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安徽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 件 号】皖政[1999]39号【颁布部门】安徽省政府【颁布时间】1999-09-22【实施时间】1999-09-22【时 效 性】有效省政府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驻皖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有关规定,对从1999年起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1998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原行业统筹单位按规定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不变。

其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在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不在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从1999年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应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地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同时,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为保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行业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到地方计发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实行5年过渡,在此期间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即称待遇差),逐年发给补贴。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国发[1998]2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08.06【实施日期】1998.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国发[19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体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

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

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

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 ,欢迎阅读!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劳社部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铁道行业原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于1998年9月全部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当时未列入移交范围。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由铁道企业负担。

二、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三、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铁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仍按《关于调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调整,并报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对铁道行业离休人员比较集中的困难地区,调整铁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后的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解决。

最新甘肃退休金增长细则

最新甘肃退休金增长细则

最新甘肃退休金增长细则关于《最新甘肃退休金增长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最新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一、调整范围20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xx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xx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xx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1、截止20xx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劳动》
【年(卷),期】1999(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
【总页数】3页(P40-42)
【关键词】行业统筹;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离退休人员;执
行所在地;中建总公司;养老保险统筹;医疗补助费;劳动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7
【相关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
2.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J], ;
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J],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甘人社函〔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甘人社函〔2015〕25号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兰人社发〔2015〕1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使用的计发基数,由于新老办法过渡和名称的变化,分三个时段予以明确:第一个时段是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下半年用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2009年度及以后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老办法按《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劳发〔1998〕30号)规定,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下半年用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对中断缴费、断续缴费等情况的参保人员,计发基数继续按《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甘劳社险〔2001〕38号)办法执行。

第二个时段是2011年全年,参保人员上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用上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下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

甘肃省社保费率调整方案

甘肃省社保费率调整方案

甘肃省社保费率调整方案【甘肃省社保费率调整方案】从今年5月1日起,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至%,两者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

此次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对原有职工最终的社保待遇造成影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日前,经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从XX年5月1日起,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

从XX年5月1日起,甘肃省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至%。

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下调至%,职工个人费率由%下调至%。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

专业人士表示,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

尽管目前基金运行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应充分考虑并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确保百姓老有所养。

因此,目前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

兰州市7月29日前同步完成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通知》同时指出,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国家关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低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统一组织实施。

记者同时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该局6月27日转发省上文件,要求兰州市社保局及时对经办系统进行适应性修改,力争在7月29日前兰州市同步完成阶段性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兰州市人社局将根据《兰州市人社局督察督办工作制度》规定适时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社保费率下调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据了解,此次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对原有职工最终的社保待遇造成影响。

截至目前已有天津、云南、四川、安徽等十几个省份陆续下调养老保险费率1%。

从各地执行情况看,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受影响,实现了按时足额支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甘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原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民航总局、煤炭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金融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甘单位,移交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998年的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行业规定比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按如下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铁道系统施工企业16.2%,运输企业20%。

邮电系统所属企业20%。

电力系统生产企业18%,火电施工企业14%,水电施工企业13%,事业单位17%。

石油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21%,玉门石油管理局23.5%,培黎石油学校42%,西北地质研究所18%。

民航系统所属企业13%。

有色系统所属企业维持移交前执行费率24%。

金融系统左商银行17%,建设银行13%;农业银行17%;中国银行13%;交通银行(含太平洋保险)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13%。

煤炭系统27.5%。

煤炭、有色系统为行业平均费率,行业内各企业的具体执行费率,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分解。

煤炭、民航、金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内调整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铁道、邮电、电力、有色、石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3年内调理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

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四)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维持原行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变。

铁道、电力、煤炭、农行、中行、人寿保险、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按照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邮电、石油、民航、有色、建行、工行、交行(含太平洋保险保险公司)系统按照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个人账户(一) 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

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记入。

未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1998年1月1日前已按照原行业规定建立了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比例维持不变。

电力系统为1993年1月1日,煤炭系统为1995年1月1日,铁道系统(不含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有色系统、石油系统为1996年1月1日,民航系统为1997年1月1日,邮电系统、金融系统、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为1998年1月1日。

电力系统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2%;煤炭系统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2%;铁道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2%;有色系统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1%,石油系统(不含长庆石油勘探局)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0%;民航系统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1%。

职工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

(二) 职工个人账户的记入办法。

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企业划入部分最终降至个人缴费基数的3%。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只能用于职工本人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三) 建立个人账户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3]3号文件规定,原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前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的缴费,按照所在行业公布的记账利率累计或一次性计算后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一) 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1、凡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周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周年者,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1986年10月1日后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累计缴费年限(含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0周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1)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前款规定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年限×1.4%±调节系数)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2×(建立个人账户第1年本人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1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2年本人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2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n年本人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n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 ÷n(2) 调节系数、视同缴费年限、岗技(标准)工资封限时间(见附件)。

(3)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满15周年不满25周年者,每人每月发给90元;视同缴费年限25周年不满35周年者,发给140元;视同缴费年限满35周年及以上者,发给120元,视同缴费年限满10周年不满15周年者,不计发调节金。

(二) 原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见表)计发基数、计发比例、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按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的核定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文件执行。

(三) 原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向新办法的过渡。

1、新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实施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采取原行业计发办法和新办法对照计算。

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的,按新办法计发待遇计算;同时,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1999后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新办法高于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的,最高不得超过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的10%;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新办法高于原行业办法的封限比例提高到20%。

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高于新办法待遇的,其待遇差通过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

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5%;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5%;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5%;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5%;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5%;2004及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其基本养老金,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2、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劳险字[1992]1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家[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规定,原部分行业仍按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给离退休人员提高10%离退休费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按原行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以工资封限时的本人档案记载工资标准核定。

核定后职工档案记载的月标准(岗技)工资加上国家、行业和省上规定的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后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超出部分不能作为原行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4、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办理退职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周年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同时,按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周年发给4元的过渡性补贴。

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累计缴费年限(含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周年,但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者,其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经办机构原行业统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暂继续保留,作为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