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如何在农村地区保护土地权益

如何在农村地区保护土地权益引言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仅是维护农村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政策引导和社会参与等方面,探讨如何在农村地区保护土地权益。
法律保护合法合规的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为此,需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保护主体和具体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保护手段:1.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明确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立公正、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同时,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3.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制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遏制非法转让和乱占乱用土地现象,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4.乡规民约:在农村地区,制定乡规民约,规范农民之间和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监察机制:建立土地权益监察机制,定期对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土地利用和土地承包经营,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策引导措施:1.土地确权发证:对于尚未确权的农民,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得到法律保护。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和增加收入。
3.增加土地流转市场透明度: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价格和交易信息,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4.鼓励土地经营主体多样化: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和土地政策优惠等方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加农民土地收益。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
本文将从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土地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述,详细分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民权益的保障作用。
一、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可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流转改革使得农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将土地转租、转包给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土地流转还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来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合理安排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链、农村旅游、乡村特色产品加工等经济活动,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稳定了农村社会经济秩序。
三、土地权益保障: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旨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其中,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为了确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流转和经营提供更加清晰的产权保障。
另外,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与完善也是土地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政府通过建立流转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登记备案、争议解决等服务,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流转渠道,加强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四、农民参与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农民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他们的参与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参与,不仅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民的收入,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权益的保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措施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措施近年来,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土地维权渠道等方面阐述相关的安全措施。
一、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权确认机制,确保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其次,加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管理,防止违规流转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同时,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有合理收益。
二、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土地征收是为国家发展需要而对农民土地产权实施的强制性收回。
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
首先,应确保征收补偿价格公开透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农民的利益。
其次,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和矛盾。
三、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土地权属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加大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工作力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首先,加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地权属现状,为确权登记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其次,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登记程序,简化手续,减少农民办理登记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构的建设,提供便捷的纠纷调解和仲裁服务,保障农民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四、土地维权渠道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建立多样化的土地维权渠道。
首先,加强农民组织建设,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其次,建立健全的农民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农民能够便捷地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此外,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耕地保护与土地权益

耕地保护与土地权益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出现,我国的耕地资源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并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一、加强耕地保护意识的培养要想保护好耕地资源,首先需要加强公众对于耕地保护的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在学校中加强相关教育,培养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耕地保护的意识。
同时,农民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减少乱砍滥伐、乱占乱用土地的行为,积极参与到耕地保护中来。
二、加强土地整治与回收再利用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耕地流失。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土地整治的力度,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土地进行调查清理,确保被占用的土地能够及时还给农民,使其重新恢复为耕地。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大对于耕地的回收再利用力度,通过土地复垦等方式,将未利用或者废弃的土地转为耕地,增加耕地资源的供给。
