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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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加粗、下划线的为刑法修正案新增或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内容:

a、禁止类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b、排斥习惯法、惯例、习惯法、行政法

c、排斥绝对不定期刑,采取相对确定法定刑

d、禁止事后法(朔及既往),但是从旧兼从轻

2、时间管辖

a、朔及既往只适用于未决犯(包括抗诉、上诉)

b、犯罪行为连续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对新法生效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c、新司法解释前实施的行为,当时没有司法解释的,适用新司法解释,有旧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3、空间管辖

a、我国领域内(领水、领土、领空、船舶、航空器)一律适用。注意:国际列车、和使领馆不属于我国领域。外交豁免例外外交解决。

b、我国领域外:国家工作人与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刑法》;其他公民一般适用《刑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c、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必须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且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

d、所有我国领域外的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我国的法律,但是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国际犯罪(战争、恐怖、毒品等)普遍管辖,可以引渡或者起诉。

4、因果关系

a、中断的因果关系:独立、异常的原因介入,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该原因介入以前的行为负责。(eg投毒者的毒药被服下前已经被他人射杀)

b、竞合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没有意思联络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各自承担全部责任。(eg两人无联络的射杀某人都命中)

c、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虽然没有意思联络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发生(eg两人无联络的投毒)

5、刑事责任年龄、能力

a、年龄<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b、16周岁<年龄<14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毒8个最承担责任。

c、16周岁<年龄<18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年龄>=75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对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所有的年龄,以犯罪时年龄为准。周岁,从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

f、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g、聋哑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处罚

a、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b、公司、企业、舍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c、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d、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破产解散的,直接追究责任者。

7、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

a、犯意转化:预备阶段,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实行阶段,吸收原则,高犯意吸收低犯意。

b、另起犯意:一罪停止(既遂、未遂、中止)后另起实施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8、罪过形式辨析(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

a、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者很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结果很可能发生,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要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eg杀妻心切投毒毒死儿子)2、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及过出现(eg人较多森林打猎击中他人)3、激情犯罪(没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和目的,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c、两种故意定罪量刑区别: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预备,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就不定罪处罚,而不同于直接故意,没有造成损害的也可能是未遂或预备。

d、过于自信的过失要件:行为人的认识(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态度(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条件(关键!是否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认为结果不会发生)

e、疏忽大意的过失要件:行为人的认识(关键!无认识,且有预见的能力和义务却没有预见到)、态度(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条件(无条件)

f、意外事件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认识(关键!无认识,且没有预见的能力或者义务)——判断标准:正常人标准为主、职业业务标准为辅

9、主观认识错误(处理原则:主客观一致)

A、法律认识错误:无影响

B、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同类错误(eg想杀A却看错杀B)和异类错误(eg想杀A却看错杀了大熊猫)处理方法:同类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仍然是既遂;异类错误,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如果同时还构成其他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2)打击错误:同类错误(eg想杀A误射B)和异类错误(eg想杀A误射A身边轿车)处理方法:同类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仍然是既遂;异类错误,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如果同时还构成其他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3)工具错误:手段错误(eg误把白糖当毒药)处理方法:以犯罪未遂追究责任。

4)客体错误:包括假想防卫、假象避险。处理方法:有犯罪故意的,认定为既遂或者未遂,没有犯罪故意的,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5)因果关系的错误:a、误以为达到犯罪效果,实际没有达到(eg误以为杀死人实际致人重伤未死)处理方法:犯罪未遂。

b、超出了预想后果(eg本想重伤A实际杀死A)处理方法:只能按照预想的后果处理,但是可能构成结果加重。

c、结果是其他因素造成的,误以为是自己造成的。(eg有独立异常的原因介入中断)处理方法:犯罪未遂。

d、结果是由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误以为是另一个(eg、杀人后抛尸河中,实际上是被淹死)处理方法:不影响定罪量刑。犯罪既遂。

10、正当防卫

1)条件构成: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一切客观的违法和犯罪、可以针对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有财产犯罪可以延伸至追捕)、具有防卫意图(排除:偶然防卫、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排除:假想防卫、危及公共安全的防卫装置)、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无限防卫除外,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

2)无限防卫:只能针对的犯罪包括:行凶(至少是故意重伤程度以上的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1、犯罪既遂

a、结果犯:法定结果出现为既遂(eg盗窃、诈骗等)

b、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为既遂(eg、强奸、脱逃、诬告陷害、偷越边境)

c、危险犯: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等)

d、举动犯:法律特别规定,一旦着手(只要预备或教唆煽动)实施既为犯罪既遂,不存在预备、中止、未遂。(eg、组织出卖人体器官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罪、骗取出境证件罪、传授方法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2、犯罪未遂

1)构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没有完成就停下来、犯罪停止的原因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主观上欲达目的而不能)。

2)不能犯未遂:包括对象不能犯(eg把死人当活人射杀)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eg用空枪杀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不可能犯(绝对不能犯):迷信犯(超出科学)、不可罚的不能犯(er在荒野无人处将稻草人误为活人射杀),处理方法:不认为是犯罪。

13、犯罪中止

1)构成:可以持续在犯罪整个过程中(预备、实施、既遂)、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后果发生的。(犯罪分子主观上能达目的而不欲)

2)未遂中“不能”与中止中的“不欲”考量标准:

a、从性质上,外界原因(被害人、第三人、时机、自然环境等)、行为人自身(生理、力量、常识技巧)、行为人主观认识(主观上对外界原因的认识或误认)

b从量上,“不能”要求意志以外的原因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程度。

1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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