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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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

天津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

天津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2006 年5 月26 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有:(1)税收政策的支持。

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

同时, 决定设立东疆保税港区, 加快天津成为北方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的步伐。

(2)财政政策的扶持。

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 2005--2009 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天津10 亿元, 专项用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

如今, 资金补助年限从2010 年再延长五年, 每年仍补助10亿元。

另外, 从2008 年起五年内,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以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3)在具体融资方面的措施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方面:滨海新区内企业为上市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高新区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扶持贷款担保方面:滨海新区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其担保数额,给予不同的补贴。

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15%。

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为列入滨海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哺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天津市注册,并以科技成果为核心竞争力,致力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创业的企业。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天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将作为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参预科技项目申报的依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天津市范围内注册;(二)具备独立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三)具备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布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四)企业所在行业技术水平在市内处于率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企业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和创新文化。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认定费用。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科技局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三)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环节,由专家评审组评审并形成初步认定结果;(四)初步认定结果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向申请企业发放认定证书。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原来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天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附件:1. 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材料清单2. 申请认定费用标准3.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天津市注册,并以科技成果为核心竞争力,致力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创业的企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津滨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

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推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管理要求,为相关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二、认定标准(一)企业在天津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四)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创新性和技术含量。

其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导向。

(六)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成长性。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2亿元。

三、认定程序(一)企业自愿申请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人员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财务报表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三)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公示与认定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一)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和动态管理。

如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标准,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告知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并重新进行认定。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8
【摘要】<正>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总页数】2页(P44-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4
【相关文献】
1.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J],
2.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J], ;;;;
3.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J], 黄颖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在京举行万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键要把握研究开发投入主要指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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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营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产品;(三)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五)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成长性。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二)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评审通过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认定后管理第六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每年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研发情况报告。

第八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适应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10月23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正式实施。

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较,组织实施方式、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程序与现行高企认定程序更为匹配,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税收优惠更具指向性,涉及多方面变化。

具体变化如下:一、认定条件1.新办法要求“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区别:新办法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企业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是以高企申请认定时为节点。

2.新办法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区别:新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不包含“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新办法已不认可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获专利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新办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近三年”的限制。

3.新办法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区别: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无研发人员占比要求,对科技人员的占比由2008版管理办法的“不低于30%”降为“不低于10%”,取消了学历要求,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具体还要依据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4.新办法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区别: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做了较大调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降为4%。

5.新办法要求“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区别:新办法由原有的4个明确打分项变为“创新能力评价”,具体评价办法还要依据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根据xx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立和持续高速开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开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兴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效劳和促进开展相统一的原那么,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承受监视;(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根底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立、房产、市容等项工作;(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工程;(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视;(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开展;(十)检查、监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天津市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办法的背景、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相关政策支持措施等内容。

一、背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天津市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深化创新驱动战略,因此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旨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定标准1. 技术创新能力标准-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且技术成果具有市场竞争力。

- 近三年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达到企业营业收入的5%以上。

- 具备一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设施。

2. 企业规模和市场地位标准- 中小企业按照《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划定。

- 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有较高的市场需求。

3.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

三、认定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 企业需准备齐全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研发经费投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2. 申报审核- 由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按照标准进行评审和打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认定环节。

3. 现场审核- 经过初选的企业需要接受现场审核。

-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

4. 认定结果发布- 经过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企业本身。

四、相关政策支持措施1. 财政支持- 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等支持。

- 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2. 金融支持-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 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滨海新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本市纳入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其他区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滨海新区应当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创新区,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第四条滨海新区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开发,按照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要求,完善滨海新区总体规划和经济功能区的功能定位,明确战略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

第五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体制改革,推进金融、科技、涉外经济、土地、城乡规划等管理创新,鼓励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完善滨海新区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推进和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滨海新区各项改革创新,组织推动滨海新区与其他区县协调发展。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决策机制,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推进政务公开。

第八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履行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实施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二)组织实施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三)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综合交通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四)统一土地管理、投融资平台监管;(五)统筹管理和使用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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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
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
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
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
活动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
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滨
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范围,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
奖励并由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同
时享受滨海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不享受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新区科委
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发展
政策导向。
第六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未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全球范围)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
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
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
总数10%以上;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
经营年限计算;
(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
以上;
3

(八)企业具备较高成长性,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
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
系向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
按实际经营年限)。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
比例说明;
(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将上述材料报经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
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统一上报新区科委。对于无
科技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新区科委。
第九条 新区科委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
的拟认定企业名单,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届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认定为滨海
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并由新区科委颁发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
年。
4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滨海新区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的条件和程序参照《天津市滨海新
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根据当年申报指
南实施。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
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
处罚的。
被取消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
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应定期向新区
科委报送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
变更情况报新区科委,由新区科委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
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5年3月31日,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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