三、健全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政府应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明确约束各方行为的规定。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和产权保护制度,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保障。
四、完善耕地保护机制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的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耕地保护基金,用于对耕地进行补偿和补植,激励农民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并形成一种利益共享的机制。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耕地保护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耕地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耕地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面临类似的挑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
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民权益保护探析

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民权益保护探析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的重要议题之一。
土地作为农村经济的基础和农民生活的重要支撑,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入手,探析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措施。
一、土地制度改革背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农民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之间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性、土地流转的困难、土地权属不清等方面。
这些问题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甚至受到侵害。
因此,有必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以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农民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劳动力和土地的主要使用者,他们的土地权益保护事关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经济稳定的基石,稳定的土地关系有助于提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参与度,进而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富和社会保障,农民依靠土地获得经济收入,维持自身生活。
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仅是对农民个人的保护,更是对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的保护。
最后,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保障农民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之一。
三、农民权益保护的措施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通过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确保承包期限不变,在农村稳定土地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次,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建立起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济选择,从而增加他们的收入;同时,也为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土地资源支持。
此外,完善土地权属制度,加强对土地权属的登记和管理,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最后,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监管。
通过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管,杜绝一些非法行为,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论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到 侵害 已经 成为 制约 农村 经济 发展 、 影 响社 会和 谐 的重 要 因素 ,
主 要表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
农 村土 地 流转过 程 中农 民权益 受到 侵 害的 主要表 现
所 谓 农村土 地 流转 , 是指农 村集 体土 地所 有者 或 使用 者 , 依 人 民群 众 蒙在鼓 里 。 甚至 还有 一些地 方热 衷于 搞“ 反租倒 包 ” , 在 土地流 转 的收益 照法律程 序将 集体 土地 使用权有 偿转 移给 公 民、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实际操 作过程 中 曲解 甚至违 背 国家 的土地 政策 , 的行为 , 包括 土地承 包经 营权流 转和集 体建 设用地 使用 权流 转两 分配方 面缺 乏公 开 、 透 明度 。
个 方面 。 农 村 土地 流转 是农村 经济 发展 到 一定 阶段 的产 物 , 通 过
土 地流 转 , 可 以开展 规模 化 、 集 约化 、 现代 化 的农 业经 营模 式 。 当
( 三) 基层地 方政府 以政 策 引导 为名 , 强行推行 农村 土地 流转 虽 然我 国一再 强调农村 土地 流转必 须坚持 农户 自愿 的原则 ,
事 关 土地 的有序 流转 和 社会 主义 新农 村建 设 。 因此 , 保护 土 地流 最严重 的莫过 于在土 地流转 过程 中的“ 暗箱操 作 , 在“ 暗箱操 作” 转 过 程中农 民的合法 权 益是 一个 重要课 题 。
一
的背后 , 事实 上蕴藏 着 巨大 的经济 利益 , 某些 地方 组织 并不按 照 法 律法 规、 政策 公开招 标 , 村 集体代 表私 下与承 租者交 易 , 把广 大
保障农民利益措施

保障农民利益措施一、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措施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
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性: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使用权。
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和离退土地农民的土地兼并制度,促进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益。
2. 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准确记录农民的土地承包面积和使用期限,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库,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方便农民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3. 加强土地流转和承包合同保护: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打击非法土地流转行为。
对农民和承包经营权主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承包期限和权益的合法性。
二、农民收入保障措施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了保障农民的收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防止价格波动对农民收入造成影响。
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鼓励农民组织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规模化经营和产业链延伸,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3. 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帮助农民实施科学种植、养殖和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三、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方面,为了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农村人口。
为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2. 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
通过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民改造危房,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安全水平。
论农民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以村民自治侵害农民土地权益为视角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以及对因土地所生利益
监督。” 第四条规定“ 民族乡、 的人 民政府对村 乡、 镇
的侵害。 具体表现为 :. 1 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擅 自 使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 自确定村 民的 擅 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 支持和帮助 , 但是不得干 用村提留、
