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应提取的基金完整版
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在哪里交

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在哪里交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是针对于拆迁家庭而建的房屋,也会有人花低价来购买安置房,在购买的时候对于安置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在哪里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是很清楚。
那么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
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批地的时候就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这种房屋必须满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2、如果房本上面加盖了方形章,写着按经济适用房管理,那就是3%的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商品房是不用交土地出让金的,回迁房里面可能会有一部分商品房,是因为原房主被拆迁的房子是私房,所以回迁后也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不过这种几率很小。
二、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1、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
法律规定提出过具体要求,主要是必须足额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详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2、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3、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60782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af.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15%,由省、市州、县(市)分别从本级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专款专用;省集中30%,从省级分成收入中直接提取,不另从市县集中;享受省政府土地出让金分成优惠政策的市州,省暂不集中;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省级开发区)、“十强镇”,省集中30%。
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在财政基金预算中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土地出让金入库进度提取和支出管理。
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涝洼地、薄地等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能力。
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各地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保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专账,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安居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要在哪里交?

安居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要在哪里交?房屋买卖的税费是针对房屋来收取的,是由房管局统一管理核算的,那么土地金就是当地的土地部门租用土地使用年限获取的,也就是说土地使用金到了一定年限之后还是需要继续缴纳的。
那安居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呢,安居房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呢?安居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1、土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已购房改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交易的时候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前,按出售价格的10%上交,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后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3、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安居房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
法律规定提出过具体要求,主要是必须足额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详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分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分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沪奉府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分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发〔2019〕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分配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11日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分配管理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区土地出让金分配管理意见如下:一、分配原则(一)规范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土地出让金分配管理。
(二)激励增效。
为了激励各街镇、开发区、集团公司(简称“镇级”,下同)进一步做好土地收储、成本控制,推进集约高效用地,除市区两级提留各项基金(资金)后,剩余部分由镇级使用。
(三)聚焦重点。
优化支出结构,土地出让金要聚焦重点,以确保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以收定支。
严格执行《预算法》,政府性基金应当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和支出需求编制预算,并在执行过程中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
(五)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要求,按项目编制预算。
对于国家、市、区按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二、分配办法(一)六类经营性用地1.市级:土地出让总价的19.25%。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政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字〔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农业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范围内,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不足0.4 亩,县(市)不足0.6亩(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0.4亩、县(市、区)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62fc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ef.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北政发[1994]2号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北政发[199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86b4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3f.png)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北海市辖区范围内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代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在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开发及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专款专用。
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按本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的收费标准按北政发[1992]56号文《北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浦县的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其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地段和等级的划分整个北海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划分为特级地段、一级地段和二级地段。
㈠特级地段北海银滩旅游区(包括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银滩三期)、中心商贸区和保税区为特级地段。
㈡一级地段以南北大道为界,南北大道以西(含南北大道以东纵深100米范围)为一级地段,路宽40米以上(含40米,下同)道路旁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级一等,其余为一级二等。
㈢二级地段南北大道以东为二级地段(除特级及一级地段外),路宽40米以上道路旁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一等,其余为二级二等。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地段等级及土地类别的不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如下标准执行(见收费标准表)。
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

一、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作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26941亿元,同比增长43%。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
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
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
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二、土地出让金的特点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
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应提
取的基金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九项基金)一、农业土地开发基金
标准:市区元∕㎡
二、廉租房、公租房保证金
标准:总价款5%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四、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
五、水利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
六、铁路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3%
七、失地人员养老保险6万∕亩
八、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40万∕亩
九、教育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
(九项基金)
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成交价)计提项:
1.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资金=出让总价款×5%;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价款×5%;
3.铁路建设费=出让总价款×3%;
二、按土地出让面积乘以规定的单位面积计提项:
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面积(平米)×元/平米;
5.失地人员养老基金=出让面积(亩)×6万元/亩;
6.轨道建设资金=出让面积(亩)×40万元/亩;
三、按政府收益和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项: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8.失地人员风险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9.教育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出让总价款-征地收购拆迁安置成本-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铁路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人员养老基金-轨道建设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