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制及其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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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1408班钟颖鹏143090023 座号72 我国现行税制及其改革综述

一、我国现行税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1983年、1984年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几经变革,目前,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过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地发挥作用。

具体税种架构是:

流转税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制: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税制: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船舶吨税。

行为税制: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

复税制适应我国多层次生产力、多种经济形势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的经济结构,可以利用各个不同税种的特点相辅相成,发挥各自的作用;可以从社会再生产各环节选择不同的课税对象,多层次和多环节地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可以为我国建立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总之,有利于配合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二、建国后我国财税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财税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到1978年之前的统收统支的财政集中阶段,即所谓的“一灶吃饭”。此时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型政权经营者”,消极的执行中央政府的命令。

第二阶段,即1978年至1993年间的财政包干的分成体制阶段:1980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由过去的“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国家财政收入被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央地调节收入。85年央地调节收入变为央地共享收入。88年后,实行“财政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地方的税收收入按六种不同的方式与中央政府分成包干。在财政包干体制下,地方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后,由地方包干负责完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地方自求平衡。

在财政包干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可以获得超过财政包干基数而结余的财政收入,以及本地企业上缴利润的预算外收入,因此有着强烈的动机去兴办和经营企业。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成果的截留(低报乡镇企业利润,任意减免企业税收,藏富于地方企业),中央财政日趋困难,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两个比重”急剧下滑。于是,1994年,分税制改

革开启了,这就是我国财税体制的第三阶段。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家税收收入按税种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都划归了中央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大税种被划入了中央地方共享税,由此还在省以下地区,出现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划分职责,各征其税。在全部税收中,共享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最大,主要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构成。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大体是增值税75%:25%,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大体是60%:40%。印象中,这以后,中央财政收入多时所占比例高时曾达全部收入的60%。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结合国内、国外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又推行了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税费制度调整中的“费改税”,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开征的同时,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5年内将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为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零星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

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将税额标准也做了提高;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还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8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到201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大体各占一半,地方比中央约高1个百分点。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由税收产生的财政收入要占到90%以上,其余为非税收入。但在全部财政支出中,地方达9.2万亿,占89%,中央财政收入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了地方。

三、对未来税制改革的展望。

(一)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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