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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刑法总论案例解析最新版

陈兴良刑法总论案例解析最新版

刑法总论陈兴良第一讲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案例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二)刑法的概念和特征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特征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1)公法的特征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是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在公法关系中,国家和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或者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2)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凡与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为刑事法。

因此,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

(3)强行法的特征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具有意思自治的性质,法律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而强行法则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

在刑法中,某一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除少数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外,一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私了,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

(三)刑法的分类刑法可以分为: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四)我国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只是在建国初期有三个单行刑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惩治妨害国家货币条例》。

微博留言板在哪

微博留言板在哪

微博留言板在哪篇一:微博无罪留言问话方式是很专业和职业,但缺少一种柔和的感觉。

这个案件不比其他,在同类案件中也是非常特殊。

让一个养育了13年??让她自己亲口陈述那些话语,无疑是非常的残忍。

(11分钟前)x剪刀手爱德华2010 她绝对是不会翻供的,绝对是认“罪”的,就不能不要询问细节或过程,就不能更简要些地进行吗?又何苦在询问中再次勾起她心碎的悲痛??觉得,询问,是合法,是程序步骤,但少了一些人性的关怀。

(7分钟前)剪刀手爱德华2010 类似的悲剧案例,在深圳,一个养了四年绝望后??好像是判了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另一个,出生后隔几天确诊后的第二天??好像是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全国来讲,类似的案例,不知道是如何判决的?不知道贵院有无搜集整理过,以供参考,避免裁判标准出入太多。

(2分钟前)剪刀手爱德华2010 看完庭审,觉得这个案件已经不再是考虑如何轻判的问题,而是应该考虑能否判其无罪的问题。

(10秒前) x剪刀手爱德华2010 法律,是因着人而产生,是关注人、关怀人的。

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才能够是永久长存的,因为她基于人性、服从于内心。

良知,是一切法律的根基。

司法,也不应当只是机械地使用法条,而应该生动地去适用,符合法律背后的涵义。

(10秒前)剪刀手爱德华2010 无罪理由1:合理性期待。

简单点,就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换做任何一个正常人,换了在她的处境,又能够怎么样?!换做是我,估计坚持得没有希望的话,也是会彻底崩溃掉,甚至崩溃得更早,无非也是一起死了算啊。

大家扪心可以自问,实话地讲,不要说空话。

(10秒前)剪刀手爱德华2010 无罪理由2:社会危害性。

有吗?没有。

想来想去,确实没有!她伤害了社会什么?!不要只是看到她进行这个事情的这个片段,更加要看到她含辛茹苦13年啊,还有13年来不断地期盼、失望、绝望和苦苦坚持。

(10秒前)一位母亲,会对社会有危害么?这个事情究竟又伤害了什么,是剥夺生命没错,但更准确地讲,又何尝不是在解脱。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一)清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2.主要立法:(1)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2)《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

(3)《大清律例》。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4)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5)《大清会典》。

(6)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7)各部、院则例。

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

(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3.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颁布“禁海令”与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2)限制采矿业的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严行官营制度。

4.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2)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3)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

5.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表现在:(1)“自首”的原则;(2)共犯的处理原则;(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柏浪涛微博每日案例分析

柏浪涛微博每日案例分析

@柏浪涛的刑法观每⽇日案例例分析汇总2019.4.15狗蛋卖房案案例例:狗蛋是甲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理。

公司有⼀一套房屋不不对外销售。

狗蛋利利⽤用其保管的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专⽤用章,欺骗⼩小芳购买该套房屋。

⼩小芳不不知情,与狗蛋签订了了购房合同,并向狗蛋⽀支付了了购房预付款50万元。

等到房屋过户时,⼩小芳发现房屋⽆无法过户,才发觉受骗。

狗蛋构成什什么罪,请说明具体的理理由。

案例例解析:1.狗蛋对⼩小芳构成诈骗罪。

⼩小芳受骗,处分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遭受了了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2.狗蛋不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虽然狗蛋利利⽤用了了职务便便利利,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而本案中狗蛋侵犯的财产对象是⼩小芳的财物。

2019.4.14辞职的狗蛋收款案案例例: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乙客户收货款。

