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横溪新市镇出让土地简介-2019-房地产

北京·思源置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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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0名免费)

总占地面积2.6平方公里,位于江宁区西南侧,距南京市区32公里,距东山

副城25公里,紧邻禄口国际机场,地处南京都市区的外圈层,受南京中心

城区的影响力极强。

32KM 中心城区

东山副城

25KM

位于南京市区南部,江宁西南部

在江宁区的位置

在南京的位置横溪新市镇

横溪新市镇

项目临近禄口国际机场,毗邻台湾农民创业园,集便捷的交通区位和良好的自然环境于一身。

交通便捷,现代快速交通网络已初具规模

横溪镇通过机场高速、将军大道、

宁丹公路与主城便捷联通,40分钟

可达江宁主城区

规划有北机场快速路,西临宁丹高

速、南接X240省道

一、交通规划利好

宁丹路改造、机场西通道快速路通车,横溪至主城时间可缩减至15-20分钟

二、总体规划

横溪新市镇的功能定位:

空港宜居风情小镇

绿水交融共生、宜居宜业的生态镇

区域功能对接、服务集散的旅游镇

现代服务引领、功能综合的服务镇

二、总体开发计划

中建主导横溪新市镇开发

中建方程2017年2月10日,由与中建七局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新市镇建设PPP项目,期限为10年,总投资72.82亿元。

区域范围内可出让地块共28个,合计1497亩

二类居住用地13块;商业用地5块;商住混合用地8块;科研用地1块;旅馆用地1块

N9、C1、C15规划指标情况

地块名称N9C1C15地块编号03-0704-1104-07用地代码Rb B1B1用地性质商住混合商业商业用地面积(亩)109.232.113.5容积率 1.5 1.0 1.6建筑密度30%35%50%控制高度35米45米45米绿地率25%15%15%

