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财产损坏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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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财产损坏赔偿的规定

一目的和适应范围

为了加强对公物的管理,保证正常运作,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公共财产铺张浪费,认为破坏,流失等,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公司公物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二规定细则

2.1 因如下原因致使公司公物破坏者,除责令损坏者承担经济赔偿外,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

2.1.1 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等,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元人民币以上者。

2.1.2 不按或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元人民币以上者。

2.1.3 把公司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者。

2.1.4 擅自拆卸或改装财物导致损坏者。

2.1.5 未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要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5000元人民币以上者。2.1.6 损坏重要公物者。

2.2 损害公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参照规定中划分的赔偿比例赔偿。

2.2.1 损失500元以内的,责任人承担原价值50%经济损失。

2.2.2 损失501-1000元的,责任人承担原有价值40%经济损失。

2.2.3 损失1001-3000元的,责任人承担原有价值30%经济损失。

2.2.4 损失3001-5000元的,责任人承担原有价值25%经济损失。

2.2.5 损失5001-10000元的,责任人承担原有价值20%经济损失。

2.2.6 损失10001元以上的,责任人承担原来价值15%经济损失。

2.3 各部门应落实好公物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如有损害,落实责任,由责任人赔偿,查不清责任的由部门集体按比例落实赔偿(赔偿比例由部门经理自行定义)。

2.4 责任人损坏公物,要及时报修。属于正常损耗,经设备部审查,免于赔偿;其余的损坏,按上述比例赔偿;故意损坏或隐瞒不报被查实的,按照原有价值的双倍价格赔偿,并按公司规章制度通报批评。

2.5 任何损坏公物的金额赔偿,将以《工作联系单》提供给财务部,在责任人当月工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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