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一定经济补助标准。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帮助,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
具体的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自身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补助、抚恤金、抚恤金折现金、生活补助金等。
首先,丧葬补助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丧葬方面的一定经济资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解决丧葬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为逝去的亲人送上一个合适的丧葬仪式。
其次,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度过丧亲之痛,维持基本生活。
抚恤金折现金则是指对抚恤金的一种支付方式,可以更方便遗属使用。
最后,生活补助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的经济资助,以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渡过难关。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遗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也是对他们遗属的一种关爱和帮助。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遗属补助标准,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遗属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各级事业单位能够重视这一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为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亡或者疾病去世,其遗属可以享受的一项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遗属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遗属的家庭经济状况、遗属本人的收入情况、遗属的年龄、遗属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合适的补助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补助标准既能够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至于造成经济负担过重。
其次,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补助标准时,应当避免主观随意性,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定,避免因个人偏好或其他因素导致补助标准的不公平现象出现。
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的补助标准才能够得到遗属和社会的认可。
再次,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不断上涨,遗属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在确定补助标准时,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补助标准能够与时俱进,能够真正起到帮助遗属的作用。
最后,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
在确定补助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遗属的意见和建议,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确保补助标准能够真正满足遗属的实际需要,体现出对遗属的关心和关怀。
总之,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到遗属生活的重要工作,需要充分考虑遗属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充分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补助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帮助遗属的作用。
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甘肃省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遗属给予的一次性金钱补助。
为了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甘肃省制定了相应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以确保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益人。
以下是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因公殉职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殉职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遗属关系而定,具体如下:1. 配偶,配偶可获得3-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子女,每个未成年子女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父母,每位父母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二、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具体如下:1. 一级伤残,10-1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二级伤残,8-12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三级伤残,6-10万元不等的抚恤金;4. 四级伤残,4-8万元不等的抚恤金;5. 五级伤残,2-6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三、因公病故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病故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遗属关系而定,具体如下:1. 配偶,配偶可获得3-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子女,每个未成年子女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父母,每位父母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以上即是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不同情况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规定,甘肃省旨在为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遗属提供合理的补偿,以此来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每一位受益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是指在甘肃省境内,对于丧事所需的各项费用的规定。
丧葬
费用是指在丧事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殡仪馆、丧葬用品、殡葬服务等费用。
合理规范丧葬费用,不仅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甘肃省相关规定,丧葬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殡仪馆费用。
在甘肃省,殡仪馆是为逝者及其家属提供丧葬服务的场所,其收费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包括丧葬用品、冷藏、告别厅、休息室、遗体处理等费用。
其次,丧葬用品费用。
丧葬用品包括棺木、骨灰盒、鲜花、纸钱等,其价格由
当地市场形势和供求关系决定,但也受到政府的一定监管。
再次,殡葬服务费用。
殡葬服务包括运尸、火化、守灵、丧葬仪式等一系列服务,其收费标准也由当地政府规定。
最后,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丧事办理手续、祭祀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在甘肃省,丧葬费用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并且要
向社会公布,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要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督,防止出现乱收费等不正之风。
在实际操作中,家属在办理丧事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殡仪馆和服务机构,了
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避免因为不了解情况而导致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之,甘肃省丧葬费用标准的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管,确保丧葬事宜的有序进行,让逝者得到应有的尊重,让家属得到应有的关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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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各市(州、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
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
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