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
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
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之双向履约保证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之双向履约保证制度来源: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部林斌律师发布时间:2013-9-19 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周期长、价值大、违约成本高的特点,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999版合同)即已建立了双向履约保证制度。
但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而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而承包人基于承包目的,也趋于接受这种要求,由此实践改变了双向履约保证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合同)对该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即强制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差异,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
一、关于19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的双向履约保证制度(一)条文内容比较1999版合同2013版合同41.担保2。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41。
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3。
7 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条款中约定。
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1. 合同主体1.1 发包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承包方(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2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性质等详细信息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出。
2.3 工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具体工程范围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为准。
3. 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1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13 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的外部关系,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14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价款。
3.22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工程范围完成施工任务。
3.23 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3.2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批。
3.25 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移交。
4. 违约责任4.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
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的合法权益*恢拥(中华人艮井和国合同法第川中华人民扶和国雀分组成“(一)合同协议$&示范乂本》合同协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丄程概况、作同 丄期JJ1歸抹准、緩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恪形式、项目经即.合同文件构 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2fi 耍内容,集中杓定了合同十事人堪 本的合同权刊文务.(—)逋用合同条款通甬合同条款是石同与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M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稈建设的实施及相 关事项,对存同半事人的权利义林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舍同条款共计20 貝体条款分別为: 般约定、发辺人 承包人'监理人、匚程质民 安全文明施匚与环境保护、匸期和进度. 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驰、变更、价格调整、件同悅格、讣量与支付* 验收和工程试仁竣T.结算、秋陷贵任与保修、违不可抗力、保险 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门见行法律法规对工竹建设 的有关燉求.也考虑r 述设工程施工符理的特殊需藤。
为r 指导建枚丄程施丄宵同当巾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含同当事 筑法旅百中华人民曲和尿招标投标沐》以及利瓷沐沖汰觇・住龙城乡 建设部、同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逮址匚程施匸合同〔示范文 本〉3 (GF-2013-0201)进齐了修订「制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亦范 D >(GF-2017-0201)(以卜*简称《吓范工本》〉. 为了便J 合同卅宁人使用《亦范文本》t 现就有关问趙说明如卜: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办议书.通用合同亲款和专用合同条歎二部(_)专用含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工程概况 (1)二、合同工期................................... (1)------- ■■ - - 1 1 -T ■ ■ - r-r 1 ■ - - 1 1 ■ - - - r ■■ r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彩式 (2)五、负目经悝.. (2)丸空円文作梅成 (2)L*' .... .................................. ........ ............... ................................ ..................................... ■•■■■■■ .......................................... ...................... ......... ........... .................. ......... ..............................入词语含义 (3)九、签订R寸间.. .... ... . .............十、辕订地点.. (I)*—、补充协ii .................................................... * (1)"二.台同生歌 (4)十三、台同份数 (4)弟一部分建用合同条款* .......... + ・+・+ “* ___ ......一一6 L —般约定 .... .. * ...... * ..... . .. *. (6)1-1国墮定义与解禅....... .... .... …… ..... -6I* 2 [酉S ..... ..... .... ...... .......... (11)1 I 3 1—1 ■ li ■ ■ ■ ■ ■ I ■ I I ■«■■■■■■■■■ I V I ■ I ha I I I ■ ■ ■ I ■■■■■UiBBBB I ■■■■JHbFBd 11.5合同文祎商优先项序 (12)专用合同条款是村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窕善*补充修戌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十事人町以根据不同建设I: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硒应的专用合同条款逬行修改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第一章:总则1.1 文档目的1.2 文档适用范围1.3 文档定义第二章:合同要素2.1 合同主体2.2 合同目标2.3 合同期限2.4 合同范围2.5 合同价款第三章:合同履行3.1 工程施工标准3.2 工期安排3.3 施工方案3.4 设备和材料的选用3.5 施工合同的变更3.6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四章:合同支付4.1 工程款支付方式4.2 工程款支付条件4.3 工程款支付的计算与结算第五章:合同解除和终止5.1 合同解除5.2 合同终止第六章: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途径6.2 争议解决程序第七章:其他条款7.1 协议变更7.2 合同附件7.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7.4 合同的保密性7.5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八章:附件8.1 施工进度计划8.2 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8.3 施工方案8.4 技术规范标准8.5 设备和材料清单8.6 合同支付计划8.7 其他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施工进度计划2. 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3. 施工方案4. 技术规范标准5. 设备和材料清单6. 合同支付计划7. 其他附件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施工标准: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标准。
2. 工期安排:指工程施工的时间进度计划。
3. 施工方案:指具体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步骤。
4. 设备和材料的选用:指在施工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设备和材料。
5. 施工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
6.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指当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责任。
7. 工程款支付方式:指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形式。
8. 争议解决途径:指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9. 争议解决程序:指合同争议解决的详细程序和流程。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施工期限延迟:可以通过加班、提高施工效率等方式来尽量缩短施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一、合同背景与目的1.1 合同背景本合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各项责任和义务而签订的。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合同条款第一章合同基本条款2.1 合同双方及联系方式甲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乙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2 工程名称及位置工程名称:工程位置:2.3 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工程内容:2.4 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工程总造价:支付方式:第二章施工条件与要求2.5 工程进度和期限工期要求:工期计算方法:2.6 施工资质及人员要求施工资质:相关人员要求:2.7 施工环境及安全要求施工环境要求:安全防护要求:2.8 建材和设备采购要求建材采购要求:设备采购要求:第三章合同履行方式2.9 施工方式施工组织方式:施工班组配置:2.10 监理要求监理机构及人员要求:监理任务和职责:2.11 变更和索赔变更要求:索赔要求:第四章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2.12 保险要求保险类型:保险金额:2.13 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乙方违约责任:2.14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程序:三、本合同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2. 合同补充协议3. 工程质量检验报告4. 保险合同5. 其他相关附件四、本合同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经济技术指标、审批手续等依法建设的各类工程。
2. 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订立的关于工程施工的合同。
3. 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编制符合工程实际需求的工程项目。
