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房产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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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房产税问题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
摘要 2011年,房产税改革在重庆、上海试点,如火如荼的进行,对于看似有利于抑制房价上涨的这一政策,很多人是持怀疑态度的。本文就所学税收知识,结合自己的理解,阐述自身对房产税的理解以及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第一居住房公平
一、改革我国房产税税制的重大意义
截止到2011年9月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业在国家gdp的比重接近10%。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型支柱产业,保持其健康稳定发展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但目前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愈发令人忧虑:从2003年开始,房价急速上升,毕业青年成为了房奴;商品房供求矛盾突出;政府对房地产业的不合理干预;除了房地产企业外,越来越多的居民将原来的房子出售或者出租.
因为房地产市场企业、个人共同存在的杂冗现象,税收征管也极为不利。为了发挥房地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又保证人民既得利益,政府有必要进行房产税制的改革,使房地产市场经济运行恢复稳定。
房产税的溯源、概念及特征。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
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特点在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房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房屋,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屋,依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二、现行房产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1.征税范围过窄
虽然2011年开始,重庆、上海成为首个房产税改革试点。但全国大部分城市实行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比较落后,商品化程度低,多是采用政府扶持的政策。以至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房屋和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房屋都没有在房地产征收之列。
2.计税依据不合理
现行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商的哄抬,房价日益增高。所以现行房产税制既不能反映级差收入,又不能体现时间价值,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限制,导致房产税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正常的增长。
3.税率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房产税率是中央制定,全国统一。实行单一税率,没有考虑地域差异,城乡差异,也没有考虑纳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和税收负担能力问题。更没有区分房屋的用途。
4.房产税征收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权威、统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使得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有不少税种仅依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所提交的数据进行征税,缺乏真实性,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力度。
三、征收房产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因为本文是对房产税的探讨,有必要思考一下房产税存在的消极影响。然后采取措施,改革房产税,弱化消极影响。
征收房产税的初衷,我想政府是想降低房价,稳定房地产供求。但房产税的作用效果如何,这个谁也说不清。各地区会有差别。而且房产税的改革,也会成为部分房地产商进一步提高房价的借口。
而且,房产税的征收袒护了既得利益者,它只对新购住房征收,但对之前已经持有的空房则没有征收。这样的方式承认了现有社会不公平的合理性,还有就是与房产税配套的法律,评估机制,监督和制度保证尚未完全建立,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房产税的地位与效
力。
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建议
虽然看到了我们的不足,但是我们不能丧失改变他的信心与勇气,我们现在经历的,也是三四十年代美国所熬过的。接下来,我说一下对于房地产改革的一些建议。
1.把税基放宽,减少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扩大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要统一,规范;建立健全房产登记、评估制度;强化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以达到公平税负,充分征收的目的。
3.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4.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照搬别国房产税模式。
结论:或许对于手里有十几套房子的个人来说,征收房产税会让他们负担比原来多几十倍的税收,但相比于抑制房价上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来说,这些都微乎其微。当下我们要做的就是采取合理的手段来推进房产税改革。
面对房产税这一尚未完全开发出来的税种,如果政府能够合理适当的进行征收,毋庸置疑是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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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剑峰.城市房地产税:一种优良的地方税种.财经论
丛.2004(04).
[3]邓宏乾.房地产保有税类国际比较.中外房地产导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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