N9

C15C1

横云路

横溪中学

社区医院

横溪菜场沿街商铺街道办事处美的.雍翠园

小学&幼儿园

紫金银行配套类型

配套设施与地块距离

公交线路

712路至市区

/868至江宁主城区/861路至机场线

/地铁线机场S1号线7km 高速公路

常合高速、机场高速

4km 、6km 学校横溪中学

200m 允公小学800m 横溪幼儿园

800m

医院社区医院700m N9、C1、C15周边配套情况

N9地块——已征为国有,目前有一户三层民房未拆,东南角一条220KV高压线高压线迁移方案已批复并已签订迁移协议

N9以楼面价5000元/㎡计,商住比1:9,住宅售价14000元/㎡,商业售价20000元/㎡,初步估算得项目销售净利润率约12%。

序号项目合计(万元)备注

一销售收入159432

二开发总成本118675

1土地成本56238 按楼面价5000元/㎡计

2 前期费用1665 按建安费用5%计

3 建安成本33306 按商业3500元/㎡计

4 基础设施建设费4996 按建安费用15%计

5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1665 按建安费用5%计

6开发间接费2664按建安费用8%计

7不可预见费3016

8期间费用15124

8.1 销售费用4783 按销售收入3%计

8.2 管理费用2513 按1~5之和的3%

8.3 财务费用7828 自有资金30%,贷款利率6.5%

9 税费及其他15727 增值税按9%计,土增税按销售收入5%计

三销售利润25029

8所得税6257 按25%计

四净利润18772

五税前投资利润率(利润总额/总投资)19%

六税后投资利润率(净利润/总投资)14%

C1、C15地块——两地块相邻,均已完成征地、拆迁、收储、临时青苗补偿等前期工作,地块现为净地。

C15 地块C1 地块

C1以楼面价4000元/㎡,商业售价20000元/㎡计,若产品全部去化,初步估算得项目销售净利润率约30%。

序号项目合计(万元)备注

一销售收入42800

二开发总成本22346

1土地成本8817 按楼面价5000元/㎡计

2 前期费用375 按建安费用5%计

3 建安成本7490 按商业3500元/㎡计

4 基础设施建设费1124 按建安费用15%计

5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375 按建安费用5%计

6开发间接费599 按建安费用8%计

7不可预见费563

8期间费用3004

8.1 销售费用1284 按销售收入3%计

8.2 管理费用469 按1~5之和的3%

8.3 财务费用1251 自有资金30%,贷款利率6.5%

9 税费及其他3078 增值税按9%计,土增税按销售收入5%计

三销售利润17376

8所得税4344 按25%计

四净利润13032

五税前投资利润率(利润总额/总投资)68%

六税后投资利润率(净利润/总投资)51%

C15以楼面价4000元/㎡,商业售价20000元/㎡计,若产品全部去化,初步估算得项目销售净利润率约27%。

序号项目合计(万元)备注

一销售收入28800

二开发总成本14914

1土地成本5933 按楼面价5000元/㎡计

2 前期费用252 按建安费用5%计

3 建安成本5040 按商业3500元/㎡计

4 基础设施建设费756 按建安费用15%计

5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252 按建安费用5%计

6开发间接费403 按建安费用8%计

7不可预见费379

8期间费用1899

8.1 销售费用864 按销售收入3%计

8.2 管理费用316 按1~5之和的3%

8.3 财务费用719 自有资金30%,贷款利率6.5%

9 税费及其他3394增值税按9%计,土增税按销售收入5%计

三销售利润10492

8所得税2623 按25%计

四净利润7869

五税前投资利润率(利润总额/总投资)57%

六税后投资利润率(净利润/总投资)43%

三地块以N9楼面价5000元/㎡,C1和C15楼面价4000元/㎡,住宅售价14000元/㎡,商业售价20000元/㎡计,若产品全部去化,初步估算得项目销售净利润率约13%。

序号项目合计(万元)备注

一销售收入231032

二开发总成本161038

1土地成本75487

2 前期费用2292按建安费用5%计

3 建安成本45836按住宅3000元/㎡,商业3500元/㎡计

4 基础设施建设费6875按建安费用15%计

5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2292按建安费用5%计

6 期间费用3667

6.1 销售费用4093按销售收入3%计

6.2 管理费用20496按1~5之和的3%

6.3 财务费用6931自有资金30%,贷款利率6.5%

7 税费及其他3411增值税按9%计,土增税按销售收入5%计

三销售利润39812

8所得税9953按25%计

四净利润29859

五税前投资利润率(利润总额/总投资)21%

六税后投资利润率(净利润/总投资)16%

拿地时间:横溪街道于2016年9月出让了吴楚路以南,横云北路以西的G63地块; 地块面积:48162.9平方米(72.24亩); 挂牌起始价:1.8亿;

成交价:经56轮竞价达最高限价后,转为15家企业现场摇号,最终由广州美的地产以总价3.48亿元取得,综合地价为

482万/亩,楼面价4516元/平米。美的雍翠园

地块指标:建筑面积108000m2,容积率1.6;

产品规划:项目规划15栋5-7层洋房,4栋11

层小高层和一栋商业,有89、110、115、

125m2四种户型,规划户数703户;

去化情况:2019年4月20日开盘,现房销售,

毛坯交付,首推3栋洋房,共计72套,销售均

价14900元/m2,已售罄;二期推出136套,销

售均价14900元/m2,去化60% 。

拿地情况建设开发情况四、周边房地产开发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管理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管理制度 出让受理工作制度 一、接收资料。接收资料包括: (一)崇州市国土局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矿权)使用权的请示; (二)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矿权)使用权的批复; (三)工业用地出让情况明细表; (四)崇州经开区和经信局关于同意出让工业用地的函(附合格企业名单); (五)地籍调查表(土地红线图、宗地草图、界址点成果表、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六)情况说明; (七)技术规定。 二、要件查验。 三、复核查验内容。对土地(矿权)资料初步检验后的内容进行交叉复核,重点复核资料涉及的数据,为拟制公告做好准备。 四、受理(或退件)。 (一)土地(矿权)资料查验复核无误后,进行科室内部审核,内部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资料要件移交至土地公告拟制岗。 (二)对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合格的

土地(矿权)资料以及应补充、更正信息及时反馈至接件受理岗,由接件受理岗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完善资料。 公告发布制度 一、拟制公告。由专人负责拟制公告,公告拟制完成后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查。 二、复核公告。复核《公告》中的数据、竞买条件、出让时间、提示内容等,确保零差错。 三、公告报批。公告复核无误后,将经过复核的《公告》逐级上报领导审签。 四、公告发布。将领导签发后的《公告》提交至网络信息发布岗和媒体信息发布岗发布,同时提交至接件受理岗,做好接受报名、场地预约和抽选拍卖(挂牌)主持人准备。 五、资料移交。将土地(矿权)上市报件全套资料、已发布的公告及宗地位置示意图移交给文件拟制岗。

