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分析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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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商标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通过对某知名饮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探讨商标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地方饮料厂(以下简称“饮料厂”)案由:商标侵权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某地方饮料厂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饮料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违反公序良俗等。

在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符合上述要件,依法享有商标权。

2. 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3. 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商标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件涉及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拥有“美味之家”注册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食品上使用了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使用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若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美味之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上述第一条的侵权情形。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

(2)侵权获利侵权获利是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若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获利,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获利。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商标的保护和维护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问题。

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对于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商标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裁决情况。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商标侵权案。

A公司是一家知名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B公司是一家新兴饮料企业,近年来推出了一款与A公司产品包装和商标非常相似的饮料,导致A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因此A公司起诉B公司商标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拥有对其商标的专有权利。

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的判决也充分保护了A公司的商标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案例二,C公司注册商标被驳回案。

C公司是一家新创的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C公司不服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容易造成混淆,因此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注册局的原决定。

案例分析,商标的注册审查是商标权利的重要保护环节,商标注册局对商标的审查标准是相似度原则。

C公司的商标被驳回是因为其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容易造成混淆,这是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审查的要求。

法院的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审查的严格要求,维护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裁决情况。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标法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商标法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增加,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法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0年注册了“XX”商标,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服装。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2015年开始生产销售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服装,并在商品包装、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送了停止侵权通知书,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商标法法律关系分析1. 主体法律关系本案中的主体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原告,享有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提供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被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2. 权利义务法律关系(1)原告的权利: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原告的义务:原告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义务,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义务。

(3)被告的权利:被告享有抗辩权,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

(4)被告的义务:被告负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义务。

3. 法律责任法律关系(1)原告的法律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未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可能导致诉讼失败。

(2)被告的法律责任:被告在诉讼中未依法履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评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标识性、区分性、广告性和法律性等特点。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注册和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商标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0年注册了“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5年成立,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权。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注册的“XX”商标的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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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案例分析gbxjb10级分类:知识产权被浏览372次2013.06.1710、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

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

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请回答:(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hzfsm采纳率:46% 10级 2013.06.18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

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

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列分析题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

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

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

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

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

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中谁是侵权人?[答案与分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

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

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事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案例2.并非有意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也构成侵权。

[案情]某市美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乐公司)自1990年起开始生产“美乐”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口1992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商标注册证,取得了“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

之后,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1994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康佳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美乐”牌化妆品26万瓶的定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美乐”牌商标标识。

康佳公司在未了解“美乐”,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1994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美乐”牌化妆品涌入市场。

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用后会产生副作用,使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美乐公司来信反映,有的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该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

美乐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而康佳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美乐”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胃原告的“美乐”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康佳公司并非故意仿冒他人商标,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答案与分析]康佳公司虽非故意,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和香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和香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1.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事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美乐公司生产的“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注册证,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擅自使用“美乐”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康佳公司以自己主观上并非故意为由推脱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过错。

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二种,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美乐公司的产品自1992年起已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康佳公司应该知道这一事实,所以,其仿冒行为,即使不是故意,也存在过失的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另一被告的香港公司在此事上同样存在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两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3)损害事实。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两被告的行为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所以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3.本案中,侵权人为香港公司和康佳公司两家,两被告主观上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两被告应对他们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小结]注意掌握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过错问题,不仅故意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注意共同侵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案例3.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案情]蓬莱酿酒厂于1994年1月2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

此酒的瓶贴装璜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

步步高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福山”牌。

步步高酒厂为与蓬莱酒厂争夺市场,拿着带有蓬莱酒厂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璜到某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注册商标更换为“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宇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

步步高洒厂将印好的“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璜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技放市场进行销售。

步步高酒厂的瓶贴装璜由于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蓬莱酒厂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步步高洒厂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的手段与蓬莱酒厂竞争,致使蓬莱酒厂的“喜凰”酒滞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蓬莱酒厂以步步高酒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步步高酒厂辩称,自己产品的注册商标是“福山”牌,而蓬莱酒厂的注册商标是“喜凰”牌,双方白酒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问题]被告步步高酒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蓬莱酒厂的商标专用权?[答案与分析]被告的行为不是商标侵权行为,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喜凰”牌,被告的注册商标为“福山”,牌,两者均为合法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均受法律保护,所以,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但被告使用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相似的瓶贴装璜,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被告在同一市场采用压价的手段与原告竞争的行为,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限价排挤行为。

因此,被告应承担不正当部分行为的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不同,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重合之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规定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这是《商标法》力所不及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更广泛、更有力的保护。

案例4.都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哪个应受法律保护?[案情]1992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

1993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

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问题]帅美西服厂应该怎么办?[答案与分析]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

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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