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借道海外收购国内资产应履行扣缴义务

合集下载

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1368万补税案

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1368万补税案

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1368万补税案近日,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1368万补税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案例涉及到了个人间接股权转让与税收问题,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和思考。

案例背景是,一位非居民个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的连续凹凸国际投资基金LP间接持有我国公司A的股权,该个人以6368万的转让价款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我国的个人投资者B,并在转让完成后支付8%的增值税。

然而,税务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该个人通过资本化后抵销了原本的6496万的利得,因此应缴纳的增值税应为6496万的8%,即519.68万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然而,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尚未明确。

这是一个新的问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制定之前,如何合理地界定纳税义务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

其次,个人间接股权转让是否应当放宽进一步审慎管理。

在该案例中,个人间接股权转让涉及到境内外资金流动和税收安排,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如果不加以审慎管理,可能会导致税收漏税和逃税现象的发生。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监管,设立相应的规则和要求,并加强信息的收集和交换,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此外,是否应该对转让价款征收更高的增值税率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税务部门的统计数据,个人间接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较大的转让价款,因此在征税方面是否应该加大力度,收取更高额的增值税,以平衡财政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最后,有关资本化抵销利得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也引起了关注。

个人通过资本化的方式抵销原本的利得,这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法和规定?是否存在相关的漏洞和滥用的可能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调查和监管,以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综上所述,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1368万补税案的出现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和思考。

境外公司相互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境外公司相互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境外公司相互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境外公司(Foreign Companies)与中国的境内公司(Domestic Companies)进行合作和交易。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相互间的股权转让来实现。

当境外公司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给另一家境外公司时,往往会引发一个问题:境外公司相互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国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有其管理权的企业,无论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出,对于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企业,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公司,都应承担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境外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是否构成所得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境外机构、个人从中国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分配所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公司通过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到的收益,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内的。

境外公司相互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产生的盈利,也必须按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法规进行申报和纳税。

然而,对于这个问题,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扰。

一方面,由于境外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跨国交易,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涉及到征税主体的所在国以及利润的来源地等复杂的关系。

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复杂度。

另一方面,一些境外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税收规避手段,通过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来逃避纳税义务,导致税收损失。

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于这类交易的监管和审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税务部门对于境外公司相互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纳税问题进行了一些指导性意见的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境外公司在境外间转让股权或处分资产并取得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例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会计实务:例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例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2012年1月,香港A公司(非居民企业)以2000万美元投资成立了上海M公司,假设当时的汇率为1:7,折算为人民币14000万元;2013年2月,M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4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假设当时的汇率为1:7; 2015年1月,A公司以人民币18000万元价格,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美国B公司,假设交易当日汇率为1:6。

M公司分红享受5%优惠税率,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率为10%。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该项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B.M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行为,应视同分红扣缴预提所得税20万元C.香港A公司将M公司转让给美国B公司的行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万元D.M公司是该项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答案是ABDA选项错误在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本题中,被投资企业设立在上海地区,所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选项错误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 2013年2月,M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4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并不视作是股息分配,而且A公司对M公司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不变,还是2000万美元。

D选项错误在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用转让“空壳公司”方式间接转让股权避税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用转让“空壳公司”方式间接转让股权避税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用转让“空壳公司”方式间接转让股权避税已注销的A公司存在涉税疑点,检查人员进一步追查,发现A公司股权已被境外控股企业D公司转让。

郑州市国税局与香港税务部门等机构合作,最终确定D公司属滥用组织形式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避税,依法向其追缴了企业所得税。

近期,郑州市国税局加大非居民企业税收监管,根据申报信息分析发现的一条疑点线索,顺藤摸瓜,成功查办一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避税案件,共追缴入库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所得税1226.9万多元。

申报分析:注销企业疑点重重最近,郑州市国税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日常监管,除了掌握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信息外,还对可能存在非居民税收的案源归类审核、整理,同时加大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境外关联交易申报信息和“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监控力度。

2014年11月初,该局税务人员在对郑州外商投资企业关联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时,发现A公司变为注销状态。

税务人员查看A公司的登记信息了解到,其主营范围中包括对自有房产的租赁业务。

注销后A公司房产租赁业务如何继续?A公司是已将自有房产售出,还是已经转让了公司股权,由别人负责经营?针对A公司显现出的涉税疑点,该局决定进一步调查核实A公司情况。

检查人员按照企业申报信息中的联系方式,拨打了A公司电话,但是A公司备案电话无人接听。

检查人员于是到企业注册地实地查找,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

在该注册地址办公的已是另外一家企业。

检查人员没有放弃调查,想方设法从在A公司原址办公的企业,打听到了A公司原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

几经周折,检查人员与这名财务人员取得了联系,并取得了A公司境外控股企业D公司的联系方式。

在查找联系A公司相关人员的同时,郑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处等部门税务人员还与地税机关、工商部门联系开展联合调查,并获知A公司当期并未有明显大额税款申报,同时没有在工商部门变更企业信息——这意味着,A公司房产直接出售的可能性被排除了。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个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从案例背景、分析1、分析2、分析3和结论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案例背景,然后通过逐步分析揭示其存在的反避税行为。

