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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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公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等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价值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划、改革创新的发展策略,促进宁波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全面二孩政策、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重视内涵建设,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监管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追求普惠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比例,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建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选择性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达到85%以

上,其中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0%左右,初步实现按规定班额招生和就近入园。到2020年,新建幼儿园120所以上,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升级改造幼儿园基本装备400所左右,重点增加城镇学位供给,积极应对城镇新一轮入园高峰。

(二)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2020年,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0%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97%以上,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70%以上,逐步取消准办园。幼儿园保教人员全面实现数量达标、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98%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区域、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均衡度大幅提升,各类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三)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幼儿教师编制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与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联动机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小学生标准的三分之二,并力争达到当地小学生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发展公办幼儿园。扩大公办资源,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到2020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建成2所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全市公办幼儿园园所数要占总园所数的

30%左右,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0%左右。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低于35%的区县(市)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收回和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高于35%低于50%的区县(市)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收回和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的至少要达到一半;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高于50%的区县(市)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收回和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的至少要达到三分之一。

2.落实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制度。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根据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宁波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7〕6号),各区县(市)要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办学方。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和《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精神,各区县(市)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要对本区域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对2008年后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3.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机制。落实《宁波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与扶持办法,根据举办者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区县(市)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应当采取资金奖补方式补助新(改、扩)建项目和设施设备添置,以鼓励提高办园等级;通过收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要求,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4.深化优质园集团化(联盟)办园试点。通过激励机制、整合管理力量、拓展服务层次等方式,积极推进“1+n”集团化(联盟)办园模式。通过名园带新园、公园助民园、城乡结对办园等办园模式,形成资源共享、包点支教、合作教研、提优扶弱的捆绑式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能力。到2020年,各区县(市)要建成一批“规模合理、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社会认可”的集团化(联盟)幼儿园。

5.建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体系。各区县(市)要借助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增设早教指导中心,并在一级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内增设早教指导站,在早教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形成覆盖城乡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早教指导站依托妇幼保健机构面向家长和社区提供适合婴幼儿成长的信息服务与专业指导,每年为常住人口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4次早教指导服务,满足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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