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标和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
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在我国垄断现象有其特殊性,行政垄断特别突出,要出台一部高质量的《反垄断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行政垄断Disscussing the state_quo and counter measure of china`s antimonopolyAbstract::The normal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need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china can't fall away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either when it establishes and consummate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aim and task of competition and letting market competitionand price mechanism exert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 .Of course ,the aim and task of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must be fulfilled on the basis of law .The department which is in charge of implementing competing policy should conduct according to law too.Thus ,establishing and consumma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antimonopoly law is becoming the basis and starting point of establishing effective competition system and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competition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a country which transforms pla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 .The monopoly phenomenon is special in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 is very obtrusive in our country ,so it's an inevitable to formulate a high-quality antimonopoly law.Key words:monopoly antimonopoly law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所以关于反垄断的研究很丰富。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缺陷与建议——基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考察

为 得 以从 容地产 生 ; 二 是 因为 法 律 对行 政 垄 断 其
析 。当现有 的法 律制度 框架 不足 以使违 规者 受到
应有 惩戒 , 行政 垄 断所 获 得 的 部 门或 地 区 收益 远
作 者 简 介 :周 其 明 (9 9 )男 , 徽 绩 溪人 , 徽 建 筑 工 业 学 院讲 师 , 要研 究 方 向为 经 济 法 学 ; 毅 (9 1 ) 男 , 17 一 , 安 安 主 谢 18一 , 安 徽 合 肥 人 , 徽 省 国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会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行政 诉 讼 法 学 。 安 主
的经 营活动 。 “ 府 及 其所 属 部 门 不得 滥 用 行政 ”政
正 的实施 。其三是 因为行政 垄断 的法律 责任 制度 不够 完善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有 规定 行 政 垄 即《 没 断行 为应 当承担 的 民 事 责任 和 刑 事 责任 , 即便 有 关 的直 接责任 人 员 获得 了相 应 的行 政 处 分 , 施 实
成 本 ) 大化 。 最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垄 断 法 ; 给 与 需 求 ; 本 与 收 益 ; 济 分 析 行 反 供 成 经
中图分类 号 : 2 . 9 文 献标识 码 : D9 2 2 A
文章编 号 :0 4 6 5 2 1 ) 7 0 4 4 1 0 ~1 0 ( 0 0 0 —0 7 —0
摘 要 : 法律是 正 式的 制度 安排 , 其存 在 的价值 就是 降低 交 易成本 、 消除不确 定性 , 通过 最 优 的制度 选择 , 获取 最 大的收 益 , 制度运 行本 身也 需要 成本 。 一项 合理 、 但 可行 的 制度 安排 应 该 以尽 可 能小的 制度成本 来获 取最 大 限度 的制度 收 益 , 而达到 制度 效益 ( 度收 益减 去制度 从 制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丁国峰【摘要】阻止行政垄断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垄断行为范围,并增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期刊名称】《江淮论坛》【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5页(P124-127,131)【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作者】丁国峰【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二十年磨一剑”,历经艰难的 13年利益权衡和反复博弈,我国《反垄断法》终于得以颁行。
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实施将有助于扼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以不合理集中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福利。
然而,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建立统一竞争大市场的最主要障碍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即行政垄断。
[1]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定不足和执法不力,深入探索其具体适用的法律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垄断的产生有其深层次原因,规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非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完全奏效,不可能指望一部反垄断法解决所有行政垄断问题,更不应当期望反垄断法会彻底铲除、杜绝行政垄断行为。
但是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有利于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意识,便于提高辨别合法与非法、是与非的能力,从而减少行政垄断行为。
“什么是行政垄断”是反行政垄断的一个重要前提。
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即行政垄断实质上都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行政职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实施行政垄断的形式是滥用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不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后果是排除、限制了竞争,这是构成行政垄断的三个条件。
行政垄断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就是排除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这两类基本方式。
试论中国《反垄断法》之特色与缺陷

试论中国《反垄断法》之特色与缺陷作者:张晨田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09期摘要:中国《反垄断法》堪称为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尽管首部中国的反垄断法特色鲜明,但仍存在不少缺陷。
这部反垄断法最大特色是将行政垄断纳入调整范围以及引入宽恕制度,同时针对该法之缺陷,提出了若干完善反垄断法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组织;立法特色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87-03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有序地运行下去。
而限制競争的垄断行为打破了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给市场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鉴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的能力,中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是促进竞争的法律,是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其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阻止其限制市场竞争,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持市场活力,促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定于2008年8月1日实施。
