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问题研究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相关问题研究

进行房产税改革 的前提 和基础 。 ( 一) 产权 包括 所有权 、 使 用权和 收益权 。虽然 我国 的土地所
有权归 国家所有 , 但是在 固定有效 的时间范 围内, 使用权和收益权 归房 产所有人 所有 。此外 , 土地之 上的附着 物归个 人合法拥 有 和 支配 , 在一定期 限内 , 房产归 居 民所有 , 所有 政府有 权对房 产所有 人征税 , 因此 , 对房产征税有其合理性 。
场价值 来征收房产税 , 以体现公平 和效率 的原 则。但是 , 要 想依据 房产的市场价值 征税 , 首 先要 考虑 的 问题 就是评 估体 系的 问题 。 当前 , 现有 的存量 房种 类较 多 , 如 小产权 房 、 拆 迁房 、 福 利房 等 , 这
实际上增加 了评估 的难 度 。虽然 在上海 、 重 庆进行试 点改革 进行 房产税改革 的试点工作 , 但 相应的评估机构 尚未建立 , 以前 的评估
的一个 主要 目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税率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 纳税人 的承受能 力 , 承受能力越 高 , 税 率越 高 ; 反 之则 越低 。从 这个 角度 讲, 由于商 品房 的档次存在较 大差 异 , 实行 累进税率 比固定税率更
为合适 。但是 , 税率 的高低 、 累进与否的设计还需要不 断在实践 中 摸索。上海市 、 重庆市房 产税 改革 试点就提供 了一个很好 的机会 , 通过试点 , 找 到合适 的税 率向全国范 围推广 。 毋庸置疑 , 沪渝 房产税改 革试点 为我 国房产税 改革在 全 国范
税 改 革 亟 须 解 决 的 问题 。 四、 征税范 围不够宽 , 未对存 量住房征税
、
关于沪渝房产 税改革的合法性问题的厘清
从全球来看 , 开征房产税 的 国家 实行的都是 土地 私有化 的政 策, 但是在我 国的社会形态下 , 土地 归国家所有 , 个人 只有 7 0 年 的 产权 。在 2 0 0 3 年 左右 , 有 的学者 提 出 学 习香 港 的做 法征 收 物业 税, 学术界存在着不少 的质疑 。许多学者认为土地属于 国家 , 不 归 私人所 有 , 征收房产税就失去 了合法性 。土地 和房产 的性质不 同, 因为土地 的稀缺性使其 价值会不 断升高 , 房屋 只会 因为不断 折旧 而贬值 , 因为所有 制的不同 , 如果将房产税照搬到我 国的话就 失去 了其存在 的合法性 。因此 , 论证 我 国房 产税开 征 的合 法性是 我 国
重庆房产税调研思考

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论文

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摘要】淮阴区地税部门近年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出台了一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一些原因,房地产税收征管仍面临很多实际的问题。
本文通过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寻求适合淮阴区房地产税收法制的对策,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效率的房地产行业税制体系,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及参考意见,以更加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职能,引导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一、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淮阴区地块环境优越,商业、人居都较密集,在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带动下,淮阴区辖区范围内与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房地产税收在整个地税收入中的比例逐年增加,地位举足轻重,作用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清晰看到,淮阴区房地产税收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房地产税收地税的占有率低淮阴区的房地产税收虽然逐年攀升,但是在地方财政收中的占有量仍然不高。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由于淮阴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房地产市场虽然有所兴起,但是与其他行业,如三产服务业,相比房地产税收仍然增速缓慢,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收成为淮阴的支柱税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另一方面,是房地产税源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没有实现应征尽征,税款流失现象严重。
(二)房地产税收增长缓慢当前,淮阴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与房地产税收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一,缺乏切实有效的税收宣传措施,导致相关税收政策的知晓率低。
第二,实际征管中的岗位设置不尽合理,导致房地产税收的管理效率低下。
一是人少事多,导致效率低下。
二是管理职能受到牵制。
三是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率低,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导致有些纳税人以身试法,轻视税法威严。
第三,税源控管存在漏洞,主要是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环节。
第四,对房地产税税收征收不力。
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

