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制改革探析7000字
浅谈我国现行资源税改革问题

赵 哲 周 萍
摘 要 :合理的资源税税 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 到合理 配置的前提 ,是 国家对资源进行有偿使 用管理的重要手段 。我 国现行 资源 税存在 着资源税征收范围偏 窄、税额偏低等一 系列 问 题 。资源税 改革是 经济发展 方式转 变的 内在要求 ,能够促 进 中国经济又好 又快发 展 , 有助 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改革现行资源税 费制度 ,以解决 目前经济飞速发展和资源 日益 紧张 的矛盾 ,是摆 在我们面前的一 个重要 而 紧
迫 的任 务 。 关键词 :资源税 ;矿产 ;资源税制
一
’ 设置不 同的税率 ,如对重要 、稀 缺资源设置高利率等方式 ,可 以防止资 源被开采过度 ,有效的抑制单位 或个人蜂拥而上的对某一资源投资 和开 产 。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可加强 国家对 经济 的宏观调控 ,防止投资过度及利 益分配严重不均等问题。通过资源税 的 改革 ,将单位和个人 的投资行 为逐 步引导 向节 约、高效 的投 资方式 转 变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4 、资源税的改革能够增加西部 地区 的地方 财政收入 ,缩 小地 区差 异 。中国的地区差异是东部沿海地 区经济发达 ,但是 自然资源稀缺 。占 我 国陆地面积 7 0 % 以上 的中西部 内陆地区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但 是 自 然资源丰富 。我 国自然资源分布不 均的现状和经济发展不平衡 的现状 相 结合 ,把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的丰富资源输送到经济发达资源利用率 高 的东部地 区,进行东西优势互补 。资源税 的改革能够增加地方 的财政 收 入 ,有利于 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财 富转移 ,从而缩小地 区差异 。资 源税 改革有利于保障这些财力相对落后但资源相对丰富地区 的利益 。有 助于 这些地 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激励机 制的形成 。 5 、通过资源税的改革 ,可以逐步 释放节能减 排的压力 。促进我 国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作为为世界承诺过 的减排大 国,在产业 升级 优化 的关键转型期 ,将会 面临逐 年增加 的节能减排压力 ,这些压力来 自 于所承诺的十年 内要达到的减排 目标 ( 4 0 % 一 4 5 %) ,也有 越来越激 烈 的国际竞争压力 ,还有国际上对 于能源消耗大 国越来越苛刻 的减排 责任 和要求 ,中国能否实现经济转型的 目标 ,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 承受 来 自 节 能 减 排 的 巨大 成 本 。 6 、提高资源税的税 额 ,对地 方政 府提 高基本 公共 服务保 障 能力 , 进一步推动 国家财政体制深入改革有积极 的作用 。在我 国,除 了海 洋石 油资源税是属于 中央税外 ,其余 资源税类都属于地方税 。因此 资源税制 在实 际运行 中还起着补偿资源开采地的作用 ,为资源开采地 的财政 建设 做 出一定 的贡献 ,为地方进行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补偿 ,可 以为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
资源税改革研究论文

资源税改革研究论文资源税研究论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的一份通知成为资源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涨幅最大的一次调整,业界将其视作我国资源税大幕开启的标志。
“除了税额调整以外,有关资源税计征方式乃至分配方式的一系列将迅速推进,一场旨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改善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层次已箭在弦上。
”一位行业观察家如此表示。
最高上涨15倍成本增加上千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自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后的具体资源税标准为:铅锌矿石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元,四等矿山每吨13元,五等矿山每吨10元;铜矿石一等矿山每吨7元,二等矿山每吨6.5元,三等矿山每吨6元,四等矿山每吨5.5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钨矿石三等矿山每吨9元,四等矿山每吨8元,五等矿山每吨7元。
实际上,从199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铅锌、铜、钨这三大矿石产品资源税标准还没有进行过大幅上调,其中一段时间还实行过税收优惠。
根据1993年12月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几种金属矿产产品的资源税标准每吨分别是:铅锌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3元;铜一等1.6元、二等1.5元、三等1.4元;钨三等0.6元、四等0.5元、五等0.5元。
“本次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使这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上涨了3倍到15倍不等,是我国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相关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增长。
”一位行业分析师表示,资源税税额的上涨必然会导致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并通过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而对全社会商品价格造成一定的上涨压力。
从相关上市公司目前的公告来看,资源税上调确实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了影响。
江西铜业初步估算公司2007年度因此次调整将比原标准增加税款7125万元,云南铜业预计2007年将因此而新增矿山成本1000万元,驰宏锌锗则预计公司今年利润减少约500万元。
关于资源税改革的研究