4. 变更: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对已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等进行修改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合同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指示,对某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合同。
合同的签订是建设工程进行顺利、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为了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合同的各项内容和细则。
二、合同解读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确保双方的权益。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从而保障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背合同条款。
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为XXX项目的施工工程。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具体的建设项目,即XXX项目的施工工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工程的施工,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第三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本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和附件,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和附件,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即双方应将合同内容书面约定,以确保合同真实、有效。
第四条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XXX项目的施工工程。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标的为具体的建设项目,即XXX项目的施工工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进行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合同价格本合同的合同价为XXX万元。
合同价包括项目的施工费用、工程款和税金等。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价格应为XXX万元,包括项目的施工费用、工程款和税金等,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支付,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第六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具体的时间段,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在下列情形下,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指示履行合同的;(三)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若有续签意向,应提前XX个工作日向对方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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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适用
1999版施工合同修订的背景情况
一、GF-1999-0201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999版施工合同”)与2013年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
从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至去年已有近14年时间,期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此外,国家还出台和修订了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1999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比如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情势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施工问题、竣工验收与移交问题、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等问题。因此,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势所必然。
二、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行政管制较多,因此在合同条款设置上较为粗放,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力量的介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于合同文本的专业性和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考虑暂停施工的问题,而暂停施工作为目前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现象和纠纷争议事项,亟需予以规范。再如开工问题,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对开工的程序进行约定。另外,1999版施工合同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条款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不均衡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常常见,各方也呼吁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专题一:使用说明 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专题二: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发展而来,其法律的特征应当符合《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承揽法律关系中要求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而且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对承揽人基本上仅作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一般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的市场风险。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也不能完全脱离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 首先,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来看,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强调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范的立法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此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 其次,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本质内容,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方能为建设工程下昂贵活动提供正常发展的保障。 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程序性。从效率角度出发,商事合同的实质即为交易,因此,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纷争,应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程序规范,减少双方当事人摩擦、避免粗放管理。 三、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 合同的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以实现合同目的为目标,通过条文安排完成对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安排。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的过程中,在准确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特性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分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并根据其合同属性将风险转化成权利义务条文落实到具体的合同行为中。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不要求发包人是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法律通常也未对建设单位主体提出特别的资质要求;而承包人作为专业机构,主要依靠其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当然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是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应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承担有限风险。 四、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习惯的形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 合同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仲裁或诉讼,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应当能够切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当事人愿意自觉的使用合同以约束交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其条文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成为一定的交易习惯,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
专题三: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双向担保制度 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FIDIC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即第2条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第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2013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与FIDIC合同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合理调价制度 关于变更调价制度,FIDIC合同规定在12.3款[估价]和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2013版合同第10条【变更】、第11条【价格调整】借鉴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关于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合同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1、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FIDIC合同12.3款[估价]中的有关内容,在 10.4.1 【变更估价原则】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第(3)项规定显然可以有效防止和解决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 2、FIDIC合同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2013版合同则在第11条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款)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2款)。其中11.1款规定了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方式(采用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该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款规定了“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