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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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2.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3.总结和展望
正文
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监察法是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

监察法第十五条是关于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的规定,对于明确监察范围和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1.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和事项实行监察:(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二)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对象的三类人员和事项:一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二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是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这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对象范围。

2.监察权限
监察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对监察对象的财产、账户、交易、通信等方面的查询、冻结、调取等措施。

这些权限为监察机
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手段,有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和展望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的实施将为这一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高校监察工作实践探索——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角度

高校监察工作实践探索——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角度
⑤《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 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 察全面覆盖。”
⑥ 江利红 :《行政监察职能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整 合》,《法学》2018 年第 3 期。
⑦王旭: 《论套取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国家监察法〉 适用》,《法学杂志》2020 年第 7 期。
⑧《 国 家 监 察 法 》 第 十 五 条 第 四 项 及《 监 察 法 实 施条例》规定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 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 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健全高校科研经费使用配套监管机制 从国家近年来对高校科研发展政策来看,发展科 研事业与尊重科研人员智力创新价值成为国家改革发展 趋势。但套取科研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是一个重要隐 患。规范高校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监管其使用科研 经费时可能存在的套取经费行为,更好地平衡对高校科 研经费“放”与“管”的职能,更大地发挥保障作用和 激励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条例》的出台,更是 为解决规范高校健全完善科研经费使用配套监管机制提 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构建“权责明确”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组织 体系。明确高校监察、行政监察和派驻监察合作的“三 级监督体系”,实现覆盖预算申报、预算安排、过程管 理、结题审计和综合绩效评价在内的“全周期监督、权 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二是健全覆盖全流程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信息平 台。建立经费监督信息报送制度、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 台,提高数据质量,实现监督数据在线汇交、共享,并 实现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的联合惩戒。 三是制定以“防范为主”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服务 体系。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分类梳理,在有 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统一经 费监管准则。汇总科研违规案例,制定科研经费使用标 准和编制防止科研违规行为发生的“百问百答”手册。 四、结语 《条例》的出台是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 化,对于其在高校的适用上,我们仍发现有需要进一步 阐释和完善的地方:如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校监察与行政 监察、派驻监察的关系,进一步明确高校科研人员这一 特殊群体的监察对象身份,进一步明确套取科研经费这

监察法运用比较法学视野

监察法运用比较法学视野

监察法运用比较法学视野监察法是我国宪法修正案实施后新设立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和完善监察法的过程中,比较法学视野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监察法运用比较法学视野进行分析。

首先,监察法在国际比较方面运用了比较法学视野。

在国际上,监察机构是各国行使国家监察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各国的监察机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我国在制定监察法时,运用比较法学视野对其他国家的监察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吸取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我国监察法中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监察手段等内容,其中一些规定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监察制度,使我国监察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

其次,监察法在地区比较方面运用了比较法学视野。

我国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注重了对各地区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监察现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监察法的制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通过比较不同地区的监察制度,可以发现各地区监察工作的特点和问题,从而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这样可以确保监察法具有实际操作性,并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监察工作的需要。

最后,监察法在法律制度比较方面运用了比较法学视野。

在国内,监察法的制定受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制度间的协调性的影响。

我国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差异。

在运用比较法学视野时,监察法要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确保监察法与我国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

在比较法学视野的指导下,监察法可以尊重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理念,建立起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匹配的监察法规。

总之,监察法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运用了比较法学视野,这对于监察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比较法学视野使监察法具备了国际视野、地区视野和法律制度视野,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各个方面因素,使得监察法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国情。

监察制度的特点

监察制度的特点

监察制度的特点
监察制度是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部分,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察制度的特点是明确权责。

监察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规定了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监察制度的特点是权威高效。

监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能够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和调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保证监察工作的高效性和权威性。

第三,监察制度的特点是专业化。

监察机关是专门负责监察工作的机关,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察工作的职责。

同时,监察制度还规定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等。

第四,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全面覆盖。

监察制度不仅对党员干部进行监察,也对公共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保证了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全员覆盖。