几次改革 ,对促进我 国资源合理开发
利用起到 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几次改 革 的影 响并不 明显 ,我 国现行 资源税 制度仍存在 以下 问题 :
年的发展和改革形成 我国现行 资源税 制度。现行 资源税 纳税 人为在我 国境 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 和个人 ; 征税范 围包 括煤炭 、 石油、 天
然 气 、其 他 非 金 属 矿 原 矿 有 色 金 属 矿 原矿 、 黑 色金 属 矿 原 矿 以及 盐 这 七 类 。
( 二) 我 国现 行 资 源税 存 在 的 问题
1 . 资源税征收范 围过 窄 。我 国现
行资源税 的征收 范 围仅包 括煤 炭 、 石 油等矿产资源七类 ,对于其他 自然资 源均未纳入征税 范围。资源税征收范 围过窄会产生以下问题 : 首先 , 资源极 度浪费 , 资源开采无度 的现象增多。 很 再次 , 对原料奶主要产区 , 应加强管理 , 定期对挤奶设备进行清洁、 维护和更新
关于资源税改革的研究 口 来自/ 于 杨 资源 ,是人类 赖以生存 和发展的 物质基础 , 是社会发展 的前提 与保 障 , 保护资源关乎政治 、 经济一 系列 问题 。 资源税是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保护 国 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手段 。
一
资源税产生 于1 9 8 4 年, 当时仅对石油 、
在产 品结 构 上 进 行 调 整 ,改 变 目前 品
安全 的“ 崩溃效应” 大大影 响了我 国城
镇 居 民对 乳 制 品 的 消 费 ,乳 制 品 质 量 安 全 成 为 遏制 我 国乳 制 品 消 费 的 重 要
因素。 相关研究表明 , 导致我 国乳制品
关于我国资源税改革与完善的探讨

关于我国资源税改革与完善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资源税的改革有利于加快我国经济的转型,本文提出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引言资源的稀缺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持续、飞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就目前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现状看来,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1.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问题分析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体制主要源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其对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对开征资源税的理论解释还仅仅停留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方面,对资源税如何参与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很薄弱,从而使资源税的设计与可持续发展不相符合,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种种缺陷与不足。
1.1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资源。
而现行资源税仅就矿产品和盐计征,征税范围明显偏窄。
对于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海洋等资源未纳入范围。
因此,资源税普遍调节的作用难以发挥出来,造成这一类资源的过度开采、过度消耗、过度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同样是被开采的资源,一部分征税,一部分不征税,使纳税资源比未税资源价格高,这样显失公平,且与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是背道而驰的。
1.2现行资源税未能很好的体现保护资源的目的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或利用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这样的功能定位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制应有的作用。
1.3现行资源税的计税方法不科学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税种。
这种征收的模式具有征管成本相对较低、财政收入相对稳定等优势。
但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弹性”。
资源税改革相关问题探讨