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摘要: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在国家一系列住房商品化和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指导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始终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内需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化改关键词: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财税,政策,研究论文,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在国家一系列住房商品化和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指导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始终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内需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化改革思想的主导下,我国住房供应机制己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单位福利分房转变为居民自主购买住房。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人口转移到城市,加上城市人口改善居住条件的刚性需求,使得住房需求大增,而与此相反的却是城市土地的相对稀缺,导致住房供给不能快速增加,供需矛盾的结果是不断推高房价。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游资也不断增加,在缺乏有效投资渠道的情况下,也会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增加了房市的投资或投机需求,也不断推高房价。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房价大幅上涨,己远远超过了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这些“弱势”群体难以依靠自身力量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和需要,关系到人们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为弥补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体现社会公平,也消除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有必要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行政手段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困难,构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近年来,中央政府对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极为重视,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点,各地区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了许多有效的工作,全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等多种政策性住房组成的、保障方式多样、基本涵盖所有保障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
房产税的公平与效率协调机制研究

房产税的公平与效率协调机制研究[摘要]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税收的适度中性。
目标是达到“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税制设计要求,消除我国现行房产税制保有环节税负畸轻,流通环节税负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为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产税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应重新调整开发、保有和转让环节的税负水平;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增设土地闲置税;改革优化房产税方案的配套措施,如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和房屋价格评估体系,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关键词]房产税;公平;效率;协调机制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和规模,对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国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产业规模的空前庞大,现行的这套房产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
再加上这套税制在设计之初就存在一些先天的不足,如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较弱,计税依据的设计缺乏合理性等,就更加导致矛盾的激化。
对于经济处在快速度增长阶段、各阶层贫富差距拉大的中国而言,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就显得更加重要。
一、房产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研究意义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居民收入差距也迅速拉大,财富分配不公显著,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5-0.53,超过国际警戒线。
深入分析现行房产税在公平财富分配上的不足与缺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对于抑制两极分化、缩小收入差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国现在实行内外有别的房产税制度,不利于稀缺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对现行房产税资源配置功能的分析和研究,对于完善房产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意义重大。
再者,我国房地产市场过热,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这与现行房产税公平与效率功能缺位有着密切关系。
二、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房产税制改革几个实质性问题的研究

构建地 方税收体 系这是 “ 十二五 ” 规划 的规定 。房产税 来 自 “ 十一五 ” 、 “ 十二五”规划 中 , 以及 历次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中, 强调研究或抓紧研究房产税 , 而从 2 0 1 1 年1 月1 日 起经过上海 、 重庆两年多 的试点 在一定 程度上体 现 了改革 的方 向 、 在一 定范 围内取得 了一定 的经验 。“ 十二五 ” 规划 强调逐 步构 建地方税收体系和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 我们认为只有抓住了房产税的改革和向房地产 税 的方向转变 , 才能最终构建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历史的经验和税制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 : 地方税
点 内容之 一。 为什 么要扩 大试 点 范 围, 如 何 看待 上 海 重庆的 房 改试 点 , 怎样扩 大试
点 范 围, 如何 完善房 产税制 改革 已不再是 “ 要抓 紧研 究”的文 字问题 了, 本 文提 出具
体设 想。
【 关键词 】 房产税
实质问题
改革设想
一
、
扩大试 点完善 改革的必然趋 势
( 一) 这是 “ 营改增” 发展 的 必然需求
1 . 积极稳妥 扩大试点 , 是为 了在全 国范 围内对 征收个 人住房房 产税积 累经验 、 凝 聚共识 , 徐 图进 展 。 例如 : 如果再 试点 一些 省会城 市 和计划单 列市 城市 ( 又称二 线城 市 ) 个 人住房 征 收房产税 的经 验 , 并 与 上海 、 重庆 大城市 的试 点经验结合 起来 , 不就 更全面 了吗? 2 . 财税体 制改革 的需要 。“ 营改增 ”为财政体 制改革 提 出了三 个方面 的问题 , 一 是增值税 的共享 税
的马德 拉斯 占 5 4 %。 2 . 房 产税 是一个 历 史性 的税种 。早 在我 国周 朝时期 就 开始对 房屋 征税 , 以后各 个朝 代也在 不 同的
我国房产税税制改革研究

