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重点
环境法笔记

环境保护法学法规导读(对考试有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6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8、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9、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10、水土保持法(1991年)1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12、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13、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1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施行)1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通过)16、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施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大林撰写)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二、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一、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概述1.环境要素污染及其特征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类型,它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某种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其具有如下特性:(1)环境污染物一般是低浓度、长时间而且是多种物质同时存在,联合作用于环境要素,并以环境要素为介质作用于人体。
(2)环境污染物进入环境要素后,可通过生物的或理化的作用发生转化、增毒、降解或富集,从而改变环境要素的原有性状或浓度,产生不同的危害作用。
(3)环境污染物可通过环境要素和食物等多种途径对人体产生长期影响,受影响的对象广泛,后果严重。
(4)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环境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各种环境要素彼此相互依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便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平衡,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要素变化均会影响环境系统的稳定,对环境构成威胁。
2.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及特征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环境要素污染为立法对象的一类法律、法规。
其具有如下特点:(1)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性立法,其内容涉及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
(2)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亚子系统,它也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
(3)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与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1.大气及大气污染(1)大气是由多种物质混合而成的物质,其主要成分包括氮、氧、氩、氖、氦、氪、氙以及二氧化碳、水蒸气和其他杂质。
(2)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一些外界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大气特性改变,使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遭受危害的现象。
2.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1)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①计划规划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资源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环境资源法复习题(课程代码262337)一、单选题1、对环境资源法定义理解错误的是(C)。
A、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B、环境资源法所要调整的是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C、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环境资源法的定义D、环境资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范性文件2、环境资源法的特征不包括(C)。
A、科技性B、综合性C、区域性D、利益共同性3、我国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的宪法是(C)。
A、1945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4、各种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高立法依据是(A)。
A、宪法B、民法C、环境基本法D、立法法5、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著作是(C)。
A、《增长的极限》B、《只有一个地球》C、《我们共同的未来》D、《寂静的春天》6、与环境污染有直接关系的是(A)。
A、工业生产布局B、农业生产布局C、资源开发布局D、农业生产布局和资源开发布局7、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B)。
A、中国B、美国C、日本D、德国8、“三同时”制度首创于(B)。
A、美国B、中国C、日本D、英国9、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许可证是(D)。
A、规划许可证B、开发许可证C、建设许可证D、排污许可证4、在污染控制法中起到支柱作用的制度是(D)。
A、经济刺激制度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C、排污收费制度D、许可证制度10、环保部门对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处以的罚款最高额为:(A)。
A、20万B、50万C、100万D、200万11、能起到正反两面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是(B)。
A、自然保护区制度B、自然资源权属制度C、土地资源管理制度D、自然资源规划制度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是(B)。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导 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导论一、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1.环境(1)环境的概念本书所使用的“环境”一词,具有特定涵义,是指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上的环境。
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②在环境法上,各国均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定义为基础,根据立法的要求和可能,采取列举的方法对环境的范围作出规定。
(2)环境的分类环境是由各种物质所组成的综合体,为研究方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
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常在立法和研究中被采用。
①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类。
a.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能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b.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②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a.大气环境是指随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
b.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孔隙中的地下水等。
c.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表层。
d.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
③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a.聚落环境是人类聚居和生活场所的环境。
b.区域环境是指占有一定特殊地域空间的环境。
c.地理环境是由岩石、土壤、水、大气、生物等自然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自然综合体。
d.宇宙环境是指大气层以外的环境。
2.环境问题(1)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①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第一、二、六章 知识点整理
环境法学冯嘉第一章自然科学基础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六章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第四节自然资源利用禁限第六节自然保护区制度第三、四、五、八章简答、论述、选择第七章案例第一章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关系1. 都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过量索取、过量排放2. 二者互为因果——严重的环境污染可导致生物灭绝——生态破坏降低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剧污染第二章环境法概述一、环境法的目的: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什么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与发展•经济发展带来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限制、制约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环境法通过法律实施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1. 环境保护优先论–——经济“零增长”–1972 罗马俱乐部《增长的极限》•2. 经济发展优先论–1981 林肯·西蒙《最后的资源》–经济发展是解决污染的根本出路,工业化带来的污染只是暂时问题,必须把经济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先污染,后治理”•3. 可持续发展观–1987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需要”:经济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限制”:对人类的无限发展欲望的限制,生态环境承载力–实质:承认经济发展的正当性;主张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根据限制经济的过速发展;使发展可长久持续下去•4. 可持续发展观的特点–公平性:发展的公平性»代内公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代际公平:后代人的发展权–可持续性:限制、生态承载力–世界共同性: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二)作为环境法目的的可持续发展•1. 可持续发展观的立法目的:确保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同时,自然资源的自我更新和自我恢复能力及环境的纳污能力不被突破。
