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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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清单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清单的内容有哪些

⾏政诉讼证据清单的内容有哪些法规中对证据清单有相应的规定,当事⼈进⾏⾏政诉讼需要提交⾏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对证据的来源和对象以及内容进⾏简单扼要的说明,并签名盖章写清提交的年⽉⽇。

所以提供证据要同时将⾏政诉讼证据清单⽬录提供。

那么⾏政诉讼证据清单的内容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⒈书证。

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

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⒋证⼈证⾔。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般情况下,证⼈应当出庭陈述证⾔,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

精神病⼈、未成年⼈作证应与其⼼理健康程度、⼼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⒌当事⼈陈述。

即本案当事⼈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⒍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利⽤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或者⼈民法院审判⼈员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在⾏政管理过程中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记录。

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样的⾏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证⾔、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含义简单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

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包含的民、刑中没有的证据 -- 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共8种证据。

•因为大量的行政处罚是当场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要拿着当场处罚的收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现场笔录的特征:①法定的制作主体(行政执法人员)②制作的时间: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③制作的地点是案件发生的现场④制作应当符合程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不签名,执法人员应当注明)2、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

证据主要由被告方提供,被告方提供的必须是其作出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证据,即证据来源于行政机关执法的案卷,现找现查现声明的不算。

3、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即时性或将来性的特点技术性,如三鹿的三聚氰胺的检测、提取、鉴定需要技术。

广泛性,行政管理的领域本来就很广泛。

将来性,现有的证据证明将来的事。

如环境污染,可能在处罚时损害后果尚未发生,而是在将来的某一个点发生。

4、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运用和审查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有被告提供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1、概念: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予以证明的法律行为。

2、特点:①主体:当事人②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举证期限】:✓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或法定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一、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

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

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

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

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

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

人民法院从行政诉讼证据的清单中按照证据的提供进行合法和真实性的审查,核实后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司考】考点之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4.视听资料: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的音响图像材料和数据材料,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5.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当事人陈述: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8.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指派、聘请或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9.勘验笔录: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10.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11.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12.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13.质证: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

14.认证(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定案根据的资格以及证明效力大小的活动。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2、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3、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

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

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5、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4条)。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调取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程序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

首先是证据的收集。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例如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等,或者通过询问证人、鉴定、勘验等方式获得。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证据收集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法院。

其次是证据的保全。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时需要保全证据,以防止证据丧失、灭失或者被篡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最后是证据的固定。

证据的固定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后续使用。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固定和备案。

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也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了解证据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申请证据调取以及法院调取证据。

首先是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据,以便法院审理案件。

其次是当事人申请证据调取。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并说明所需证据的具体内容、来源和重要性等。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可以决定是否调取证据,并通知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后是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调取证据,以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法院可以通过传票、询问、勘验等方式,调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报告等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说明:本部分提纲整体上根据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但是,为了帮助各位同学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关涉行政诉讼证据的直观内容,在提纲编撰过程中对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做来适当的整理、修正,删除了一些不属于通说性的学理性阐释。

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提纲和相关法条确立的基本框架进行分析、解读即可,不必过多担心课程提纲结构与教材相关内容不对应的问题。

此外,教材本部分的第四节——“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疑难问题”整体删除,不作为课堂讲授的内容。

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范围所谓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一)、行政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二)、行政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规定。

具体内容是: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三)、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四)、行政诉讼证据使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不一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一)、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行政诉讼证据通常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第二节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规则一、举证责任的涵义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分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证明标准的遵循对于诉讼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每一个当事人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凭证、通知书等;物证是指各种实物,包括财物、工具、产品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证言;鉴定意见是指专家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鉴定和意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准备这些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适当的引用和申辩。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证明、合理证明和足以证明等。

充分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逻辑和常识,并能够合理地推断出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这些证明标准,合理选择和使用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申诉。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标准的遵循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符合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做出裁决。

因此,当事人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搜集和证明标准的遵循,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合理的认可和裁决。

总之,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充分准备和合理运用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

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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