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与香港无限公司在税务以及责任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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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11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

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

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部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1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负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这种形式的公司的特点:(1)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是仅以出资额而是以其出资额和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合责。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股东要以其私人财产偿还债务,直至偿付完毕。

(2)股东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简介(讲义)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来说,是比较宽松的;章程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少,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事项的登记要求也比较简单。

下面,由我来具体介绍。

(一)立法体系和登记机关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

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各州制定自己的公司法。

但是为了消除各州之间的法律差异,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在1950年起草了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该法案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本州的商事公司法,因此《标准商事公司法》对美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美国各州的州务卿是公司备案机关。

公司设立需要将有关文件送到州务卿处备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州务卿备案文件的职责是行政性的。

也就是说,州务卿接受或者拒绝对文件备案,一方面,不影响文件整体或者部分的有效性或者无效性;另一方面,和文件所含信息的正确或者不正确也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如果某人明知一份文件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虚假,并且在明知该文件将提交州务卿备案的情况下仍然予以签署,则该人构成犯罪。

英国的公司立法开始于1825年,以后历经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最终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虽然后来在1967年、1976年、1981年、1985年、1989年等多次进行修正,但《1948年公司法》绝大部分原则和内容都被沿用下来。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依据1948年公司法而成立的“注册公司”,分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

英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公司注册署,公司注册署是英国贸工部的一个执行机构。

公司注册署尽管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采取商业化运作,然而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机构,因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注册署所有开销都由它的收入来支付,注册署的收入来源有两项,一是接受公司提交法定文件时收费,二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时收费。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公司的分类注册香港公司应先清晰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有限公司的概念: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香港的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

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包括个人及合伙人)。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

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一(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

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

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

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1名成员和1名董事。

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有着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太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香港公司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

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与其它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仅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香港公司法于(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公司的设立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

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

因此,在香港可以这样操作: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

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并且也是合法的。

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

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

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太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

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太地区其它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

在香港成立之公司只需向公司注册署提交由至少两名认股人按规定签署的组织章程、由认股人签字时的见证人发表的法定宣言以及应缴的费用。

香港企业类型分类

香港企业类型分类

香港企业类型分类
在香港,企业可以按照其法律实体形式和经营活动性质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香港企业类型分类:
1.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有限公司是香港最常见的企业形式。

有限公司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或公共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私人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小,公共有限公司则可以向公众发行股份。

2.分公司(Branch):外国公司可以在香港注册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在香港运营,但与其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

3.合伙企业(Partnership):合伙企业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共同经营业务、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4.个体工商户(Sole Proprietorship):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人所有和经营的企业,拥有最简单的业务结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分隔。

5.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无限公司在法律上没有责任限制,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信托(Trust):信托是一种透过设立信托契约来管理和保护财产的法律安排。

被设立的信托可以用于投资、资金管理和家族财富规划。

香港公司查册

香港公司查册

香港公司查册
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香港查册中心网上查到相关信息:公司编号,公司名字,注册成立时间,是否有做过公司信息变更。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在查册网上看到,注册人的信息,经营范围都是查不到的,如果想进一步查询到详细的信息内容,只能通过政府去调资料才可以!
查册程序:
1、打开网上查册中心网址:.hk/csci/
2、点击“非登记使用者”进入
3、点击接受并“登入”
4、再点击“查阅栏”查阅公司名称或公司资料
1.注册香港无限公司
香港无限公司主要分为:私人性质和合伙性质;所谓无限即是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内地人士只要有护照就可以成立香港无限公司。

2.注册香港分公司
你可在已成立了的有限公司属下成立无数家分公司;把业务分门别类;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一年审;年报;核算报税;由于分公司成本较低,容易操纵,内地人士喜欢使用。

3.香港公司名称查册
新公司名称查册是正式注册有限公司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香港公司的名称一般比较自由,只要不重复就可用注册时间一般2小时,只要通过我们公司成立。

4.旧香港公司背景调查
旧公司背景调查,主要是受客人的委托,查询某公司的所有情况,数据包括:成立公司全套数据,公司的营运数据,公司的信誉等。

5.香港税局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证是由香港税务局发给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合法经营档,税务局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企业发出商业登记证续用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向税务局申请新的登记证,
并缴纳商业登记费,此档必须每年年审一次,就算公司申请暂停,每年也必须申请此证,商业登记
一般要挂在营业地址;以备检查;。

合伙人制度香港

合伙人制度香港

合伙人制度香港引言:合伙人制度在香港商业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合作方式,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共赢。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香港合伙人制度,包括其定义、特点、优势和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和特点合伙人制度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或公司基于一份协议,共同经营一项业务或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香港合伙人制度通常以有限合伙人制度为主,其中包括一名或多名有限责任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合伙人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共同经营和共同承担风险。

合伙人之间共同负责管理合伙企业,并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此外,合伙人之间需要建立公平和平等的关系,共同制定商业决策,以确保企业的顺利运营。

二、优势香港合伙人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 分担风险:由于有多个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企业在面对挑战时更具弹性和韧性。

2. 共享资源:合伙人可以共享各自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分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仅对出资额负责,合伙人根据自身承担的责任来分享利润。

4. 专业化管理:合伙人制度可以实现合伙人按照各自专业领域进行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率和业务水平。

5. 税务优势:合伙人制度在香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例如有限责任合伙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三、适用条件香港合伙人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有多个合作伙伴:如果有两个或更多个人或公司希望共同经营一项业务,合伙人制度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

2. 分享风险和资源:如果合作伙伴之间希望共享风险和资源,合伙人制度可以满足这种需求。

3. 经营专业化需求:如果合作伙伴在不同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根据各自的专业领域进行分工和管理。

4. 税务优势需求:如果合作伙伴希望获得香港合伙人制度的税务优势,可以选择这种组织形式。

结论:香港合伙人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合作方式,通过共同经营和共享风险与资源,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公司法概述)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公司法概述)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公司法概述)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香港的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

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包括个人及合伙人)。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

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一(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

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

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

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1名成员和1名董事。

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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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与香港无限公司在税务以及
责任的不同之处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区别,税务区别:香港公司在发生业务的情况下,无限公司不用通过核数的过程,做完账直接根据会计报表向税局申报纳税即可;香港利得税税率不同: 2008/09年度,无限公司税率为16%;有限公司则不同,有限公司做完账后,通过香港核数师核数后,出具核数报告,根据核数报告所列数据才可以向税局申报纳税。

香港利得税税率不同: 2008/09年度,有限公司税率为16.5%;有限公司每年都需要呈報經審核的會計帳目及報稅表給稅務局評估利潤及虧損。

然而,審核的會計帳目是由執業會計師執行的。

所有會計師均以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布有關專業守則、會計、審核準則和指引為藍本,以公平的態度去評核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和公平地反映該公司的財務狀況、業績及現金流量等;
责任区别:香港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董事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董事)法人。

因此,做
生意的人,特别是一些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人都会选择以有限公司来经营业务;
香港无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简单地说,无限公司就是全体创办人(公司或个人东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主要区别在于有限公司是企业(董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而无限公司创办人(公司或个人东主)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指创办人(公司或个人东主)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管创办人(公司或个人东主)出资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资产去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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