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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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

节庆活动的意见

为严格控制规范我县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活动项目的清理

1、对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进行清理,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政府办组织实施。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家、省、市各级机关明确要求的活动项目予以保留,对县内的包括县直单位和各镇自定的活动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活动项目。

二、严格活动项目的审批

2、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机关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应将活动方案分别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纪委备案。

3、清理工作实施后,各镇、县直各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自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如确需增加新的活动项目,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要说明充分的理由)报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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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活动方案分别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纪委备案。

三、加强活动项目的管理

4、市以上各级机关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但没有明确要求县相应举办的,原则上不举办全县性活动,只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人选。

5、我县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但没有明确要求各镇举办的,各镇原则上不举办全镇性活动,只按县要求推荐人选,如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执行。

6、对县直单位和各镇的考核评比,严格按照《》(繁办〔200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年底考核评比,除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工作实施单项考核外,其余工作一律实行集中合并考核,具体由县人事局、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政府办组织实施。各镇对村及其所属单位考核可参照繁办〔2008〕号文件执行。

7、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严格按活动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8、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委托社团组织或企业承办。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参与各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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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经营单位举行的商业性节庆活动的主办或承办;不得举办办公楼落成庆典活动,不得以公款相互庆贺。

9、不得以举办各种活动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等。举办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规范操作,提高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

10、纪检监察机关、人事、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在举办活动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要赞助的行为,以及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和挥霍公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11、县民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社团组织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管理监督。

12、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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