此外,监察制度还将扩大监察范围,监察对象不仅限于公职人员,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

第五,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制约权力。

监察制度通过对公职人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措施,能够有效制约公职人员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六,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加强廉政建设。

监察制度是反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实施可以加强廉政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监察制度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打击了腐败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廉洁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监察制度具有明确权责、权威高效、专业化、全面覆盖、制约权力和加强廉政建设等特点,为建立法治国家和良好的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释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释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释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监察官的职责权利、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具体规定。

下面将结合该法的释义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地阐述其中的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

监察官作为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主要职责是行使监察权,对从事公共事务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官的监察范围广泛,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税务、土地、环境保护等领域。

此外,监察官还有重要的执法职责,可以依法采取询问、调查、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实施。

其次,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选拔任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确保监察官队伍的公正、专业和高效,监察官应当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确保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监察官的任命应当按照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人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同时,监察官还必须服从监察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履行职业操守,不得违法乱纪。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还规定了监察官的权利和保障。

监察官的权利包括接受群众举报、揭发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以及依法行使监察权,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利。

同时,监察官还享有安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切实保护监察官的人身安全,防止受到威胁和干扰。

监察官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妨碍监察官履行职责。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持高度纪律性。

监察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监察官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确保监察官队伍的纯洁和廉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职责权利、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为监察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也为加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保障。

监察官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履行好监察职责,为社会公正、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明清时期充分发展,这一制度在监督官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监察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本文主要探究古今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从监察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比研究古今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关键词] 监察制度[正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建始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在不断地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萌芽于先秦时期,总地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

在这个时期,既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监察职能主要是由天子或诸侯亲自行使,这一时期只能是中国监察制度形成的准备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官吏的监督,只能称为监察活动或监察行为,而并没有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

但是它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的开创时期,这个时期开创了监察官员“以卑临尊”的制度,制定了监察法规,加强了监察的中央集权。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刺史制度使得刺史与郡太守相互牵制,形成“内耗”,一定程度上使郡级机构行政效率降低。

综观这个时期的监察制度,还是“得”多于“失”。

其弊端后来多被纠正,有的却被后代封建政权所继承,成为封建检查制度的痼疾。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乱不断的时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来看,魏晋南北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官员的设置都不完备,总地来说,这个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衰微时期。

行测常识判断重要考点:监察法知识点

行测常识判断重要考点:监察法知识点在公务员考试中,通过研究历年常识判断部分的命题规律不难发现,新修订的法律和新颁布的法律往往是命题者最青睐的命题素材;另外随着竞争的激烈,随着难度的增大,考题综合性越来越强,为了帮助考生获得高分,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梳理归纳了综合性强、考查频率高的新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这部法与历年考查的重点《宪法》息息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时废止。

3.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4.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9.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0.国家监察委员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2.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4.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具体是以下6种情形:(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的名词解释

监察法的名词解释监察法,是指一部国家法律,用于管理和规范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的核心目标是监察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反腐败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

监察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架构、职权范围、调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监察机关的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监察法对于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监察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国家机关、政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涵盖了政府各个层级和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

监察法对于监察对象权利的保护和职责的规定,既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又体现了权力公正与制衡。

监察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和手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搜查、检查、抽查等手段,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但是,在执行调查职能时,监察机关必须遵循法律、尊重人权,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也体现了法治社会对于权力运行的约束和平衡。

监察法强调了对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

对于被调查对象,监察法规定了询问、辩解、律师代理等权利。

被调查对象有权提供证据和证人,并有权要求监察机关记录和审核调查过程。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调查的公正和合法性。

监察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追责制度。

对于监察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等行为,监察法明确了相关的追责程序和标准。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一旦发现监察机关存在不当行为,被调查的对象和公众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追究责任。

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基础。

它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运作,保障了人权与公民权益,并维护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随着监察法的完善和深化,中国的法治建设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