即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 可持续发展立法目的的实现–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以生态承载力为依据限制经济发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能超过环境容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能超过一定时期内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受损的利益进行调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第三节自然资源利用禁限制度一、自然资源利用禁限制度的含义环境法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做出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完整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题及参照答案一、多项选择题 1.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除了依照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应恪守的特别原则有( A.综合性原则 B.区域性原则 C.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D.展望性原则 E. 技术性原则 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来源则一定()A.由政府政策决定 B.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特有 C.表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 D. 合用于全部的法律部门 E.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为拥有广泛的指导性 3.我国《环境影响评论法》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论推行分类管理,其详细规定包含( )A.可能造成重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B.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C.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D.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论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论的,应当向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4.合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固体废物包含()A.工业固体废物B. 城市生活垃圾 C. 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D. 危险废物 E. 放射性固体废物 5.依照我国《大海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大海环境给国家造成重要损失,能够由履行大海环境监察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伤害赔偿要求的生态损坏情况是()A. 损坏海洋生态 B. 损坏大海工程 C. 损坏大海保护区 D. 损坏大海水产资源 E. 损坏海岸工程 6. 自然资源的特点包含 ()A.可使用性 B.相对性 C.整体性 D. 地区性 E.有限性 7.依照我国《水法》规定,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资源是()A.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地下水 B.流经乡村集体组织的河流中的水 C. 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修筑管理的水库中的水 D.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湖泊水 E.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中的水8.国际环境法实行手段中的“命令- 控制举措”包含 ()A. 环境标准 B.环境影响评论 C.风险评估 D. 允许证 E.限制或严禁性举措二、单项选择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因素范围是()A. 与人类生计发展有直接或许间接关系的全部环境因素 B. 科学研究证明对人类生计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环境因素 C. 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面空间和物质组成的环境因素 D. 对人类生计发展有影响且人类行为能够影响、调理或支配的环境因素 2.抢先提出“可连续发展”观点的文件是()A. 《里约宣言》 B.《我们共同的将来》 C. 《 21 世纪议程》 D. 《增加的极限》 3.我国《宪法》第一次规定重要的自然资源为全民全部( 即国家全部 ) 是在 ()A.1954年 B. 1972年 C. 1978 D. 1982年4.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A.《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固体废物综合排放标准》5.依照《环境影响评论法》的规定,以下选项中属于专项规划的是()A. 海疆建设规划 B. 土地利用规划 C.城市建设规划 D. 地区开发规划6. 单位或个人经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获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方式属于 ()A.确认获得 B.授与获得 C.转让获得 D. 开发利用获得7. 确认环境能否已被污染的依据是()A. 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方法标准 D. 环境基础标准 8.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葛,当事人能够选择行政办理和司法解决等程序。
环境法学知识点
环境法学知识点环境法学是指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的学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法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分支。
环境法学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研究环境法律规范、环境监管机制和环境案例分析等方面,来探讨如何建立适应环境治理需要的法律体系,从而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首先,环境法律规范是环境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法律规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是环境法中的重要法规。
在环境法的制定中,需要考虑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合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律规范需要不断完善,规范化和刚性化,以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
其次,环境监管机制是环境法学的另一重要领域。
环境监管机制包括多种方式,如环境监测、环境评估、行政处罚等。
通过环境监管机制的建立和优化,可以提高环境监管的效率和全面性,有效保护环境。
此外,公众参与也是环境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例如在环评的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评议等方式参与评估过程,提高评估的公正和可信度。
最后,环境案例分析也是环境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环境案例分析通常是指解析环境案件的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等过程,探讨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监管机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例如,浙江杭州钱塘新区飞机修理厂污染事件、山东青岛石化泄漏事件等都是典型的环境案例。
通过对环境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经验和教训,为完善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监管机制提供参考。
当然,环境法学还包括其他一些知识点,例如国际环境法、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等。
总之,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环境法学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大的意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构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制裁分为两类:司法制裁和行政制裁。
2、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四大特征.(多选或简答)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第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社会性: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
共同性: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5、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
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和内容的社会关系.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答或论述):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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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9 页 环境法复习重点 一、了解掌握(单选) 1.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关系 1. 都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 ——过量索取、过量排放 2. 二者互为因果 ——严重的环境污染可导致生物灭绝 ——生态破坏降低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剧污染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差异 1.产生的原因不同 环境污染:由于人类任意排放废弃物和有害物质,导致的环境质量下降 生态破坏:人类利用资源的方式不当或强度过大、或使环境的结构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环境退化,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 2.类型或表现形式不同 环境污染的类型: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等; 生态破坏的表现: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壤盐碱化、森林减少、水源枯竭、物种减少、全球变暖、臭氧空洞、森林环境调节功能下降等。 3.分布特点 环境污染,主要分布在城市地区和发达国家; 生态破坏,主要分布在乡村地区和发展中国家。 二者的联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都属于环境问题。