在分析过程中,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最终得出结论,总结该案例的反避税特点及其对税收征管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问题的认识,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反避税、案例分析、引言、案例背景、分析1、分析2、分析3、结论。

1. 引言1.1 引言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持有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持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并通过转让该非居民企业股权来实现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退出。

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存在避税行为,即非居民企业通过涉及多个企业和多个国家的金融工具或法律结构,规避或减少应纳税款的情况。

这种反避税行为在国际上被广泛关注,特别是在税收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各国纷纷加大力度打击跨境税收避税行为。

据统计,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所涉及的税收规避金额巨大,直接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在本文中,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风险与挑战。

也将提出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与建议,以促进国际税收合作与税收公平。

2. 正文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并通过非居民企业进行股权间接转让的情况。

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可观的利润,但为了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旗下的非居民企业,并通过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该行为引起了中国税务部门的关注,因为这种股权转让涉及到中国境内资产的转让,并可能涉及逃避中国税收的行为。

在中国税法中,针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和税务申报等程序。

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该如何纳税?

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该如何纳税?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及到中国公司的跨境并购重组交易也愈发活跃。

这类交易既包含中国企业被境外公司“相中”而发生的股权收购,也包含境外集团整体并购重组交易所涉及的中国子公司股权收购。

相较于直接收购中国境内公司股权,间接收购,即在股东或者股东的股东层面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具有商事和法律程序简便、外汇管制少等诸多优势。

然而由于间接转让方式的潜在税务优势,刻意利用间接股权转让交易规避中国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作为反避税管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打击基于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分析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交易在中国将负有什么样的税务义务以及交易各方应当如何确保在华的纳税合规。

为提高读者阅读效率,我们将本文分成六个话题,分别是:1.什么类型的间接转让交易一般不需要交税?2.什么类型的间接转让交易可能要交税?3.什么类型的间接转让交易基本要交税?4.如果要交税,收入和成本应如何确定?5.间接股权转让中买卖双方应当如何履行报告及申报义务?6.间接股权转让中买卖双方的谈判立场如何确定及调和?一什么类型的间接转让交易一般不用交税?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境外母公司股票、境外集团内部重组以及有可适用的协定等几种可以直接适用《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中的“安全港”规则,从而交易直接被认定为无需在中国交税的情形外,实务中,跨国公司的集团整体并购中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子公司股权的交易一般也无需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这类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交易的目的是整体转让跨国公司全球或部分业务;2.交易发生在境外控股公司层面,即被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为境外控股公司;3.境外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全球或区域总部,持股位于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运营实体,在行政、人事、信息技术、财务等方面管理和支持各个区域的业务,并且具备相应数量的雇员。

【重磅】12亿元!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股权补税金额创新高,涉及某著名互联网企业

【重磅】12亿元!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股权补税金额创新高,涉及某著名互联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复杂架构难掩纳税义务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战略的相继提出,北京市海淀区互联网相关行业的众多企业成为境外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融资公司等机构的投资热点。

这些投资涉及不少境外股权转让交易,而且投资架构复杂,相关企业也没有及时申报纳税。

近期,海淀区国税局根据日常征管资料中发现线索,查补境外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款12亿元。

A 线索:境外转让股权,避税目的明显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来无影去无踪”,稍不留神税款就会流失。

基于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股权尚且很难被发现,在境外转让股权被发现的几率更低。

但是,随着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加强、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国内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这种局面正在被快速改变。

近日,一笔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款12亿元在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入库。

如此巨额的非居民税款入库,在国内十分罕见,其中还涉及到某著名互联网企业W公司。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15年4月和8月,海淀区国税局陆续受理了15家境外非居民企业分两次间接转让境内3家居民企业股权的报送资料。

境内被转让的3家居民企业分别是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和天津C公司。

经调查,著名互联网企业W公司是境外非居民企业第一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同时也是第二轮股权转让受让方(4家境外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从企业报送的资料看,转让方均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地的境外投资机构;受让方为注册于开曼群岛、香港等地的上市公司及投资机构,转让标的为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某非居民企业F公司。

F公司通过持有注册于香港、开曼群岛等地的多家中间层公司,间接持有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和天津C公司3家居民企业的股权。

交易采取现金与股权支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交易总对价为27.5亿美元。

了解完境外15家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3家企业居民企业股权的基本情况后,海淀区国税局相关业务人员立刻产生疑问:境外这15家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我国是否有征税权呢?基于此,海淀区国税局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做了汇报,并立即组成业务团队开展审核、谈判工作。

会计干货之读懂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需掌握的9个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读懂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需掌握的9
个问题
先来看个案例:
注册地在香港的禾丰发展有限公司将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
公司和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各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苏泊尔
股份有限公司。检查人员确定该笔所得税应实行源泉扣缴,由直
接负有支付义务的单位苏泊尔公司代为扣缴入库税款1.17亿
元。为何不是由禾丰发展有限公司到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
司和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需要先扣除以前年度留存收
益?
掌握以下9个问题可以轻松应对同类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
一、问题
1、谁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
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何时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何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谁申报?何时?向何地主管税务地关?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
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