我国监察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监察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惩处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以保障国家机关的廉洁、公正和高效。

我国监察制度主要包括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监察程序等。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基础明确。

我国制定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制度的法律基础,并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2. 行政监察与纪律审查相结合。

监察制度不仅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察,还包括对公务员、领导干部等人员的纪律审查。

3. 全面覆盖。

监察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4. 领导权保障。

监察制度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和监察机关的领导权,保障了其独立运行和权威性。

5. 多方合作。

监察制度要求多方合作,监察委员会、纪委、审计机关等各部门密切协作,推动监察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监察制度之比较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监察制度之比较金洋陈秋容延边大学,吉林延吉133002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监察制度特点的比较,分析其本质特征,充分挖掘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取其精华,以史为鉴,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察体系,加强反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古今监察制度;特点;借鉴意义中图分类号:D691.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89-01一、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一)监督权与皇权紧密结合,皇帝是最高的监察员在我国古代,建立监督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皇权和封建专制。

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制,而不是现代的捍卫公民权利,防止专制独裁。

明清时期,在皇权达到顶峰的同时,监督的力量也达到了顶峰。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从上而下纵向监督在我国古代,监督机构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职能逐渐独立于行政。

例如,在秦汉时期,御史大夫既有行政权力也有监察权力。

而到了东汉时期,设立史台意味着我国古代开始有了专门的监察机构。

自从魏晋御史台之后,中央监察机构与行政机关相分离,两个部门分别独立。

直至明朝时的六科给事中,在编制与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

(三)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监察官的官阶都不是特别高,但是地位十分受重,相较而言选任过程也尤其严格。

历代统治者对于监察官员的地位处理的非常恰当,给予了监察机构崇高的地位但较低的级别。

监察官员即使职位不高,但是权力比较大,以卑察尊,可以监察“自皇子以下百官”。

二、中国当代监察制度的特点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中国的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当代监察制度有如下特点:(一)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监察体制当代中国的监督体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的实际发展为基础制定的。

无论是从《监察法》的颁布,还是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职能和权力方面,这些都反映了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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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肴弄I法治天地

《令獗雌需歸專蛊魏

赵永鹏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是进行反腐败的不可或缺的步骤,本文通过讨论监察体制与反腐败立法的关系

结合我国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以下简称《监察法》)的亮点,得出《监察法》颁布

与之前我国在反腐败立法领域做出的努力,

探究我国在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

,腐败现象仍然频出的原因

以及与国外其他国家的反腐败立法文件进行对比,

最终完善以

《监察法》为主的我国监察体制改革.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监察委员会

一、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

(一) 我国监察体系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监察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出现后,为了巩固

中央政权,规范百官所必需的制度之一,因此我国的监

察制度自秦汉时期秦始皇最初统一中国后便开始建立。

之后便一直经过各个朝代的完善、发展,传承至今。因 此,我国的监察体系也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在2018年 3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前

,中国没

有专门的反腐败立法,因此有关的立法散见于各个法律 法规以及立法文件、党规党纪中

在《监察法》

颁布之前,

我国在监察以及反腐败领

域的立法不仅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而且没有

统一的纲领性文件。

另外,

每个文件中关于该领域的规

定也偏向于某个具体方面,难以起到规范和指导实践的 作用。因此

《监察法》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监察制度

改革由政策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的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一个举措。

(二)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特点

1. 监察权的地位:提升至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行。

从《监察法》的规定来看,监察机关的形式为监察委

员会。

其产生方式由各级人大代表产生,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 监督。从这一点上来看,

其产生方式与政府及司法机关

(法院、检察院)相同,足见其地位的上升。此外,根 据《宪法》

第八十九条和一百零七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察部门统一受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