中国的首部《反垄断法》,立法条文比较原则性,总共八章共57个条文。
第一章是总则;第二、三和四章规定了三类垄断行为即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是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第六章是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是法律责任;第八章是附则。
当然原则性的立法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也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反垄断法》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来进行立法,并研究借鉴了国际反垄断立法的有益经验,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保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摘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法律实施的具体延伸。
私人执行相较于公共执行有其自身的优势,并已经成为反垄断法执法的潮流。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私人执行制度,其立法也相对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经历了诸多困难。
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私人执行制度,但是内容还过于原则,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厘清。
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对该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原告资格竞争文化1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1.1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界定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
反垄断法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反竞争行为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的行为;一般认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公共财政资源和权力资源,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等公共利益。
而私人执行则是利益受侵害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也称为私人实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狭义上,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是指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而在广义上,私人执行则是指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对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干预、诉讼、裁判、制裁和监督等活动。
这样,广义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不仅仅包括私人损害赔偿诉讼,还包括私人想主管机关举报或控告反垄断违法行为以及私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这些都可能引发反垄断主管机关对违法主体进行调查、处理及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并不等同于私人诉讼,私人诉讼只是私人执行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但同时也是其最主要的一种途径,两者在实体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遭受反竞争行为侵害的私人主体可通过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这是私人实施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茅 台五粮 液等 案 中开 出 了近 乎 天价 的罚单 。这 些 罚单 比过去 五 垄断工 作” 中的反垄 断委 员会 并无执 法权 , 仅是 一个议 事协调 机
年 的总和 都要 多, 而 且 罚单 的数 目还 在被 不断刷 新 。 而且 反垄 断 构 。 “ 三龙 治水” 的局面 意味着 既 会存 在权利 的交 叉与 重叠 , 也 会
、
反 垄断 法 的实施现 状
2 0 0 8 年8 月 1 日, 《 反垄 断法》 在经 历 了十 三年 的孕 育后 , 开 艰 巨 。 始 正式 实施 , 这标 志着 我 国的市场 化进 程加 快 了步伐 。在 《 反垄 断法》 正式实施 之后 , 该部法 律并 未如预料 般 的、 在市场 中大展 拳 脚, 反 而 显得有些 悄 无声 息 。在 《 反 垄 断法》 实施 的 当天 , 北京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反 垄断 法》 ( 以下 简称 《 反 垄断 法》 ) 自 颁 布
身就是 一种 垄断 。反 垄断法 的 目标是 维 护市场 经济 中 的竞争秩
至 今 以逾 五年 , 各界质 疑 与讨 论从 未平息 。 《 反垄 断法》 被 发达 国 序 , 是“ 保 护竞 争而 非保护 竞争 者” 。 。 因此 , 市 场经 济发展 不充分 家 誉 为“ 经济 宪法 ” , 但 在 中 国却 一 直不被 大众所 熟识 。 在 我 国市 是 反垄断 法 在中 国面 临最 大 的困境 。
关键 词 反 垄断法 经 济 垄断 行 政 垄断 改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9 . 0 2 作者 简介 : 王娜。 重 庆 市公 安局 南岸 区分局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2 . 2 9
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

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反垄断法不能有效地解决垄断定价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由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其执行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
反垄断法的这种缺陷根源于其规制对象的错误和反垄断方法的失当。
从垄断形成的根源入手,清除引发垄断弊害的进入壁垒,重新设计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并以积极促进竞争的方式代替传统消极的反垄断政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垄断问题。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进入壁垒自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以来,全球已有上百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甚至有“经济宪法”之称。
然而,在反垄断法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一种异样的声音也在时刻敲响我们的警钟。
反垄断法从其诞生时起,就不断遭到经济学家的批判;特别是随着20世纪 50年代以来一批经济学家对垄断的深入研究以及随后兴起的法律经济学运动,传统的反垄断理论更是受到猛烈的冲击。
近些年来,美国主流经济学界甚至包括美联储等管理部门,都对美国一百多年来的反垄断立法尤其是司法实践持严厉批评甚至否定态度。
这些批评和否定凸显出了反垄断法的缺陷性。
一、反垄断法的困境——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例反垄断法不能有效地解决垄断定价问题为了防止市场出现垄断定价,反垄断法禁止厂商订立限制竞争协议,对企业的合并进行控制,并禁止厂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反垄断法的这一做法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垄断定价问题。
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可以消除市场上的正式卡特尔,但是,相互竞争的销售者也许不需要进行通常意义上的共谋——也就是说不需要进行任何公开的或可以察觉的联络——就能够在定价方面进行合作。
〔1〕这种现象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寡头互相依赖”,也有人称其为“默示共谋”。
〔2〕博弈论对理解“寡头互相依赖”很有帮助。
〔3〕在寡头垄断市场上,由于市场集中率很高,市场上只有几个厂商,每个厂商都能影响市场价格从而影响竞争对手的利润,如果他们进行激烈的价格竞争,结果必然对各自都不利;而如果某个领头企业率先提高价格,很可能引起整个行业的提价,而这种提价对各方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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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完善路径;网络经济;工业经济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
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
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
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
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