后来狗蛋被辞退,但甲公司未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

狗蛋对⼄乙客户谎称:“公司让我来收款,请交给我。

”⼄乙客户不不知情,便便将1万元货款交给狗蛋。

狗蛋将其据为⼰己有。

对狗蛋该如何处理理?案例例解析:1.狗蛋对⼄乙客户不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行为结构是,实施欺骗⾏行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对⽅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狗蛋具备了了诈骗罪的前四步,但是不不满⾜足第五步。

诈骗罪要求存在被害⼈人,要求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乙客户虽然受骗,但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这是因为狗蛋构成表⻅见代理理,⼄乙客户基于信赖利利益,已经履履⾏行行了了付款义务。

甲公司不不能要求⼄乙客户再次履履⾏行行付款义务。

因此狗蛋对⼄乙客户不不构成诈骗罪。

有地⽅方法官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发表⽂文章认为,表⻅见代理理不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这种看法有误。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而表⻅见代理理会影响被害⼈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2.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盗窃甲公司的债权(财产性利利益)。

校园模拟法庭剧本(法院版)

校园模拟法庭剧本(法院版)

第四届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张家鑫):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第189条之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停顿、环顾3秒)。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五)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人员强行带出法庭。

(微微转身面向门口)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公诉人、律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入座)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审判长:请坐下书记员:(稍微侧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可以开庭。

审判长(彭中棋)(敲法槌):现在开庭。

传被告——到庭审判员(余馨润):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被告人(孙培方):。

审判员(余馨润):有无其他姓名?被告人孙培方:没有。

审判员(余馨润):出生年月日?被告人孙培方:年月号。

审判员(余馨润):什么民族?被告人孙培方:汉族。

审判员(余馨润):籍贯何处?被告人孙培方:四川成都。

审判员(余馨润):出生地为何处被告人孙培方:四川成都审判员(余馨润):什么文化程度?被告人孙培方:中学在校。

审判员(余馨润):从事何种职业?被告人孙培方:学生。

审判员(余馨润):家庭住址?被告人孙培方:双流区东升镇。

审判员(余馨润):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被告人孙培方:涉嫌故意伤害罪。

审判员(余馨润):具体时间?被告人孙培方:2016年 3 月 4 日审判员(余馨润):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被告人孙培方:收到了。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李庄在新浪微博 发言

李庄在新浪微博发言旁听者透露,李庄当庭说,“只要她(徐丽军)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

”时隔一年有余,已经失去律师执业资格的原北京律师李庄,再次现身重庆法庭。

他被指控妨害作证罪,这一罪名也被业界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实际上,李庄案前刑中就有此罪。

2009年12月12日,因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罪,时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律师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拘捕;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李庄案漏罪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也是李庄案前刑一审时审判所在地。

根据起诉书,因漏罪案系李庄涉嫌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辩护律师北京律师杨学林、上海律师斯伟江在庭审前即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

4月2日,重庆检方称,根据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李庄案的原审法院,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据重庆媒体华龙网报道,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漏罪,发生于2008年。

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孟英被控侵吞他人投资款,将其中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

这笔总计达100万元的投资款原属一名叫徐丽军的吸毒人员。

李庄漏罪案起诉书称李庄为了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据报道,有1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等社会各界群众,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的媒体记者参与本次庭审旁听,更多关心此案的人员,因无法办理旁听证,只得在庭外等待。

开庭准备:管辖异议交锋开庭时间是2015年4月19日9点半。

当天一早,江北法院外就聚了不少人,有关心此案的律师,还有人打出横幅“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健全中国律师法律制度”。

刘燕文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燕文案件是指2019年发生在中国的一起涉及性侵的案件。

案件当事人刘燕文因涉嫌性侵被刑事起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证据认定、程序正义、被害人保护等,本文将针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证据认定问题1.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刘燕文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被害人提供了部分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另一方面,被告人刘燕文也提供了部分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2. 证人证言的采信证人证言在性侵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刘燕文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存在争议。

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另一方面,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被害人证言存在差异。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 物证、鉴定意见的认定刘燕文案件中,部分物证、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些证据在认定过程中也存在争议。

如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存在偏差,物证是否被污染等。

对此,法院应严格审查这些证据,确保其真实、合法、关联。

三、程序正义问题1. 辩护权的保障在刘燕文案件中,被告人刘燕文的辩护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然而,部分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存在干扰法庭审理、贬低被害人等行为。

