

6、土地产出率太低目前,在城乡差距依然很大的情况下,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而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就在于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的收入增加有很多的途径,但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以此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

因为农民的根依然是土地,城市的生活与他们的现实相差很远,城市的高消费又是他们可望不可及的。

要让农民在土地和农村扎根,就首先让他们能够依赖土地生活,并能生活的很好,这才是建设新农村的努力方向。

而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现有土地的容量不可能再扩大的情况下,主要依靠科技的进步。

我们是农业大国,却不是农业强国。

《经济参考报》9月26日报道,在农业领域,赚钱的产业是种业,用“一克种子一克金”来表述,一点也不过分。

而其中经济价值最高的又属蔬菜花卉业。

但在这个领域,中国的市场却被外国的公司占领。

寿光是我们的邻居,有“中国的大菜园”之称,几十万亩蔬菜,80%种的是“洋品种”。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外国的种子公司就在这里建立起了种子实验基地。

目前,以色列海泽拉、瑞士先正达等30多个国外种子公司,每年通过寿光在中国销售种子超过6亿元,辐射全国蔬菜面积250万亩以上。

而寿光原来的辣椒、茄子、西红柿等品种也在逐渐被赶出市场。

为什么洋品种有好的市场,并不是因为价格便宜,进口的种子价格每公斤比国产的贵三万多,而是因为洋品种在抗病性、产量方面有优势。

这些洋种子大多数是杂交品种,每年都需要更换,要不然会影响到产量。

造成农民生产成本的提高。

靠农民自己的发明行不行?也可以,但是,在农民的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把科技进步的重担让农民来承受,农民似乎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压力。

因此,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主要靠科技人员,而我国的科技贡献率太低,仅仅30%左右,发达国家高达60%以上,这就是说,国家花钱培养的科技人才的成果有三分之二白白浪费了,而急需科技的农民又得不到科技的实惠,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主要原因(一)农民的主体地位没得到充分体现我国宪法没有赋予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可以随时出于国家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制类的土地而无须征得农民个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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