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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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解释的重要意义

合同编解释的重要意义

合同编解释的重要意义合同编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能打开很多扇门。

那对合同编的解释呢,它的意义可太大啦,就好比给这把钥匙做了一个超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你看啊,合同这东西在日常生活中到处都是。

咱们去市场买菜,跟摊主说“给我来两斤苹果,三块钱一斤”,这其实就是个小合同。

不过这是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合同啦,大家凭着口头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成。

可要是大买卖呢,像公司之间的合作,涉及到成百上千万的资金、复杂的业务流程,这时候合同就像一张超级精密的大网,每个条款都是网上的一个结。

那合同编解释就是帮我们把这张大网的每个结都看得清清楚楚的放大镜。

比如说,有两个公司要合作开发一个新的项目,签了一份几十页的合同。

里面有各种各样的条款,什么利润分配啦、知识产权归属啦、违约的赔偿方式啦。

要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了问题,这时候合同编解释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

如果一方觉得另一方违约了,可对于违约的界定模模糊糊的,这就好像两个人在迷雾里吵架,都觉得自己有理。

合同编解释呢,就像一阵清风,把这迷雾吹散,让大家清楚地看到到底是谁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这就保障了双方的权益,让合同的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下去。

再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角度看。

咱们有时候会租房子,签个租赁合同。

这里面就有租金怎么交、房子的维修责任归谁之类的条款。

要是房东突然说要涨房租,租客觉得不合理,可合同上写得又不是特别明确,这时候合同编解释就像一个智慧的长者,告诉大家按照法律和公平的原则,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在合同这个迷宫里摸黑的我们。

而且啊,合同编解释还能让大家更放心地去签合同。

这就好比你要过一条河,合同就是你过河的桥。

可要是这桥看起来摇摇晃晃的,你敢走吗?有了合同编解释,就相当于给这座桥做了全面的加固和检测,让你知道这座桥是安全可靠的,你可以放心大胆地走过去。

这样大家做买卖也好,合作也好,心里就更踏实了。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讲,合同编解释就像润滑剂。

对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

对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

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

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例如:权利失效,事后抵押无效,合同解除不发生违约责任,合同应按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的合同目的解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有权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不良债权不生息,债务加入。

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

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

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

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用的解释。

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

1解释(二)(法释〔2009〕5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7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第8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15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19条解释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第20、21条解释债务清偿顺序;第22条关于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的解释;第23条关于抵销权的解释;第24条为解除权行使和抵销权行使增设3个月异议期间;第27-29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解释。

合同解读与解释的重要性

合同解读与解释的重要性

合同解读与解释的重要性一、引言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然而,由于合同在具体表述时可能存在一些模糊或不明确的条款,因此合同解读和解释成为了十分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合同解读与解释的重要性,并阐述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意义。

二、合同解读的定义合同解读是指对合同条款的逐句解读和理解,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解读可以包括对条款文字的明确理解、背后意图的推测和法律规定的适用等。

三、合同解读的重要性1. 确定合同条款的意思在合同解读中,首要的任务是确保各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保持一致。

通过准确解读合同条款,可以避免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合同条款的精确定义有助于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 解决合同纠纷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解读的角色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准确解读和解释合同条款,可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

合同解读在法庭上也承担着重要的作用,法官会参考解读结果来作出判决。

3. 提供合同执行的指导合同解读对于合同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通过解读合同条款,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证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合同解读还有助于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合同解释的重要性合同解释是指对于合同中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条款进行解释和澄清,以确定具体适用的含义和范围。

合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以下重要性:1. 填补合同漏洞有些合同在具体表述时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或模糊的条款。

通过合同解释,可以对这些条款进行澄清和解释,以防止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纠纷。

合同解释可以填补合同中的漏洞,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 解决法律争议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合同解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可能出现多种解释的可能性,通过对合同进行解释和分析,可以为法院提供参考,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

3. 推动交易进行在一些商业交易中,合同的解释可能影响到交易的进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word资料39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word资料39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

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都超过了案件总数的90%。

而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

合同案件之中里面最典型的还是买卖。

所以认真地领会好这个司法解释,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而且对从事实务工作也非常重要。

首先,我想谈一下这个解释的积极作用。

这个司法解释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对促进经济的发展会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鼓励交易的原则是《合同法》起草所秉持的非常重要的原则。

只有鼓励交易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本身就是由无数的交易组成的,交易越繁荣,市场越繁荣。