资源税改革相关问题探讨摘要:现代人类生活离不开资源,资源是现代经济的基础,合理分配资源更有利于我国社会公平的实现。
推进资源税改革,不仅应基于资源相关的租、税、费联动视角考虑,而且应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
本文就资源税改革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功能定位引言推进资源税改革,不仅应基于资源相关的租、税、费联动视角考虑,而且应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
以资源税为主导的资源租、税、费的改革需要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为取向进行改革。
基于资源国家所有的视角,资源税收入应为中央税,并且资源税费改革应协调政府部门间关系。
1我国资源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分析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并非是以国家权力强制征收,而是以国家所有权为征收依据。
我国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衡各资源企业的利益,与税收的公共目的性并不一致,只是体现了资源企业的利益,而没有体现人民的利益。
我国的税收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税法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遵循这两个原则。
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行政主体制定,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征税标准变动频繁,显示出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税法权威的树立。
我国资源税仅选择调整几种常见且易于管理的资源税,对于其他的自然资源并没有进行调整,因此,我国资源税也没有体现其公平性原则。
我国中央与地方资源税的分配并不合理。
我国资源税法规定,地方政府拥有除海洋石油以外的所有资源税的收入。
这也是为了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但是我国资源税征收的税额过低,范围较窄,资源税只是地方财政收入很小的一部分。
在开发资源中,地方政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收益,政府所得到的收入对支持地方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因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破坏解决不力。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种类繁多,我国中西部地区虽然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东南沿海地区,虽然整体资源储量较小,但是资源种类丰富,其中大部分种类并不在资源税征收范围内,这就造成了我国各地区之间资源税收入的差距。
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现行资源税税负过低且征税范围过小。
我国于1984 年开征资源税,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
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
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关。
我国于1984 年推出资源税的时候,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征税范围,且未包括森林、草原、海洋、淡水等重要的自然资源。
而且现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比较低,资源税的实际税负在不断下降,过低的税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
2、现行资源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过小。
由于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小,税率低,使得资源税至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占据很小一部分,尤其是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非常必要。
3、税率确定机制不科学。
现行资源税条例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率确定机制,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资源税收人增幅较小,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另外现行资源税条例是根据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数量,而不是根据储量对纳税人征税,企业对开采后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或浪费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纳税代价,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与浪费。
许多企业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采取“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周边地方挖小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 % ,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15 % ,有些甚至低于10 %。
这意味着一个实际储存100 万吨的煤矿,只开采了l0 万吨就被废弃,还有90 万吨被白白浪费。
资源税改革思路初探

资源税改革思路初探摘要: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该税种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资源税的征收是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收入级差。
现行资源税改革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及征收程度等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以及资源税财政划分等问题远未能达到资源税征收的目地,资源税的进一步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趋势。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保护;经济影响;税改对策一、资源税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费并存问题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
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尽管目前资源税对企业而言税负不高,但依托性的各项收费,却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
税费并存具有以下弊端:(1)税费重复征收,加重企业负担。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资源税财政划分问题资源税是共享税,不同的资源征得的资源税分属于地方财政或者中央财政。
现行分税制体制下,除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归属中央财政外,其他应税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该税种更趋于地方税。
税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削弱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而就其立法、解释及修改等权却集中在中央,对于中央政府制定的资源保护的政策,地方政府碍于自身利益而未得以全面贯彻执行,以致资源税在执行操作环节对资源约束效力低于预期值。
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过度开发资源,以致资源重大浪费、环境不断恶化和安全事故不断出现。
二、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有利影响(一)提高地方财政收支水平1、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以新疆为例,目前新疆资源税涉及11个地州市、33个县市。
自治区财政厅测算,资源税的改革可使新疆财政每年增加40-50亿元,资源税改革增加新疆地方财力收入效应逐步显现。
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

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资源税作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税率设置不合理、征收方式滞后等,亟待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的路径和方法。
首先,资源税改革应注重优化税率设置。
目前我国资源税税率结构相对复杂、税率较低,导致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的问题。
因此,政府应当对资源税税率进行优化,根据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影响程度来制定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稀缺资源和高污染行业,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以鼓励其减少开采量和环境污染。
对于绿色、低耗、高效的资源开发项目,可以降低税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其次,资源税征收方式应与时俱进。
当前的资源税征收多以明确的物理量作为依据,这种征收方式在资源消耗模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的背景下已经显得滞后。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尝试引入价值链和创新链征税的方式。
即按照资源的加工价值和创造价值来确定资源税的征收标准。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降低资源消耗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推动资源税改革和创新还需要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
目前,资源税征收中存在征收主体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频发、税收逃漏现象普遍。
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税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征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资源税收的有效征收率和实施效果。
此外,要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还需要注重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
资源税作为特殊的税种,往往与其他税种交叉影响,因此需要与其他税种进行协调配合,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过重。
例如,可以与环境税、碳排放税等相结合,形成统一的绿色税收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实现。
最后,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还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资源税改革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面临着各方面的考虑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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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2 页 资源税制改革探析7000字 摘要: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科学发展观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 2 页 共 12 页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资源税制如果不能体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则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从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长,到2021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7.00%,到2021年收入也仅为83.94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41%,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32%。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89%下降到2021年的0.41%。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第 3 页 共 12 页
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管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时的产品价格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第 4 页 共 12 页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未能充分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 5 页 共 12 页
(五)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除按正常征收一般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不少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 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 第 6 页 共 12 页
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税负的方法。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第 7 页 共 12 页
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还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上相互扯皮。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常征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