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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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内容摘要

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

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效力包括合同生效、无效、失效、未生效等内容,这些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关法律之规定合同成立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第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条件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

成立。《合同法》第32 条、第33 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外,在实践合同中,一定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物未交付,合同不成立。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在有些情况下,二者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是

1、构成的要件不同。合同成立仅要求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包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如须经批准或经公证、鉴证、登记等。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不一定相同。依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才生效。如《担保法》第64 条规定:“质押合

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自然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未生效是指当事人之间巳经存在了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生效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总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已经生效。①

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5 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4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

此,合同末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第52 条规定.以下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从上述规定看,未生效合同不具备的是生效的形式要件,无效合同不具备的是有效的实质要件;从法律后果看,未生效合同不一定必然无效,如果生效的条件成就,合同即可生效,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失效合同的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些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第45 条、第46 条分别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

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失效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这与无效合同、末生效合同显然是不同的。

不生效合同实践中,还存在有“不生效合同”的提法,有人认为,不生效的合同包括未生效的合同和无效合同,这种说法不够准确,不能说,未生效的合同在将来一定不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因其具备无效要件。形成无效合同,因其欠缺某些生效要件,分别形成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可补正合同。

1 、广义的无效合同包括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

效合同,《合同法》第52 条现定的 5 种合同为绝对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提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可补正合同均为相对无效合同,除此以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 2 种相对无效合同,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二是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直接确认其无效。

2 、可撒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于以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 条规定了几种可撤销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社会危害性不同,无效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杜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欠缺一般有效要件,损害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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