出让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一、拟制出让文件。由专人拟制出让文件,文件拟制完成后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查。 二、复核出让文件。交叉复核土地(矿权)出让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数据、竞买条件、项目建设要求、时间等,确保零差错。 三、文件报批。将已经过复核的土地(矿权)出让文件逐级上报领导审签。 四、印制成册。将完成审批的出让文件规范印制并装订成册交接件受理岗发售。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 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第一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 1、税收风险分析 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为此,母公司必须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可是,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国有土地部门的配合下过户到亩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名下,但是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收据已经开给了房地产母公司,没有开给拟成立开发该土地的子公司。存在以下税收风险:子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将面临不能扣除,使子公司的税收成本增加。 2、规避税收风险的法律依据 (1)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

房地产企业全部成本明细及科目(一)

房地产企业全部成本明细及科目(一)(2015-01-12 21:21:21) 标签:分类:工程技术 房产 1、土地款 2、大配套费 3、土地出让金 4、土地契税 5、土地交易费(拍卖手续费) 6、办理土地证费 1、三通一平 (1)临电工程费 ①红线外 ②红线内 (2)临水工程费 ①红线外 ②红线内 (3)临路工程费 (4)填土及平整场地费

(5)临时设施 2、规划管理费 3、规划设计费 (1)咨询费 (2)方案设计费 4、施工图设计费 (1)方案设计费 (2)施工图设计费 5、环境方案设计费 (1)方案设计费 (2)环境施工图设计费 6、综合管网设计费 7、人防费 8、招投标费 (1)招标监督服务费 (2)代理费 9、墙改费(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10、地名费 11、施工图审查费 12、勘察放线费 (1)地质勘察费

(2)测绘费 (3)地基测量费 (4)人防物探费 13、产权登记费 14、销售许可证及面积测量费 15、房屋交易手续 16、分户土地登记费 17、地籍地形图、核地 18、合同审查费 19、水泥专项基金 20、环境影响评估费 21、避雷检测费 22、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1、地基处理 (1)桩基础工程费 (2)桩检测费用 2、住宅土建、安装 (1)土建安装工程费 (1.1)土建工程费

(1.2)安装工程费(1.3)甲控、甲供材(2)电梯 (3)消防 (4)排气通风 3、工程预算编制费 4、土建监理费 5、沉降观测 6、质量监督费 7、人防设施 (1)人防监理费(2)人防设施费 8、变更及签证 9、示范小区奖 10、成品房装修 11、其他(外装费用) 1、供电 (1)工程费 (2)小区管网 2、供水

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利弊及对策分析

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利弊及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也不容忽视。笔者以价高者得、开发商联手哄抬地价从中牟利、政府调控失灵等方面为切入点,对各种出让方式的操作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建立信息交流系统及土地预警机制的方式和方法。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出让方式哄抬地价 导入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应的上层建筑也随之深化完善。当我国逐渐形成了以第一产业稳定发展,第二产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第三产业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格局时,对社会资源,尤其是支撑性的土地资源需求量更是与日俱增。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10年云南省需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0000公顷左右。从2010年1—2月我省土地供应情况看,全省供地1573宗、1044.62公顷,同比增加82.3%,土地增量需求主要来源于交通、水利、能源、公益等基础设施用地。[1] 毫无疑问,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出让方式在对合理调配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交易透明度,树立政府清廉形象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出让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不断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规范土地出让市场,使有限的土地资源物能够物尽其用则显得弥足可贵。 1、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的必要性 土地出让方式的完善,从唯物论的角度来说,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力臻转变,更是为了适应客观世界的发展要求所做的应变之策。变则通,不变则亡。世界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不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是时刻变化发展着的客观事实提出的必然要求。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土地出让市场运行的井然有序,必须以强有力的制度政策为后盾,将市场因素与法律因素有机结合,使得土地出让市场的正常运行有法可依,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运作对土地出让方式的制度完善提出的客观要求。土地乃一国生存发展之根本,以我国特定的政治环境来说,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要发展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济发展模式,土地则是发展多项经济体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2]在生产流转过程中土地出让方式则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不仅要使土地出让一级市场在有一定储备发展空间的同时有足够的土地出让到使用者手上,还要使土地出让二级市场繁荣起来,确保各行各业稳定发展。因此,不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是市场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2、现行土地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 2.1现行土地出让模式显现的优点 一是土地资产观念深入人心,加强了全社会对于土地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高度关注。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下,采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面向公众出让,激活了土地交易市场。将土地出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使得全社会对于土地资产及土地资产市场配置发生了认知上的本质转变。

国有土地出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颁布时间:1990-5-19 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土地出让制度对房价的影响