对此,法院应加强对辩护权的监督,确保辩护权的正确行使。

2. 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刘燕文案件中,侦查阶段存在部分程序违法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法院应依法纠正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刘燕文案件中,部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困难。

对此,法院应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

四、被害人保护问题1. 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刘燕文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侵犯。

柳万华、荆门市龙泉中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万华、荆门市龙泉中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4【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俊蓉吴琼万玲【审理法官】丁俊蓉吴琼万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万华;荆门市龙泉中学;陈家银【当事人】柳万华荆门市龙泉中学陈家银【当事人-个人】柳万华陈家银【当事人-公司】荆门市龙泉中学【代理律师/律所】马云金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云金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云金【代理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柳万华【被告】荆门市龙泉中学;陈家银【本院观点】二审中,双方争议在于,1.荆门市龙泉中学是否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2.双方是否约定于2016年起不再支付利息。

本案中,虽然借条上有荆门市龙泉中学公章,但仅凭公章无法证实荆门市龙泉中学应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还应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视听资料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据陈家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电话录音,2019年9月8日陈家银与柳万华电话联系时,陈家银提到“就说我不是从前年开始没还你利息了吗?就是本钱已还了3年了,还了6万哒啦,是吧?”,“6万块钱,我还有4万,我今年嘎微信转,明年再嘎微信转,明年给你商量哈,你给我减免点就减免,不减免就算哒,好吧?”,双方对已偿还本金和尚欠本金情况进行了核对,陈家银表示还了三年的本金合计60000元,还应偿还40000元,柳万华的回复对陈家银关于本金的计算及偿还情况持明显肯定的态度,至少未予以否定,也未再要求支付利息。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

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

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

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

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

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

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

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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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案 标准 日知社陈少文老师微博解读新刑诉法 【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 原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 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 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 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考察方式: 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 原法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 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 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例:被告人张某19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刑诉解读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原法第33条1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实用文案 标准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 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解读: 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另,第一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也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埋下了伏笔。 考察方式: 会就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说法进行正误判断,如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后(错误,应为第一次讯问),侦查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错误,只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

【刑诉解读4-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原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按照此规定,旧法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新法第33条增加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变化: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 解读: 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往往无法行使,因此,常常由其家属代为委托,然后得到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即可,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委托权,此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察方式: 仅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同学们需要注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委托权,其他情况仍然不可独立委托。

【刑诉解读5-指定辩护】 原规定:《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实用文案 标准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变化: 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 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解读: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很多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接受起诉和审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不仅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人权益,也可以为律师开拓更大的业务空间。 考察方式: 指定辩护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尤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选题。记忆口诀可以更改为“盲聋哑变成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补充: 有同学发现新法没有“未成年”这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新法第267条中这样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未成年人仍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对象。

【刑诉解读6-律师会见权】 原法第96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变化: 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委托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指定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而无需经过批准。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解读: 1、尽管原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因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08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即可会见,不再需要经过批准,本次修改吸收了这一规定。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即使是在西方,对于这些犯罪,也同样会规定权利的例外,卡多佐就认为,如果保护实用文案 标准 这类罪犯的所有基本人权,权利法案就会成为美国的自杀协议。可以说,这一例外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考察方式: 律师法自实施以来,从未在卷二考察过,因此今年与律师法一致的改动之处会是重要考点。同学们应注意两点:第一,三证范围(证明自己资格的执业证书,证明所在单位的事务所证明,证明与本案关系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三类罪名。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 《六机关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新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变化: 1、删除了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一律统一为48小时内安排会见; 2、将《高检规则》中“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的表述改为“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解读: 1、不论案件情形,一律统一为48小时内安排会见; 2、《高检规则》“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将《六机关规定》中“48小时内必须见上面”的立法原意,篡改成“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按此规定,安排律师和嫌疑人几个月后见面也不违法),此次修改重申了立法原意。 考察方式: 此处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较为简单,同学们记住48小时内(不是两天,因为两者期限的起算时间不同)必须见上面即可。

【刑诉解读8-会见监督】 原法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变化: 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有权派员在场监督,改为不得监听(意即不得在场监督)。 解读: 根据旧法,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监督,实践中则演变成应当派员在场监督,当事人无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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