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撤销常见的十九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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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撤销常见的十九个问题

十九个问来为大家解答。

问1. 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请撤销注册?

答. 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问2. 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有何条件及规定?

答. 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及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撤销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交付公司注册处。申请表格须连同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

问3. 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答. 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问4. 在交付撤销注册申请后,如何取消商业登记?

答. 本处若批准撤销注册的申请,会于约五个工作日发出信件。关于商业登记的事宜,请致电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电话:2594 3146)。

问5. 我的公司已申请撤销注册,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应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更改地址和如何申报?

答. 你应致函通知本处有关文件提交人、申请人或获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联络。此外,如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更改,你应申报有关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须作出申报。

问6. 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

答. 你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以公司编号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数据页是否已存盘。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处通常在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三个星期左右,根据第751(1)条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

问7. 我可在哪里阅览宪报公告?

答. 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阅览宪报。

问8. 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 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9. 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答. 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问10. 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答. 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问11. 我如何可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答. 你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你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数据页或文件可供查阅。

问12. 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不同?

答. 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账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问13. 我发现尚欠本人款项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应怎么办?

答. 受屈人士(例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你可就申请手续征询法律意见。

问14. 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答.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15. 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问16. 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问17. 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问18. 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a)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b)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问19.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答.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a)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及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b) 非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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