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案件回顾: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
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
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原告诉讼理由:原告广东采蝶轩认为,他们依法拥有“采蝶轩文字及图”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类(原42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1981年,“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成立。
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获得了采蝶轩图文组合商标,后把商标转让给原告梁或和卢宜坚。
从2004年起,原告先后获得了“采蝶轩”文字、蝴蝶图形及图文组合的商标注册权。
自1998年至今,原告相继在30类、43类取得采蝶轩不同形式和文字的图形及文字、拼音商标共九件。
原告诉称,近年来,被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经典案例:“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经典案例:“红⽜”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董红曼律师团队,致⼒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劳动纠纷的全⽅位保护法律服务,以诚信为本,秉承专业、敬业的执业精神,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专员、顾问专家,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查新检索、调查维权、劳动纠纷、转让许可、产权交易、商事谈判、争议解决⽅案、政策咨询、企业合规、科创投资等专业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劳动法律咨询等服务。
下⽂简要分析了最⾼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红⽜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民法院(2020)最⾼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合资公司,即红⽜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公司提供产品配⽅、⼯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
双⽅曾约定,红⽜公司产品使⽤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
经查,17枚“红⽜”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均为泰国天丝公司。
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公司先后就红⽜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合同,红⽜公司⽀付了许可使⽤费。
此后,红⽜公司针对“红⽜”系列商标的产品,进⾏了⼤量市场推⼴和⼴告投⼊。
红⽜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系列商标进⾏过维权及诉讼事宜。
后红⽜公司向北京市⾼级⼈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付⼴告宣传费⽤37.53亿元。
⼀审法院判决驳回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公司不服,上诉⾄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权的两种⽅式。
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期限、使⽤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及实际履⾏情况综合判断。
在许可使⽤关系中,被许可⼈使⽤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商标声誉的⾏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篇一: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本文基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诉张世浩损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4号)内容分析商标侵权的案件要点。
一、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
被告:张世浩。
被告:中山市瑞谷电器(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恳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顿进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张世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被告瑞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庭审中认可的证据包括:原告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中拥有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三项证据无异议,都被法院认定。
被告证据:货清单、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法院予以认定。
第1722445号商标注册证因其注册人为黄洪有,与两被告都无关联。
黄洪有既非被告张世浩,又非被告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水。
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第8674377号商标注册证、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关,法院予以认定,中国国家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
因其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认定。
四、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且瑞谷公司曾保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系合法注册的商标,能够正常销售。
五、争议焦点是:1、被控侵权商品是否进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一样之处在于均使用了半圆图案和英文字母的组合且均包含有m、i、d、e、a字符。
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edjia的组合,第5478888号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idea的组合。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New Balance系1906年在美国波士顿成立的跑鞋品牌,近年来打入中国市场。
调查显示,从2012年到2014年,New Balance在中国内地的年销售额达到三位数的增长,其在华门店数量也从2011年的301家增长到2014年的1600多家。
然而于今年,“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
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 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据悉,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此案原告周某伦是广州“百伦”、“新百伦”两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
“新百伦”注册商标也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New Balance虽成立于1906,在时间上远早于原告周某伦的注册的“新百伦”,但在我国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不同于美国的的使用制,美国给已经使用此商标并建立起一定商誉的商标予保护,而我国同欧洲使用的是注册制,只有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商标侵权行为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案例内容被告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公司在已知“新百伦”商标已被注册之后,未善意地避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被告虽主张“新百伦”只是“New Balance”的中文翻译而其真正中文翻译应为“新平衡”,但其行为已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新百伦中国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纠纷,最终引发了我国商标法修订和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乔丹商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持有的“乔丹”系列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 案件经过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乔丹商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制度及姓名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权利:①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违反了上述权利,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作为争议商标中姓名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②商标权:迈克尔·乔丹有权要求商评委撤销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
2. 商评委与乔丹体育公司、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7页PPT

【案件分析】
