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甘办发[2017]81号【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脱贫攻坚需要,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Fra bibliotek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8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8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承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划入省财政厅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职责(和财政划出职责一致)。
(三)划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直机关房产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工作;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1、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c4ea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54.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作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机构简称》予以印发,请在今后行文中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省政府机构简称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5个)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2.甘肃省教育厅(省教育厅)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省工信委)5.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6.甘肃省公安厅(省公安厅)7.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8.甘肃省监察厅(省监察厅)9.甘肃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0.甘肃省司法厅(省司法厅)11.甘肃省财政厅(省财政厅)12.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1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1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15.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厅)16.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17.甘肃省水利厅(省水利厅)18.甘肃省农牧厅(省农牧厅)19.甘肃省林业厅(省林业厅)20.甘肃省商务厅(省商务厅)21.甘肃省文化厅(省文化厅)22.甘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3.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委)24.甘肃省审计厅(省审计厅)25.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三、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四、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16个)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2.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4.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5.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6.甘肃省体育局(省体育局)7.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8.甘肃省统计局(省统计局)9.甘肃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10.甘肃省旅游局(省旅游局)11.甘肃省粮食局(省粮食局)12.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13.甘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14.甘肃省信访局(省信访局)15.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16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五、甘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2.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3.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4.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5.甘肃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6.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eb159bf524ccbff0218435.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02-14【生效日期】2008-02-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为便于工作开展,决定将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综合处、商贸处、农林处、工交处、政法处、社保处、文教处调整更名为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秘书五处、秘书六处、秘书七处、秘书八处,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处室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秘书一处工作职责1.协助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承办省长的日常政务、业务和事务工作。
2.承办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办理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承办省长的调研、会见等活动的协调、联络和各副省长的周活动安排工作。
4.承担秘书长的文件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5.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重要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起草等相关工作。
6.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稿的核稿把关工作,协助厅领导同志做好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
7.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驻兰特派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事宜。
二、秘书二处工作职责1.协助主管副秘书长承办主管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承办主管副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承办主管副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起草、初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主管副省长的讲话稿。
4.协助主管副秘书长办理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甘政办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为做好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与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相衔接,严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纪律,规范分配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
〔2006〕11号)精神,省编办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拟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编办。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
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