目前 ,我国司法除不能介人村民 自治中的政治 在着两种可能 , 即一是村委会 、 集体经济组织( 民 村 关系 、以及不能确定是否能够受理以村民会议为诉 小组 ) 与农民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二是村 民会 讼主体的案件外 , 对于村民 自治中涉及 的人身、 财产 议 、 民代表会议 与农 民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村
二 、 民 自治侵 害农 民土地权 益 的表现 村
治的重要类型之一。地方 自治和社会 自治的根本 区
因为我国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 ,所有人
别在于地方 自治基于中央与地方 的分权而在地方设 单一 、 明确 , 且我国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有严格 的 所 立地方政权机关。社会 自 治是基于国家和社会的分 条件和程序 , 以在同一个村共同体 内几乎不会出
司法保护
【 中图分类号】
D 49 【 F5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罚
17—ox 2l)2 05—3 6 158 (ooo—060
一
、
村民自治的涵义
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以, 所 村民自 治的重要 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国家 自治的组织形式而已。 因而 , 村民 自 治具有社会 自治
中共 乌 鲁 木齐 市 委 党校 学报 第 2期
2 1 0 0年 6 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作者:王心怡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要】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在当今中国显得日益重要,处理好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打号基础。
针对目前所体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农民土地权益争议另一方的特殊地位,传统意义上单纯依靠现有法律的做法就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与现实的结合,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结合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为农民权益问题的解决引出了一个新视角。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协会
一、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指出的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学者态度,除了现有法律制定上的一个漏洞原因之外。
法律的执行力角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
(一)法律的制定与现实的脱节。
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罪具可行性的便是《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规定,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常受到侵害,发包方、基层干部等组织或个人,常以种种方法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在法律上都不是很清楚。
此外,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受损的农民都能够申请撤销决定。
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即使会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但是是完全遵照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相关指导规定,那么其便相当于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然而多数现实中发生的问题都很少是赤裸裸的违法侵权,都或多或少的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在此之下,权利受损农民需要经历繁杂的收集证据过程,然而面对这类在中国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阶级来说便如登天之难,那么此时法律的操控便如同一纸空文,完完全全的脱离于现实,变的束手无策。
(二)司法机构执行力度上态度消极。
基于我国的现实,司法和政治是没有形成完全的独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便如被掐着手腕写字一般的不自如,特别是当其面对的诉讼一方是非平等的当事人。
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与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法院如果判农民方胜诉,那么其就等于认定政府行为违反,便认定该政府的行为与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这边上升到了地方法院法官的权限问题的层面,我们不得不担忧另一个洛阳种子案的悲剧结局出现。
(三)失地农民的势单力薄。
农民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侵权主体,一方是政府,或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面对这样一种特殊的主体,不仅导致法院态度的消极,同样对农民自身而言,一己单薄之力面对有公权力后盾的组织,便导致了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在具体时间中不仅体现在举证的困难上,还体现在谈判的能力上。
农民在维权路上作为弱势群体,在面对披着合法化外衣的侵权行为时在证据的获得上就会遇到阻力,加上有绝大多数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在大多数实践中,农民则在陈述政府行为,而政府却在出示权威的法律证据,加之法院的消极态度,则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到保护。
二、组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农民协会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拉小权益主体双方的地位悬殊问题。
只有在这前提之下,才能很大程度的改变农民势单力薄的地位,加大农民权益受损时的话语权,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因此,组建农民工会来真正代表农民的喉舌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农民协会在国外已经发展的十分成熟,但是如果照搬国外现有制度,不去总结中国相关国情,显然也是行不通的,因此,要结合我国的相关国情与基础,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
组建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首先在主体上。
农民协会的成员是代表农民权益的主力军,是能够真正切实体会农民疾苦,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农民的权益,因此,农民工会的成员毫无疑问便是无政治头衔的农民。
农民协会的成员采用会员制,自愿制,农民自愿按期缴纳会费参加,凡事成为会员的农民,在其权益受损的时候可以选择农民工会代表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参与协商谈判主体。
其次在具体职责上,组建农民工会的目的便是要改变农民势单力薄的现状,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改变其他选择执行上的偏颇,因此,要将农民工会提高成为一个专业的谈判组织的地位。
基于对人事任免上的方式,在具体时间操作中要做到分工明确,机构管理人员与谈判人员,代表诉讼人员要有明确的区分。
协会的会员就如同公司的大股东,因此每位工会会员要充分且正确的行使决策权。
在决策作出前认真听取工会聘任人员的意见。
农民协会同样也要设立问责制,这种问责制不仅针对与所聘人员同样也适用与农民会员自身。
对于所聘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表见”代理等一系列问题要在工会章程中明确指出,具体体现在其管理,工作能力的奖罚制中。
对于会员的问责主要体现在消极表权,以权谋私,对其问责轻者多缴纳会费,重者,罢免其会员资格,其个人权益维护问题则不再由工会代表其磋商、谈判。
最后,财产管理上。
经费问题对于农民协会的成立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处理好了经济问题才能使其顺利的运转下去。
维持农民工会健康顺利工作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农民会员的会费。
协会会费按月缴纳,如案件涉及自身利益,仍需在会费之外按比例缴纳一部分活动经费。
农民工会单独成立财产管理部门,聘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管理。
每笔经费的投出都须有详细的账目,赋予会员查账权、监督权。
农民工会的人员聘请工资、奖金都由会费支出。
为了保证农民协会的经济运行稳定,协会设立采取集中制度,村乡以镇为单位,并且要给予一定人数上的下限。
对于延期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要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处罚,对严重者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切实保障经费的来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魏建.嵌入和争夺下的权利破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J].法学论坛,2010 年11 月第6期.
[2]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
[3] 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高层研讨会专家观点汇要:“中国现代化进程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4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