每次的宏观调控中都少不了房地产,每次的重点都集中于对房价的调控,但为什么每次对房价的调控中却从来未涉及到对土地价格的调控,或对土地出让制度的调控或修改呢? 自2002年实行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之后,价格者得成为防止腐败的唯一路径,从而推高了土地的出让价格,并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而地王的频出让中央政府不断的出台打压房价的措施,甚至不惜用行政的限购手段、约谈手段。但是却始终不肯调整出让制度,宁愿限房价而竞地价也绝不肯限地价而竞房价。 从经济学角度看,土地的价格应由土地的产出能力决定,如能种水稻的土地要比只能种地瓜的土地值钱,因为水稻的产量高、价格高、收益大,因此土地的价格高,土地的产出预期决定着土地的价格。 但中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决定了政府垄断的土地供给,并以竞争的出让方式一次性的收取若干年的“批租制”,这就扭曲了土地的价格。如政府不出让种水稻的土地而只出让种地瓜的土地,于是饥饿就让民众不得不出更高的价格购买种地瓜的土地而去生产水稻。如果政府连种水稻都垄断和控制了,那么地瓜也能卖个水稻的价格,水稻就价格更高了。 正是这种预期让土地的价格不断升高,而产出的不管是地瓜还是水稻价格都在上升并被扭曲了。 两年前全国工商联黄主席曾将土地问题的报告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大会发言,也曾引发一轮关于土地价格在房价中所占比重的争论,但并未最终得到解决。今天这个问题则越演越烈、更加突出。土地成本占房价中的比例不是缩小而是不断的扩大,土地交易的价格指数上升的速度与幅度不是小于房价上升的速度与幅度,反而大大的超越了房价的指数。自2002年实施招拍挂制度之后,两者之间的差距则逐年加大,成为推动房价上升的主要动力,而不对土地出让制度进行调控就必然只能不断的那个房价升级,不管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都无法阻止房价继续上涨的脚步。 2000—2010年,我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累计上涨了76.8%,其中商品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86%,二手房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96%,但同期我国70个大中城市地价累计上涨了123%,其中住宅用地价格累计上涨了163.5%,普通住宅用地价格上

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配套设置费的分摊方法

一、第三十三条九项(二)款的原文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下列顺序合理分摊: 1.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 2.将“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 3.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按照可售面积分摊各期、各项目应负担的成本。 二、土地成本分摊,分配方法 (一)交易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为10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两幢楼,一幢为写字楼,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一幢为公寓,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公寓的公共配套设施当中有游泳池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500平方米,开发商改变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质的设施。公寓已出售90%,写字楼尚未转让。 (二)按占地面积分摊土地出让金 1.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为: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600万元=公寓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2.按可售与不可售面积确认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1)公寓不可售占地面积应负担的出让金。公寓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其中不可售面积的游泳也占地100平方米,应负担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下: 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1O万元=不可售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2)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590万元=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600万元-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10万元。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

建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尘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房地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拍卖企业等中介机构擅自接受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的,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南宁市曾经买过一套房改房的李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一套售价10万元左右、5年以上房龄的二手房改房过户,各项税费加起来近3000元,而现在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就等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要多缴一笔钱。如何计算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是市民最为关心的事情。 解读: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是指房屋所在位置的楼面价,每个网格点为200米×200米,市民可到各分局查询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的基准地价图。南宁基准地价最低值在沙井一带,为188元/平方米,最高值在南湖一带,为1100元/平方米。上市房屋不在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覆盖范围内的,按基准地价的最低值188元/平方米计算。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举例:张三有一套住房位于衡阳秀灵路口,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拟准备上市交易,该房屋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为52.4平方米,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14.97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则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法如下: 经查阅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该位置的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为511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5,容积率修正系数0.761;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年期修正系数0.9983.据此,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511元/平方米×0.761×10%×52.4平方米×0.9983=2034元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0273 更新时间:2010-12-15 14:33:39 免费法律咨询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浅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界定

浅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界定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争执及评析 人们凭借对现行有关法律文件的理解,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间上有下列五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下列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其一,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的日期。 其二,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或国土资源部门制订作的划拨用地通知书的日期。 其三,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与中标人或竟得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其四,交地日期,即《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建设期限的起始日。 其五,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日期。 关键要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含义,顾名思义应理解为“使用土地的权利”,用地单位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起始日应为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笔者对上述四种观点作些剖析,意在抛砖引玉。 对第一种观点,应从供地方式区别对待。(1)使用集体土地或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建设期限的起始日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若项目用地的审批时间与建设