府领导,因此属于行政权的一个分支,而此次改革中, 却将监察权独立出来,使之成为一个可以和行政权、司 法权并行的国家权力。在此次《监察法》颁布之前,我

国的政治格局是一府两院,现在已经形成了 “一府一委 两院”的政治体制新格局。

2. 监察范围:由点及面扩充至全部领域。根据上述

所说,之前虽然在各个文件也体现了监察的精神,但是

由于太过分散,以及缺乏一定的适用标准,不能在实际 中发挥作用,并且其之所以被规定在各个文件中,也有

一部分原因是出于本文件的需要。比如《行政监察法》

明确规定其所适用的主体仅限于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任命的人员。而《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顾名

思义,仅适用于党员的违纪行为

。两者确实涵盖了一部

分主体,并且存在部分交叉。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即

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只是所有公职人员的一小部分,那么如此看来,

这两个文件都缺少对非党员的除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以外的公职人员的监察,这一部分即是一个明显的空

白区。这也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绝妙的条件。

大量处在

空白监察区的公职人员都会借助这个漏洞,大肆腐败。

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可以对他们进行惩罚和制裁的只有 《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但是构成犯罪所需要的

要件更多更复杂,入罪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因此仍然不

能弥补这一漏洞。而此次的《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于监

察范围的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在很大程度上

拓宽了监察范围,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扩大了监察权的

应有之义。

二、域外反腐败立法的经验借鉴

——

美国

19世纪70年代是美国腐败现象的高发期,那么在这

一段时期,美国是如何摆脱腐败困境的呢?要想得出这 一问题的答案,

需要先对美国腐败现象的成因以及表现

等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的腐败现象会如 此猖獗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五点:1. 经济方面。美国的经济在这一时期出现了高速的

发展繁荣,GDP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最直接

的标准,而有关GDP的相关数据则可以充分论证美国在

这一时期的经济发展程度。同时,不仅是在

GDP方面,

美国的政府收入和国债发行量以及工业生产总值也都呈 现出高速、大幅增长的势头。

2. 政治方面。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政府也具备了 充分的资金储备,因此也大举发行国债,

并积极将资金

投入在市政规划和城市的基础建设中。这些大项目的各

个环节都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这也就为公职人员在依据

公权力运行这些项目的过程中,创造了 "可观”的腐败

交易的机会。

3.

社会层面。美国的城市化进程突然加快。城市化

永远是和工业化相伴发生的。根据前述,美国的经济在 这一时期高速发展,工业化速度也随之急剧发展,这在

很大程度上加速了美国城市化的进程。经济基础决定上 层建筑,美国在这一时期已经具备了强大的经济实力

作者单位:

赵永鹏,上海政法学院

— 34 —因此,其不仅在工业领域,在教育、

就业等各个领域也

都必然会较之前的规模以及先进程度来讲都会有很大程 度的而提升,这就为城市化这个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基 础。城市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大批移民涌入美国城市。

批移民受到美国在各个领域迅速发展,急需大量人才的 吸引,以及移民实现自身梦想的需要

,都迫切地加入了

美国的发展与建设中。

美国本来就是一个移民国家,但

这一时期的移民总量已经远远超过最开始的人口总数。

有数据显示,1900

年的美国城市人口已经达到了 2400

万,是1860年城市人口数的四倍。但是移民的急剧增加

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定弊端:由于移民数量的大幅度 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移民的需求

。因

此,这部分移民就需要一些方式和途径快速实现自己的 基本需求,

与此同时也就会忽视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

而将重心放在自身的权利以及利益的追求方面。

一部分

移民在进入政府部门之后,自然也会出现道德水准低

下、理想信念动摇、意志力薄弱、对金钱的渴望比以往 任何时期都强烈的问题,可想而知,

他们也很容易变成

腐败现象的当事人之一。

4.

社会风气方面。“拜金主义”笼罩在整个美国的

上空。尤其是在19世纪末,由于这段时期正是美国南北

战争后的重建时期,实业和金融巨头垄断了绝大多数的

财富,相反,美国政府的财力就大不如前,在社会治理

方面也缺乏经验,很难夺回控制地位以将社会资源进行

相对公平的再分配。而社会资源的占有者就利用自己的

优势地位“为非作歹”,助长了腐败之风。

5.