《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而侵权法和《物权法》主要是保护财产的法。

创造财富如何体现?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鼓励交易,通过鼓励交易来创造财富。

在这个解释中,有多个条款,比如第1条确认,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这对法院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法院不能再像过去一样,一旦没有书面合同,就不愿认真了解是否存在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直接宣告合同不成立。

现在只要有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存在。

这就有利于鼓励交易。

第2条第一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目的也是在于鼓励交易。

第二,尊重合同自由。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文件。

该解释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和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成立和效力: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终止条件。

2. 合同内容和履行:解释了合同的内容范围,包括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标准和要求。

3. 合同变更和解除:解释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范围。

4. 合同争议解决:解释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处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合同解释》2024

《买卖合同解释》2024

买卖合同解释(二)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一些争议和疑问,因此买卖合同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买卖合同解释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本文将继续探讨买卖合同解释的相关问题。

一. 合同解释的原则买卖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合同文字主义原则、合同作用主义原则和合同诚信原则。

合同文字主义原则强调依据合同的字句来解释合同的意思。

当合同各条款的语言表达清楚明确时,应该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合同内容。

合同文字主义原则的核心是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真意,保障其合法权益。

合同作用主义原则强调根据合同的作用和目的来解释合同的内容。

它注重从合同的目标和目的出发,考虑合同条款所体现的意图和目的,来正确解释合同意思。

这一原则特别适用于当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语言表达模糊不清或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

合同诚信原则强调买卖双方应当展示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

它倡导的是诚实守信、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公平交易。

二. 合同解释的方法1. 语言解释法:根据合同中的文字表达对合同进行解释。

在使用语言解释法时,应当注意依据合同条款的大小关系和上下文来理解合同意思,避免对单一条款进行偏颇理解。

2. 交易习惯解释法:在合同中未明示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行业惯例和当地习俗来解释合同内容。

交易习惯是基于商业民法的民间习俗、行业规则和惯例,对于解释合同的条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 目的解释法:根据合同的目的和目标来解释合同内容。

在解释合同时,应该紧密围绕着合同的目的和原始意图,推导合同中各项内容的实际效果和目标。

4. 其他解释法: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例如,可以考虑解释最近意旨、解释经济效益原则等。

三. 合同解释的案例案例一:某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日期的条款表述为“双方约定以双方书面确认的方式确定交货日期”。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心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心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心得在商业社会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法律交易形式之一。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是指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原理、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来探讨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解释。

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中,了解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是非常重要的。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交付方式、价格以及付款方式等要素。

司法解释对这些要素的解释往往涉及到合同履行的合理性、缔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了解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司法解释对其的适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的法律规则。

其次,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原则是指在买卖合同解释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于判断合同效力、合同解释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此外,了解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其法律规定也是必要的。

例如,价格条款、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都有特定的法律规定,掌握这些规定对于理解合同的效力和解释有着重要的影响。

再次,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中,学习和分析相关的案例对于理解和应用司法解释非常有帮助。

案例是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通过研究和分析案例可以加深我们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并为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提供宝贵的经验。

在研究案例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判决结果,还要仔细分析判决理由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以便更好地理解判决的依据和逻辑。

最后,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学习中,对于法律效果和预防风险的重视是必不可少的。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效力和约束力是由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决定的。

因此,在进行商业交易时,我们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因合同解释不当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

同时,在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明确条款、合理分配风险和明确违约责任,以便在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交易事项达成一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以下是对买卖合同的解释:
买卖合同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明确约定了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包括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公正和合法性。

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意愿,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风险。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包括数量、质量和规格等,确保双方对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和期望一致。

价格是买卖合同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交付方式和时间是另一个重要的合同条款,确保商品或服务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给买方。

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交付地点、责任承担和交付日期等细节。

买卖合同还包括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了当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和处罚。

这可以保护买方免受卖方的违约行为的损害,同时也鼓励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买卖
双方在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上产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也是确保交易公正、公平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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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一、基本情况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

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

《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

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

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

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

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

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

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买卖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

具体而言,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

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问题和建议针对本公司在买卖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质的供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一)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尽管《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对合同关系进行认定。

是否予以认定,主动权在法官手里。

我公司在铁路建设钢材供货过程中,曾经因为没有跟实际收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发生过对我方不利的情况。

比如铁路建设中,某标段的中标人为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我公司负责供应钢材,供货合同是我公司与中铁一局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

后来双方(我公司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因为货款未付发生纠纷,在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出示书面供货合同,由于书面合同当事方为中铁一局,法官认为不能单独将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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