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级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合集下载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作者:日期: 2兴国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兴国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 -一年 十二月十四日 兴国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1]20号)和《赣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赣市府办发[2011]43 号)精神,为 保证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 、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 问题, 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管理制度。

同时也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 要;是落实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要。

二、工作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全面查清全县辖区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建立健全全 县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 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 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 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利用 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全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 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 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 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最新)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方案

(最新)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方案

××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湖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湖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和上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遗漏。

重点是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

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

由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向政府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

由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进行土地权属与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颁证。

(四)服务原则。

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原则,登记调查工作要主动上门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五)高效原则。

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联合调查踏勘,就地解决矛盾、处理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三、职责分工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负责资料收集、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外业调查、界址核对和确认盖章顺利开展,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工作经费,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调整等资料,1992年详查以来乡镇、行政村名称变更资料,村级行政区代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局制定的《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甘政发〔2012〕4号)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甘国土资籍发〔2012〕3号)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确登记发证工作。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农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具体任务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2012年底完成全市7个县(市、区)422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宗地统一编码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稳步开展乡(镇)村庄地籍调查。

2012年底前,敦煌市、金塔县、肃州区完成一个乡(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率达到90%以上,完成当年登记发证宗地统一编码工作;2013年底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率达到50%以上;201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7个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实现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全覆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哈政发法字[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2]5号)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各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确权登记范围为本市各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农垦、森工所属土地除外)。

确权登记对象为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合法使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土地确权登记区的划分及承办单位土地确权登记区划分为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平房区、阿城区、呼兰区。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各登记区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承办单位,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到集体土地所属地的登记区进行确权登记。

三、土地确权登记期限1、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所辖区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的确权登记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2、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所辖区域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确权登记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四、土地确权登记受理、收取要件地点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统一受理、收取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确权登记提交的各项要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农业部农垦局局长王守聪解读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垦改革的内容

农业部农垦局局长王守聪解读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垦改革的内容

农业部农垦局局长王守聪解读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垦改革的内容钟恳【期刊名称】《中国农垦》【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9-12)【作者】钟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垦工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农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党中央新时期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农垦的战略地位、功能作用、改革方向、发展路径和措施,是当前全国农垦系统的首要大事。

为此,特刊发本刊记者对农业部农垦局王守聪局长的专访,以飨读者。

王守聪:从历史上看,新中国建立和发展农垦事业是党中央从国家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农垦事业历来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垦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企业化的改革方向,经济实力显著提升,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显著改善,特别是现代农业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维稳戍边等领域成为国家抓得住、用得上的战略战备力量,为全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农垦的地位作用在提升,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需要农垦更好发挥其战略功能。

同时,农垦发展也面临着很多突出矛盾和问题,亟需从国家层面全面明确农垦的改革方向和要求。

前些年的几个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过对农垦改革发展的要求,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是首次对农垦的改革发展方向、重点、路径、任务提出全面部署,将对新时期农垦事业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垦具有集区域性、经济性、社会性为一体的特点,又具有国有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双重特性,推进农垦改革不能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必须要开创中国特色的农垦事业发展道路。

目前,制约农垦加快自身发展、更好发挥战略作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农垦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根本消除,包括:农垦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产权结构单一、产权关系不够清晰、权责不够明确和内部经营机制不够灵活等问题;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健全,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仍然不足;农场国有土地确权进展缓慢,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被侵占蚕食严重;国有农场社企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农场办社会负担仍很沉重,许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政策,由于受体制和实施方式等因素限制,往往不能平等、及时惠及农垦;垦区之间由于受自然历史、管理体制、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现代农业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状况等差异大,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明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确权农场 中央财政补助金额 闽财农指[2017]104号 省级补助金额 闽财农指[2017]105号 小计



三明市吉
口农场
0.16 0.41 0.57

三明市溪
口畜牧场
0.08 0.01 0.09

三明市牛
岭茶场
1.56 3.89 5.45

合 计
1.8 4.31 6.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