XX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 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 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 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 事人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XX市工商局认为:
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原则, 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却是行政机关行使自 由裁量权时量罚必须考虑的。鉴于当事人 在事发之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XX市工商局 “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 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对当事人予以 从轻处罚。
XX市工商局认为:
因为承揽加工业务的实质,就是有偿转让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作为零配件、 原材料的侵权商品的所有权也就一并有偿 转让了。
XX市工商局认为:
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具体规定,主观上是否存在违法的故意 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 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不影响定性,即当事人即使在不知道是侵 权商品的情况下销售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 为。
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品案
【案件介绍】
2009年8月14日,XX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 时,发现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 开关柜中所使用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总货值24 万元、型号为KBO-45、KBO-125)涉嫌侵犯 浙江BB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 随即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 商品依法予以扣押之后委托浙江BB电器有限 公司进行鉴定。2009年8月31日,BB电器有限 公司出具书面情况报告,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 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作为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
然而,在商业运作中,“王老吉”商标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纷争。
起初,加多宝公司通过与广药集团签订协议,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在加多宝的精心经营下,“王老吉”凉茶的销售额大幅增长,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但随着合作协议的到期,广药集团决定收回“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则推出了“加多宝”品牌的凉茶。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就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宣传中强调“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这一表述引发了广药集团的不满,认为其构成了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加多宝公司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反映了商标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明确商标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商标权的争议。
同时,在品牌推广和宣传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案例二:微软诉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微软作为全球知名的软件企业,其拥有众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某公司在未经微软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和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用于其企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
微软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微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的著作权以及该公司的侵权事实。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授权的软件,并赔偿微软的经济损失。
此案例凸显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应当树立正版软件使用意识,尊重他人的软件著作权,避免因使用盗版软件而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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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财产,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作用,对
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益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保护商
标权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市场地位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
为例,从法律层面来剖析商标权案例,深入探讨商标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和解决路径。
案例一:广州电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电子公司在广州地区销售电子产品,商标为“红盾”(以下简称A商标)。
在纠纷发生之前,A商标一直被该公司广泛使用,并且在市场上建
立了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近期发现一家广东的电子公司也开始在广州地
区销售电子产品,并使用了酷似A商标的商标“蓝盾”(以下简称B商标)。
盗用商标的行为使得A商标的市场地位受到了极大威胁,并且导致
销售额下滑。
因此,该电子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商标权。
在案件中,关键问题是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类似度是评判商标侵权的关键标准。
商标类似度所指的是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含义上的相似程度,包括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形状、字体、颜
色等。
在本案中,A商标和B商标在视觉上非常相似,只是颜色不同,且
具有相似的商标含义,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可以认定B商标构成商
标侵权。
本案的解决路径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
企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
的商标权益,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案例二:上海餐饮连锁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餐饮连锁公司在成立之初注册了商标“EasyMeal”(以下简称C 商标),并在上海开了多家连锁店。
然而,最近发现一个位于深圳的餐饮公司也开始使用了“EasyMeal”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不少分店。
餐饮公司担心这将对其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选择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首先,餐饮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纠纷。
当然,若协商未果,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要求撤销对方的商标注册。
如果知识产权局的解决结果还不尽如人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EasyMeal”商标,并进行赔偿。
在案件中,关键问题是商标的先使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根据“先申请、先审定、先享受”原则进行的。
即商标注册先后顺序决定了商标权的归属。
在本案中,如果餐饮公司能够证明C商标在商标注册之前一直被该公司使用,那么该公司就能够取得商标的先使用权,具备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资格。
本案解决路径是通过协商和法律手段保护商标权。
企业不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还可以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寻求诉讼外解决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综上所述,商标权作为企业重要财产的一部分,维护商标权益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抉择。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商标权益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包括起草律师函、商标侵权诉讼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来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取合适的解决路径,确保自身的商标权益得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