市 住 房 市 场供 给增 加 。住 房市 场价 格 的过 快 上 涨 现 象 总 体 上 得到控制 。 房 价 有 小 幅 回落 的迹 象 , 后期逐渐趋 于平稳 ( 见 表 1 ) 。从 理 论 上 讲 , 房 产 税 的 出现 增 加 了投 资 成 本 , 降 低 投 资 者
或投机者的收入预期和收益率 , 这 对 于 打击 房 地 产 投 机 , 引 导
调控政策 之后 , 上海 、 重 庆 成 为 对 部 分 个 人 住 房 征 收 房 产 税 试 点 城 市 。从 中长 期 来 看 。 对 个 人 自用 住 房 在 持 有 环 节 征 收
资金流向 , 集 约 利 用 土地 起 到 很 大 作 用 。 试 点 城 市 实践 取 得 的 成 效 为 扩 大 试 点 范 围 和税 制 的 改 革 完 善 提供 了有 益 的探 索 和
缓 解 了 我 国税 制 中 间接 税 比重 过 高 。而 直接 税 比重 过 低 的 问
题; 引导 房 屋 消 费 , 对扩 大 内需 和 调节 分 配 也起 到 一定 的作用 。 四、 我 国 房 产 税 现 存 问题 ( 一) 侧 重 交 易环 节 , 疏 忽 保 有 环 节
2 0 1 1 年 1 月2 7 日。上 海 市 人 民政 府 和 重 庆 市 人 民政 府 分 别发 布 《 上 海 市 开展 对 部 分 个 人住 房 征 收 房 产税 试 点 的暂 行 办法》 、 《 重 庆 市 关 于 开 展 对 部 分 个 人 住 房 征 收 房 产 税 改 革 试 点 的暂 行 办 法 》 和 《 重 庆 市 个 人 住 房 房 产 税 征 收 管 理 实施 细 则》 。 从 我国上海、 重 庆 暂 行 办 法 和试 点 情 况 来 看 , 主要 在 房 产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启辰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第03期[摘要]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各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房产税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机制上探寻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这对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内需, 积累建设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产税税收立法行政法规一、我国房产税的现状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中的重要一项,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占有很大比例。
我国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各地方税种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都很低,房产税税收意识都比较薄弱,政策也相对混乱,往往过于注重税收计划,轻视税源管理。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发展和经济提升逐步改变了收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构、产出结构以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
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威胁和挑战。
由于现行我国房产税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税制,导致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收费主体与收费行为的非均等化程度较高,“特殊利益集团搞出了越来越多的超国民待遇,而另外一些处于明显无地位的状况,受到贬低和歧视。
这种不合理的构建原则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税收收入受到影响,对创造我国公平市场竞争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1、依法办税遵从度差,偷税漏税花样百出。
有的房产所有者对房产税政策知识认识不够、缺乏了解,认为房产税属于可征可不征的选择性税种,并非一般性的常规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不象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那样在国税机关引起足够重视。
有的私营企业随意申报或虚报数据,但个体户不按规定期限纳税;有些企业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产一直挂账在“在建工程”科目上,不转成本,过往来帐目瞒报或少报房产税。
当前大量偷税、逃税的现象,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根治,以至于加大了征收难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 word. … 我国房产税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的房产税收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变革而形成的。由于整个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落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体系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本文首先对房产税进行概念界定及理论介绍,接着对当前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模式为目标,通过分析各国房产税制度,为我国成功进行房产税改革、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关键字:房产税改革;保有税收;税制
引言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建筑物层出不穷,它们的所有权、盈利形式以及纳税情况都和我国以往的房产税的相关法律制度不相适应。尤其是最近几年房价的不断攀高,从不引人注目的房产税,也悄然成为了中国大众关注的焦点。尤其在、相继成为房产税的试点之后,更是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的广泛讨论。总而言之,现代的房产税要求的功能是平抑房价、使土地财政诱惑力降低,减少土地成本、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增加市场供给等。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的概念及起源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我国设立的房产税是房地产税收中的一个保有环节税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房产税具有以下特点: .. . . word. … 1.征收的对象仅仅是房屋; 2.征收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 3.在征税方法上,按照房屋的经营方式区别征税,自用经营性房屋按计税余值征收,即使用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则按租金收入计征税款,税率为12%。 (二)我国房产税的起源 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1950年,新中国刚建立不久,根据国情的需要,国家为了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当时的政务院就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就将房产税列为最早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因为“左倾”的错误思想影响,认为随着进一步扩大的国营经济和进一步缩小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我国税收除了在积累国家资金方面仍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外,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较前大为减弱,因此国家要继续简化税制,而此次税制改革中关于房产税的改革容是把对国家经营的和各个集体经营的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保留税种只对国的个人和国外的个人、企业征收。 1984年我国工商税又进行改革,国家决定恢复征收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房地产税,将原来的房地产税划分为两个税种,分别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适用于中国单位和个人。这部条例需要注意的是,对我国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屋不征房产税。当时,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期间,正好是我国 .. . . word. … 还没有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改革,人们一般住的是单位分的的福利房,个人出资购买住房的情况几乎没有,人们能够获得的收入也有限,所以,对个人自住房不征纳房产税。