2. 环境法体系——污染防治法的名称、国际条约(议定书); (一)污染防治法 1. 废弃物和能量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危险物质污染防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 (二)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举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南极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尔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第 2 页 共 19 页
3. 我国中央一级的环境保护主管机构; 中央一级设置综合性环境管理机构,如环境部(环境保护部);在地方一级则根据生态环境要素设置若干直属中央管理的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管理局,如设立协调长三角区域经济带环境管理的上海局、管理长江流域环境工作的长江局等。 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并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包含政务信息、规划计划、政策法规、行政体制、科技标准、污染控制、自然生态、核安全与辐射、环境评价、环境监察、国际合作等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内容;☆ (一) 什么叫环境影响评价?p103
i. 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技术措施 b) (二) 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i. 预防 ii. 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c) (三)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i. 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ii. 是否具有可逆性(能不能被预防和治理); iii. 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会不会得不偿失); iv. 经济、社会收益 v. 环境损害; v. 该人类活动是否能够开展的结论; vi. 拟采取的各项预防和治理措施。 d) ——为决策的作出提供科学依据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定义:p103 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是通过立法形成的一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规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上的体现。 适用范围、 主体、环评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法律后果……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外:美国1969《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 中国: 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环境保护法》 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 实体性 & 程序性要求? 实体性要求 只要存在不良环境影响,决策必须被否决; 程序性要求 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环境影响,仅此而已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 客观、公开、公平原则 第 3 页 共 19 页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干涉环评机构的环评工作 2. 综合评价原则 以生态系统为评价客体 3. 可运用性原则 评价结论:可以 or 不可以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建设项目环评的适用范围:p105 凡是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评 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 从零起步 独立的总体设计、互有内在联系的工程项目的总体 技术改造项目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规模、影响有大小之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重大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 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要求以篇章的形式编制,内容要求最为广泛、细致、严格。 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表格的形式编制,只需数据和结论,无需详细分析、论证。 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环保部门事先编制,项目申请者只须简单填写相关数据即可,不要求作出分析性结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最低的一种。 重大?轻度?很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的规模 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度 环境敏感区:《目录》No.3 各类生态保护区 居住、文教、科研、办公区域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按单项登记最高的确定 3. 建设项目环评的实施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活动 聘请专业人员——环评机构 环评机构:专业资质、甲乙两级 环评报告书——必须委托环评机构 第 4 页 共 19 页
环评报告表——必须委托环评机构 环评登记表——无需委托环评机构,建设单位自己 4.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内容:p105 建设项目概况 周围环境现状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评结论:建 or 不建 5. 建设项目环评的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竣工、投产使用 例外规定: 铁路、交通——初步设计完成前;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6. 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审批权限的划分:环评审批的级别管辖 大中型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报环保部备案 大中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环保部审批: ①跨省界的建设项目; ②核设施、绝密工程; ③特大型建设项目; 小型项目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 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且对环境问题存在争议的项目,报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7. 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时限 报告书:60日 报告表:30日 登记表:15日 8.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法律效力 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环评文件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即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环评文件所提出的环保措施。 与“三同时”制度相衔接 环评文件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审批。 否定性的环评结论、环评文件编制不科学 第 5 页 共 19 页
建设单位没有执行环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审批。 五、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1. 什么叫做“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对对人类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法律、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2. 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政策、法律、规划、计划 & 建设项目 3.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政策:西方大多数国家 法律:加拿大 规划、计划: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在我国,对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4. 我国法律中的战略环评 我国的规划体系
综合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 行业规划,内容相对狭窄 农业、工业、旅游、水利、城市…… 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六、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综合规划环评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综合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天津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 综合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 综合规划环评的实施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环评机构开展综合规划环评 3.综合规划环评的文件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区别 是规划文本的组成部分之一,不是独立的文件 内容比较宏观,较多定性描述,较少定量分析 没有“环评结论”的内容 4. 综合规划环评的时间:规划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过程、发布实施过程 5. 综合规划环评的审批主体:
我国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