起始日为同一天,那么,可将有权机关批准项目用地的时间认定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除此之外,则不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情况下有三个不同的日期,即政府批准出让土地方案的日期、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国土资源部门制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建设起始日,其中政府批准土地方案的时间先于后两者(协议出让方式的,前两者的日期有可能相同),因为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竟得人,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因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批准项目用地时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 对第二种观点,也应区别对待。(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它的法律地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同,二者实体内容相近,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规定交地日期。 对第三种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中国土地招拍挂制度

中国土地招拍挂制度 本文通过对中国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发展过程进行回顾,通过分析招拍挂制度对中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作用,针对目前招拍挂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目前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市场机制政府管理 一.引言 中国土地市场招牌挂制度建立及发展背景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行政划拨使用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所导致的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益低、土地浪费严重,产权关系混乱等问题严重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弊端。改革开放后为了克服土地无偿使用带来的种种弊端,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制定实施,到90年代初,我国对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完成了改革,建立起土地有偿,有限期,可依法进行土地交易的有偿使用制度。这种制度理顺了产权关系,使土地的资产特性得到体现,也体现了国家做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然而这种以协议出让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出让方式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由于交易过程不公开,寻租行为普遍,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由于缺乏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导致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和低价出让等现象。 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发布第11号令,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第71令,<<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2004年8月31号以后所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全部实行招拍挂制度,即所谓的”831”大限. 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土地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招拍挂制度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从长远上看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土地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土地市场的长期不完善,产权不清晰,长期未曾引入市场机制,市场上对招拍度的实施也存在种种疑虑.同时经营类用地的招拍挂制度自身也存在着种种不完善之处,各地在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实践中也发现了各种问题,对于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制度研究有必要深入进行. 二.中国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的具体含义及特点 土地的交易的公开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开性,但其具体操作又有其差异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交易要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一)土地招标

土地出让历史

土地出让历史 1982年深圳特区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区试点土地出让 1988年在福州市、海口市、广州市、厦门市、上海市、天津市扩大试点 1987年上海市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地方性土地出让形式 1988年4月12日,七届一次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9日,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应调整。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但行政划拨范围未确定,且出让方式以协议出让为主。 1992年《关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市场,规定划拨用地范围,其余以出让方式获取。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房地产管理法》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细节未披露。 1995年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方式》堵塞协议出让价格漏洞。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为经营性土地从非市场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的分水岭。 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实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对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 2002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 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规定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方可协议出让。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提出: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依法批准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时补交出让金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2004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终确认,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是该通知并未明确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了审批但未进行登记时的效力,这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2006年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2006年0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第031号针对2005、2006年存在的工业用地低价协议出让及由此带来的非理性竞争、零地价、粗放低效利用等问题,明确提出: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自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扩展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强制性的政策规范,在全国范围迅速确立。要求建立工业用地最低价统一标准,不得低于最低价出让。 2007年3月,《物权法》 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范围、操作程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 2009年8月10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边界,区别对待中小企业发展、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等。

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发展,依照市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和园区工业投入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作为政府财政收入,原则上不得返还给征地单位。 第二条市返还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实行归口管理,由镇财政统一拨付给园区,园区根据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返还对象的税源注册地必须在仙女镇范围。 第四条园区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返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返还 第五条对于投资强度、注册资本、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予返还(协议另行规定除外)。 第六条对于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到帐3600万元(含3000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浅谈土地出让制度

目录 目录 (i) 一、中国现行土地出让制度 (1) 1.1土地关系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1) 1.2土地利用的立体化。 (1) 1.3土地关系具有外在的延展性。 (2) 二、城市出让土地制度的特征 (2) 2.1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市场。 (2) 2.2招标、挂牌、拍卖为主的竞争性的出让方式。 (3) 三、我国现行土地出让制度的评价 (3) 3.1现今土地出让制度的优点: (3) 3.2同样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4) 四、国外土地出让制度 (5) 4.1中国香港 (5) 4.2瑞典 (5) 4.3中国台湾 (5) 4.4美国 (6) 4.5英国 (6) 五、土地出让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6) 5.1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明确界定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权利、责任范围,建立透明 公开的土地市场。 (8) 5.2完善“招拍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深层次的体制缺陷,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9) 5.3完善一次性的土地“批租制”,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9) 六、参考资料 (11)