对我国企业和个人非营业性住房统一征收房产税,而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造成了外两套税制的特例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一直不断变化,吸引了众多外商来华投资,为了适应新的市场需求,我国单独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建立的分公司及外籍个人征收一些针对性的税种。随着我国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不断加深改革开放的力度,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外两套税制已经很不利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甚至与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相违背。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546号令,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在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分公司和组织以及外籍在华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我国企业统一缴纳房产税。税制改革的结果实现了我国房产税外统一的制度,这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房产税改革历史上的又一次进步。 时至今日,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攀高,中央政府频频释放出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的决心。国务院从2010年4月初财政部将“完善房产税制度”列入其2010年工作要点,并于2010年5月7日批准了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至此,显示了政府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坚定决心,并卓有成效的在2011年初,相继确定和为房产税试点城市,拉开了房产税改革的序幕。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 word. …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的现状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的概念是指,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在纳税活动中与纳税活动相关的主体都是纳税主体。”这种观点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与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的区别是,不仅仅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还包括与其相关的其他主体,如概念中所说的扣缴义务人和担保义务人等。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可以最大限度的包涵了纳税活动中的一切纳税行为,在制定法律制度时,不会因为概念的缺失,造成法律上关于纳税主体的漏洞。 我国自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房产税就只对五种类型的纳税主体征收税款。 第一种就是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 这三种产权的划分的基础是根据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和使用决定的。中国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社会全体劳动者占有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例如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工厂、农场、铁路、公路、银行、邮电等,以及矿藏、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而在房产税中就是特指的国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其需要缴纳的房产税有经营管理单位缴纳。集体所有制指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农村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地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工副企业等合作经济;在城镇表现为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集体经济。而在房产税中就是特指的集体所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其需要缴纳的房产税有集体单位缴纳。个人所有是指除以上两种形式外,由自然人全资购买、所有权归个人的房屋,其房产税由个人缴 .. . . word. … 纳。 第二种是产权出典。产权出典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典当给其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并且具两个法律特征:一是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二是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产权出典后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 第三种是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出于享受的目的会在不同的地方购买房屋或者出于融资的目的出典房屋等,就会出现应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无法及时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则可以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第四种是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这种情况也可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第五种是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在特需的情况下,无租使用其他人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房产。在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中所谓的房产,是指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且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其中特别注意的是独立于房屋的水塔、暖房、围墙、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 .. . . word. … 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围 在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中征税围是比较狭窄的,这是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决定的。只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这些围征税房产税,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围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4.计税依据及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是指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乘以税率计算缴纳。其中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例如,暖气、通风等。扣除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税率按年税率为1.2%计算。 从租计征是指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乘以税率计算房产税的缴纳额。税率按年税率为12%计算,其中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 5.税收优惠及免征 我国在80年代施行的是计划经济,大部分企业都是国家所有的,尤其是涉及到民生、资源等大型企业都是由国家根据国家计划开办的。企业职工们也会获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就会免征及优惠一部分税收。在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中特别规定了免征纳税主体。第一部分是用于行使国家公共职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以及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二部分是指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