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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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篇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总则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XX]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五安[XX]238号)、《中铁五局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五安[XX]330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五安[XX]7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五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臵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及以上;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不含)以下、5000元以上;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doc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doc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因素,其严重性不仅仅局限在工程本身,还涉及到周围环境与人员安全问题,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为,加强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控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更好地保障人员安全与建设质量。

二、制度内容1.报告(1)事故报告要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需立即上报相关单位或部门,并填写详细的报告材料。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相关材料证明、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方案等。

(2)责任人报告要求责任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上级单位报告,并组织现场处理。

报告要求包括事故发生前采取的安全措施、现场处理情况、责任认定和承担换人等。

2.调查(1)调查组织发生事故后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材料搜集、证据保全、目击证人听取等一系列工作,以确立事故的真相。

(2)调查方案事故调查应先确定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方法和手段等。

(3)调查结果调查工作结束以后,应向上级领导提交调查材料。

调查结果要真实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3.处理(1)责任分析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应进行责任分析,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和具体事项。

(2)处理措施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较重的责任人,应制定出具体的处理措施。

对责任人应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责任人应在企业内部落实问责制,直至辞退或开除。

对造成事故质量责任人进行的处理措施要公正公平,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3)后续处理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制度作用通过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有利于:(1)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加强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控制;(2)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人员安全与建设质量;(3)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正确地进行处理和纠正,落实责任;(4)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水平。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xxxxxxxxxXxxxx各xxxxxxxxxxxxxxxxxxxxx: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框架:1.报告要求:- 所有工程质量事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报告。

- 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具体情况和损失等内容。

2.责任人:-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扩大事故范围。

- 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并在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调查:- 相关部门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

-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损失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4.处理:- 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事故。

-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修复现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救助受害者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等。

5.跟踪和总结:- 相关部门应跟踪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并进行总结,分析事故的教训和经验。

- 根据事故的总结分析,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框架,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制度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合作和配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二)1. 引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质量缺陷或事故,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 报告目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旨在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汇报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3. 报告内容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3.1 事故基本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工程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事故造成的损失等,以便全面了解事故的严重性。

3.2 事故原因分析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涉及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各个环节,对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8篇范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8篇范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8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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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x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质量事故,省级x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x主管部门会同省级x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x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和承包人负责调查处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受到损毁或产生不可以填充的实质弊端,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办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工程通车后两年内;2.构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要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花销〕在20 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质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花销〕在 2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50—300 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150 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50 万元之间。

〔三〕重要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也许重要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要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要质量事故:〔1〕死亡 30 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构造垮塌。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要质量事故:〔1〕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不满 1000 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构造垮塌。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要质量事故:〔1〕死亡 1 人以上, 9 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不满500 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构造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检查办理实行一致领导、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重要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办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办理;质量问题原那么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检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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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0人以上;直接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3. 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4.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调查,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三、质量事故处理
1.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事故处理小组,研究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2.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

3.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坚持“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不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做好记录。

4. 凡发生质量事故没有按要求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5.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6.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 对隐瞒不报或不按要求认真进行处理的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质量事故预防措施
1.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2.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每道工序的质量合格。

3. 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4. 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5.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质量信息。

7. 加强与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8. 建立奖惩机制,对质量优秀的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9. 加强质量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10.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1.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变化情况。

12. 加强与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13. 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各项工作环节。

14. 做好各类文件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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