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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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总结破产法132条

总结破产法132条

破产法132条整理人尼克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4)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7)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7)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8)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9)第七节管理人工作底稿 (10)第二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12)第三节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2)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4)第五节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5)第六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2)第七节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 (23)第八节召开债权人会议 (27)第九节其他 (28)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29)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0)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31)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33)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33)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34)第三节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35)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35)第一节一般规定 (35)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5)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6)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37)第五节管理人职务的终止 (38)第六章附则 (38)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1.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陷入困境,律师应当从担任中小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介入,通过重整重组等方式化解企业危机。

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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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36条
破产法第36条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法第36条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破产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企业中非法取得的收入和财产的
规定。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
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
侵占的企业财产,不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而仍然应当属于企业的财产,在该财
产被债务人的董事、经理或者高管人员占有后,管理人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去
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行为人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
占的企业财产,认定一项收入或者财产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例如,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企业获
取的正当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合法收入而不是本条所称的“非正常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章破产清算1一节破产宣告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破产程序的开始时刻: (1)英美法系:破产案件的“受理”; (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破产宣告”; (破产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是破产程序的预备阶 段;法院如果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便立刻做出破产 宣告的裁定,开始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 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 (一)立法模式: 1、决议有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 数决定;如德国“债权人会 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 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 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 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要求以人数 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的条件, 但主要是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的多数同意 通过;如法国1985年以前的立法。 我国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性质的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 产程序中的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 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 程序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 产参与权的机构。即决定了债权人会议实 现其破产参与权的方式(如议决、听取报 告、监督决议执行等),又决定了债权人 会议职权的内容(如集会权、决议权、选 举和撤换破产管理人权、申请终结和解整 顿权、监督权等)。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我国《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 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 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我国《破产法》第9条规定,未如期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符合 如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 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 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 债权人资格。

企业破产法17条都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破产法17条都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破产法17条都包括哪些内容?社会在逐渐发展,时代在加快进步,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产物之一就是企业,全国的中小型企业也在逐步扩大,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有些企业会遇到瓶颈,严重的会遭到破产的危险。

当然企业未雨绸缪还是好的,对法律法规最好要有一定的了解,当企业破产之时,企业该怎么办,这时企业破产法17条就会有帮助,那么都包含哪些内容呢?社会在逐渐发展,时代在加快进步,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产物之一就是企业,全国的中小型企业也在逐步扩大,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有些企业会遇到瓶颈,严重的会遭到破产的危险。

当然企业未雨绸缪还是好的,对法律法规最好要有一定的了解,当企业破产之时,企业该怎么办,这时企业破产法17条就会有帮助,那么都包含哪些内容呢?▲一、企业破产法17条的内容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企业破产法17条的主旨本条是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的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17条的释义和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由此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这就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这样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有些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条第一款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文字号】法释〔2011〕2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实施日期】2011.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对企业债务进行清理、分配的一种法律程序。

企业申请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企业申请破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2.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下是对上述条件的详细解释:(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企业到期债务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等。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指企业现有资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企业虽有一定资产,但无法通过合理经营、资产处置等方式清偿债务。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企业申请破产,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 企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3.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4. 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5. 破产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分配;6.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 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以下是对上述程序的详细解释:1. 企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企业应当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3.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4. 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企业财产,组织破产财产的清理、分配。

5. 破产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的清理、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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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章基本情况一、基础触发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目的:清理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进行重整。

重整方式: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二、申请1、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申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及其他。

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会计报告、职工安臵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三、破产申请受理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

2、裁定受理,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3、通知和公告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债务人义务期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日—破产程序终结日内容: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其他:A 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资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C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D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E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四、管理人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胜任,可向法院申请更换2、管理人需: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

3、管理人担任人选: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4、管理人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需经法院许可】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债权人财产1、定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及下列行为的”债务人财产:前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3、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略4、管理人应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业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5、管理人应追回债务人董监高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6、管理人可以取回质物、留臵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7、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下列情况之一,不的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六、破产费用、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章执行七、债权申报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到三个月2、为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申报债权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

6、是连带债权的应说明;可由一人代表申报、或共同申报。

7、债务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本法规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已适用破产法程序,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在对其补充分配)1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人对债权表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八、债权人会议1、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除法院临时确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债权人会议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4、会议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券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九、债权人委员会1、概况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不得超过9人。

成员应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3、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十、重整(一)重组申请和重组期间1、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4、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5、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6、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除经法院同意)。

7、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管理人或厉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重组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组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六个月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重组计划草案。

可延长三个月未按期提出重组计划草案,法院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债务人制作重组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管理人制作重组计划草案3、重组计划草案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4、依照债权分类,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5、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统一重整计划草案、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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