法律层面。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定相对于经济社会

的高速发展而言相对滞后,与惩治腐败现象相对应的法 律法规等不够完善呢,不能达到控制以及减少腐败现象

高发的作用。因此腐败交易数量不降反增。以上种种原

因最终导致了美国的腐败之风加剧。

在对以上诱因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之后,

美国政府

下定决心整治,并从以下方面入手:

1•针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

《彭德尔顿法》等与抑制腐败之风蔓延滋生的法律。

2.

限制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腐败现象高发的原

因之一也在于不仅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限制过小,相反

他们拥有的实权范围也过于宽泛。这造成了联邦政府的 权利过于分散也过于弱小,很难对地方政府进行实际上

的控制和监督。因此

,联邦政府通过集中财权,加大对

地方政府经济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腐败的 作用。另外,类比其本国的三权分立原理,在机构的职 权之间设立一定的重叠事项,也可以实现缩小自由裁量

权的目的。

3. 依靠公共以及舆论监督,提高腐败交易的成本。 公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意识到腐败现象对自身甚 至对国家的发展都造成了很大阻碍,不仅如此,国民 的教育水平和自身素养的提高,也使得联邦政府可以 利用公众的这些优点对公职人员进行无时无刻地监 督,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同时,积极利用新闻 媒体这一平台,及时对腐败现象进行报道,也可以减 少腐败。、土、厶工編 IALLCIRCLES〉厶〉口大地丨2019年第03期三、完善以《监察法》为主的我国监察体制 改革(一) 建立监察官制度与司法制度类似,我国应制定与《监察法》相配套 的监察官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官和检察官是 司法机关的代言人也是实际运营者。同样,监察官也是 监察机关的主要构成要素,填充了监察委员会的骨架, 监察官的精神面貌与态度同时左右着整个监察机关形象 的好坏。因此监察官制度的建立可以参考《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对监察官的准入、职责、义务及保护做 出明确清晰的规定。(二) 对监察机关的制约虽然监察委员的职责是监督其他公职人员,但是我 们不能忽略监察机关自身也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自然 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当然,监察机关需要受监督的原 因不止这一点,还在于监察机关的职权和地位。如上述 所说,监察权己经与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平行, 成了一个独立的权力,并且为了最大化的实现监察的 效果,就必须向其赋予更多的强制性权力(但不是最终 的处置权)。历史的经验表明,当一个人拥有了足够大 的权力时,就会出于自然的本能去寻求更多权力,包括 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作为由人组成的一个机关也不例 外。因此,只对监察机关赋予权力而不施加相应的限制 是万万不可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 监委会自身的制约。可以在监委会内部设立一个 专门的机构。《监察法》第五十五条就规定了这样的监 督方式。自我监督是很有必要的一个举措和目标,如果 一个机关只能依靠除自身以外的其他途径,那也足以证 明这个机关自身已经失去了自我净化的功能,没有继续 存在的必要。相反,如果一个机关可以依靠其自身解决 大多数的腐败问题,也间接说明了这个机关已经发展的 足够成熟。内部的监督来源可以依靠机构之间部门和职 能的不同达到互相制约的效果,也可以依靠同一个机关 上下级的关系实现监督的目的。2. 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被证明是现代社 会中最常见的一种监督方式。其方式简便,时效性强, 缺点就在于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公众的情绪极易被 利用,引发更多社会问题。3. 来自上级监委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的制约。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监察机关产 生的来源,自然也就保留着监督制约它的权力。【参考文献】[1] 刘艳红,夏伟•法治反腐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的新路径[J].武汉大学学报,2018(1).

[2] 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 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6).

[3] 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

[J].中国法学,2017(4).

[4] 马怀德.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J].

环球法律评论,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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