浅谈土地出让制度 「关键词」土地关系土地出让金权力寻租利益分配招拍挂土地财政转轨一、中国现行土地出让制度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一切财富创造都离不开土地,而社会主体—居民、政府和工商企业的社会活动都依赖于土地,所形成的土地关系也就值得关注和思考。因而本文从土地关系出发进而聚焦到土地出让制度。 土地关系是指以土地为客体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人们因对土地的占有、利用、保护、管理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土地关系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1土地关系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土地本身是一种自然资源,是自然本身的产物,而不是劳动的创造物,人们只能利用和改良土地而不能创造土地。土地的有限性、永久性、位置的固定性以及土地的空间特性等都决定了人们利用土地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1.2土地利用的立体化。 土地的有限性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和现代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地表向立体的空间发展,使得土地关系复杂化。

房地产项目的成本和利润测算模板完整版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和利润测算模板 一.征地补偿费 (一) .土地出让金 1. 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基准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年限修正系数*用地面积 2?上交部门:市财政局 3. 依据:⑴京政发[1993]34号文?(2)京政发[1994]43号文? 4. 说明: (1) 各区类地价取值详见附件; (2) 城近郊区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区财政; (3) 远郊区县地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区县留用; (4) 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5) 在使用《基准地价表》时,由于地区分类是按照区县划分,不同区县的同类地区差别 很大,而且周围环境至关重要,所以把同类同种用途地类的地价区间等分为十级.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判断土地的区类,然后评定地价的级别,最后选定基准地价,使地价测算更为合理,规范. 同时考虑到说明(2),(3),(4),在测算地价时加入"操作系数”概念,以准确 测算必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比例. 附件:(1) 1-10 类地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价; (2) 土地出让金修正系数表 (二) .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详见附资料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开支范围. 说明:(1)测算时亦可依据《基准地价表》,计取"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的数据. 二.前期工程费:(取值在40-120元/平米) 1. 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依据:1992年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说明:施工现场千差万别,通常按建筑面积5-15元/平米,或建安工程费的1%. 2. 规划,测量,勘察,设计费: 依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国家计委计字(1984)596号文,建设部(1991)第150,316,425 号文;国家物价 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 标准:(1)勘察费:概算价*0.30-0.80% (2)民用建筑设计费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单位:% I I I I工程丨工程概算投资(万元) I I ------------- 1------------- 1------------- H------------- I 等级 | 300 以下 | 301-1000 | 1001-3000 | 3001 以上I 1特1级 J | 2.2 1 -------------- 1 | 2.1 ----------------- | 2.0 | II 1.9 1 1 一级1 1 1 | 2.0 1 1 | 1.9 1 | 1.8 | II 1.7 1 1 二1 1 级 1 1 | 1.8 1 1 | 1.7 1 | 1.6 | II 1.5 r 1三1 1 级 1 1 | 1.6 1 1 | 1.5 1 | 1.4 | II 1.3 r 1四1 1 级 1 1 | 1.4 1 1 | 1.3 1 II | 1.2 | II r 1五1 1 级 1 1 | 1.2 1 1 | 1.1 1 | | 1 1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摘要: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 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应从以下方面来认识:(1)它改变了我国土地征收和供应的结构,完善了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取得与供应的制度。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供应方式由“毛地出让”(生地出让)转向“净地出让”(熟地出让),从协议出让为主转向以招拍挂出让为主。(2)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成本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分离核算,可以避免协议出让中房地产商与政府在征收拆迁成本、出让金与土地规划参数间不断地讨价还价的现象。土地储备制度割断了用地者与被征地人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可以避免拆迁补偿费用与土地出让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政府全面而有效地控制土地的利用、开发,更好地实施土地规划。(3)土地储备制度不仅具备调控土地供给的作用,也具备调控土地需求的功能,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4)土地储备制度激活了存量土地的利用价值,对一些地段比较偏僻、开发条件不理想以及闲置的城市土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管理,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通过前期开发和整理,作出统一计划和整体安排,加快企业存量土地盘活进度,解决部分企业改制的燃眉之急,实现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5)促进土地保值、增值,加强土地资产管理。(6)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土地储备机构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类似于仓储者,它管理着已经储备的土地。(三)储备土地的取得方式 储备土地的取得,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实务中的操作,大概有土地征收、土地收回、土地购买和土地置换四种方式。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 土地储备制度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是“熟地”。所谓“熟地”,是指已经完成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土地已经达到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土地的一级开发完毕,“生地”变成了“熟地”。 (五)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土地储备中心,即《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虽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但往往并不亲自实施实际的“七通一平”等具体工作,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授权,来委托特定的企业承做土地的一级开发,或者说从事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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