会计干货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一、案件简述
东营A公司的原股东B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C公司,未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在税务机关的努力下,补缴入库税款=(股权转让收入4100-股权转让成本100万)*10%=400万美金。

二、案例分析
案件线索是A公司股东变更信息,疑点:原股东B公司注册地在避税天堂英属维尔京群岛,股权转让未申报纳税,有可能是避税或未按规定申报。

案件突破:A公司代扣代缴B公司产权转让的印花税25万元,从A企业记载该笔业务会计凭证摘要中了解到,该项产权转让价格为4100万美元。

但这只是间接证据,关键证据是B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税法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A公司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在A公司的帮助下,税务机关获得了股权转让协议。

税款的执行入库,东营市国税局在中国银行东营市分行开设专门账户,B公司从境外将美元资金汇入该账户,银行进行换汇处理后,再将该笔税款直接划转至国库。

最后,B公司税款入库,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开出,案件顺利结束。

三、文件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借道海外收购国内资产应履行扣缴
义务

志群按语:
1、本案让人忆起浙江此前发生过的美国律所律师代客户咨询税务问题导致被补缴
间接转让股权税款的案例。只能说涉税咨询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2、直接出现了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名称。这。。。?
日前,宁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历经数月的艰苦努力,成功征收了一笔5730万元
的间接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案很有特点,是我国上市公司通过收购避税地公司股权,从而间接收购国内资
产的典型案例。这种收购模式下,转让避税地公司股权要不要在我国纳税?此案
可能成为一个范例,也为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疑问:上市公司收购避税地公司股权
今年3月,A医疗上市公司下属的宁波保税区全资子公司B公司负责人,来到宁
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咨询涉税问题,提及准备向4家非居民企业巨资收购注册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DHY公司。
从形式上看,这起交易很容易理解为境外交易,与境内税收无关。英属维尔京群
岛是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地,DHY公司会不会是“离岸公司”“导管公司”?凭借
职业敏感,宁波保税区地税局意识到这起交易可能存在着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的行为。
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国家税收权益大事,而且追缴税款的时机稍纵即
逝。为避免税源流失,该分局立即向市地税局汇报,在市局职能处室的安排部署
下,市、区两级机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国际税收专家团队,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多管齐下,开展情报收集和风险应对工作。
分析: 剖析股权架构还原股权交易实质
利用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对外公告这一突破口,专家团队运用
互联网和公开媒体收集A上市公司公告,了解到DHY公司没有开展其他实质性的
生产经营活动,唯一的业务就是对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随后,专家团队第一
时间与受让方取得联系,对其有针对性地宣传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收规定,
让其了解相关的协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加强与股权转让方的沟通联系。
同时,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股权架构图以及财务会计
报表等涉税资料。通过深度研读一系列资料、剖析DHY公司复杂的组织架构,专
家团队理清了此次转让行为的整体脉络,逐步还原了股权交易的实质。
A上市公司收购的DHY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DHY公司股权主要由4家非居
民企业和2个非居民个人持有;DHY公司100%持有上海某医药公司的股权。A上
市公司收购DHY公司部分股权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收购上海某医药公司。
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转让方在避税港设立的境外控股DHY公司为无实质经营活动
的特殊目的公司,此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实质为国内的居民企业,我国对该股权转
让收益拥有征税权。在前期有效的政策宣传和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交易双方均认
同了税务机关按照经济实质对此次股权交易的重新定性。
在明确了我国对该股权转让收益拥有征税权后,如何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
成本又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另一道难题。在前后跨度长达五六年的时间里,
DHY公司股东变动频繁且过程复杂,准确确定股权转让成本的难度可想而知。所
幸的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在确定股权转让存在境内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比较主动地
配合税务机关,积极委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转让方代表,与税务机关就本次
股权转让的收入、成本确定问题进行了几十次沟通、磋商。专家团队最终决定以
维尔京群岛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记录的DHY公司股权变更记录为主线,以DHY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银行日记账为佐证,抽丝剥茧,认真梳理股权变更的每
一个细节,有理有据地确定了每位相关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成本。
结案:借道海外间接收购国内资产应在我国纳税
面对税务人员提供的翔实证据,4家境外非居民企业及其税务代理人最终认可了
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收入、成本的确定方法,同意依法由B公司代扣代缴5730万
元税款。在这起案件中,B公司发挥了关键作用,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这也提
醒有相似收购业务的中国企业,应依法履行义务。
此次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涉税案的顺利完成,不仅创下了宁波市同类业务入
库单笔税款的新高,也是宁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利用反避税的理念和方法,充
分运用第三方信息解决间接股权转让关键问题的成功实践,实现了在间接转让股
权税收征管实践上的重大突破。
通过此次税款追踪事件,宁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在如何捕获敏感税源、开展卓
有成效的征管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今后,为争取更多非居民税源,该局将
不断完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制度,在大力宣传非居民股权转让
税收法规的同时,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继续加大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境
外关联交易信息和“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力度,强化纳税人跨境投资、
经营和财产类所得的税源监控,加强对外售付汇的备案管理,深入开展对非居民
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的检查,防范税收流失,更好地维
护税法尊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
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