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
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
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
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
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
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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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
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
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
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
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
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
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
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
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
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
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
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第一,在政府反垄断目标上,应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网
络信息产业领域,网络外部性及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和网络信息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寡头垄断市场
结构是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某种垄断力量会对竞争对手
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窒息该领域的竞争,和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如
果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没有滥用其优势地位,透过串谋、胁迫和掠夺定价方式排斥竞争以致损害消
费者利益,那么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仅仅立足于一味地打破企业
垄断地位,有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应从主要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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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者利益转为维护市场竞争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消费者利益。从美国近年来的反垄断实践看,
其反垄断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这一转变。就中国而言,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在反
垄断目标上注意这一问题。
第二,在政府反垄断指向上,应注重规制企业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市场结构[2].在网络经济条
件下,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市场行为,而不再是市场结构。工业经济时代以市场结构和
市场行为衡量是否存在垄断,如运用勒纳指数和贝恩指数法衡量单个企业的垄断势力,运用卖方集
中度、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赫芬达尔指数等判断各产业垄断势力。而在网络经济时代,判断垄
断程度的依据已不再是市场结构,而主要是看其市场行为。一方面网络市场本身就是寡占型的;另
一方面垄断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是暂时的,今天是第一的,不能保证永远第一;此外网络时代
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及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使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连,垄断产品的
价格也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因此,判断企业的垄断程度主要不在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
而在于是否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通过其他方式排斥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等市场行为。从这个意义
上讲,中国反垄断规制应主要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市场结构。
第三,在政府反垄断问题上,还应高度关注现代企业合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在网络经济条件
下,企业之间的合作策略使反垄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长期以来,在产业组织研究中人们对策略
行为,尤其是合作性的策略行为的消极作用看得过重,往往把合作性策略行为视为损害竞争的合谋
或串谋,对其在超强竞争条件下对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估计不足。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行
为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之间建立了合作性竞争的新型竞争关系,合作性策略行为的普遍存在就是
这种合作性竞争关系的直接表现。对于一个网络企业而言,合作存在着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内部的
合作,即从市场上获得的生产各要素在企业组织内部进行的合作;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各种
合作。对于企业间合作的行为认定,我们必须摒弃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把企业间的合作视为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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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串谋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所谓的“反竞争性合作”。在企业组织网络化的趋势下,企业的
合作性策略行为绝大多数是在技术开发、设计、生产、营销、物流等领域的合作,不是所谓的价格
合谋;企业横向的合作性竞争行为并非必然反竞争,也不都是垄断行为。因此,对于企业间的合作,
我们必须有客观、全面的认识,既要看到企业合作可避免过度竞争引起的资源浪费,可促进技术开
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又不能忽视一些企业通过隐蔽性合作手段达到垄断和控制市场的目的。
当前,中国反垄断规制中,对待企业合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可能导致垄断的合作行
为,应当持相对较为灵活的态度,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反垄断政策不断进行调整;二是要从
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考察企业之间的合作,某些合作从静态看可能限制了竞争,但却增加了动态竞
争,限制了一个层次的竞争却增加了另一个层次的竞争。反垄断规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政策上
和制度上规范企业间的合作行为,有效地克服和限制合作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三是要正确认识网络
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正如不能将垄断视为排斥竞争一样,也不能将合作、联盟等同于勾结、合谋。
反垄断政策的制订不能因为反对合作性垄断行为而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合作机制。
第四,在政府反垄断过程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搞清垄断形成的真正原因是
什么,不能把垄断一概视为反竞争行为,应根据一定的市场规范对垄断予以划分,然后针对具体问
题采取具体措施,否则就会以偏概全。其次,衡量一种竞争行为是否是垄断,关键要看这种竞争行
为对消费者的福利有什么影响。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无论从形成机理、特征表现以及产生的绩
效方面,都与工业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大的不同,《反垄断法》在对信息产业的垄断市场结构与企业
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并采取相应的
措施,既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水
平,实现尽可能好的市场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