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数量条款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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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3、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麽?

4、黑龙江省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黄豆净重只有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5、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6、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南朝鲜出口10公吨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份净剩羊毛8公斤,亦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式计算:公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

公量为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7、黑龙江某出口公司向苏联出口了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苏联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的是否会遭到拒付?为什么?

[案例1]

1996年10月7日,香港LINKVEST 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ALMAVITA SHIPPING CO.)签订航次期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奥玛维塔”轮(M/V ALMAVITA),运输一批钢材从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基至中国汕头港。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约定:“如果承租人或他的代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任何所出示的提单,而不对本租船合同产生影响。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11月14日,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代表“奥玛维塔”轮船长,在维也纳签发了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记载,已装上“奥玛维塔”轮的乌克兰盘元数量为19,484卷,毛重为10,039.432公吨。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大副收据一致,重量则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记载,比大副收据少9.388吨。“奥玛维塔”轮在汕头港卸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短少240卷142.412吨。

货物收货人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偿付短货损失、检验费、短货部分的保险费和违约罚金等共38,024美元及人民币150,838.43元。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答辩

认为,其没有签发也没有授权自称代表船长的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公司签发提单。该提单对奥玛维塔船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承租人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签订的航次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有权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据此,出租人已将船长的提单签发权授予了承租人。承租人(或通过其代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依照租船合同就是船长签发的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由此可见,作为出租人的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即是所涉提单的承运人,应受该提单的约束。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已经通过合同将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不存在对承租人(通过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进行追认的必要。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认为该提单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赔偿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短少货物的实际价值38,065.73美元及其利息;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违约罚金和检验费请求。

[案例2]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冻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转来对方开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900 M/Tons of Frozen Pheasant,Male and female,in- cluding:300 M/Tons of A grade,2.5 kgs.min Per brace,300 M/Tons of B grade, 2.25 kgs min.per brace.30O M/Tons of C grade,2 kgs.mln.per brace.Packed in wooden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2019.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2019.”(900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3O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5公斤山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25公斤,C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公斤。木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1997年4月30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1997年5月15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40公吨,B级160公吨,C 级150公吨。

第二批也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60公吨,B级140公吨,C 级150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匕日将第一批450公吨货物装运完毕,16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但于28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并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4月28日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4月 30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4月 28日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所谓单证不符问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证总货量共900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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