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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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4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运行)许可
15个工作日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除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外,其余均为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第二十八条
10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1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12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二、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XX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根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XX市科学技术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根据:
《XX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

《XX省促进科技企业进展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科技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健康的进展。

《XX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县以上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执法根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科技企业确认(原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法律根据:
《XX省促进科技企业进展条例》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申
1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XX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要紧业务。

2.技术合同认定
法律根据:《XX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要紧职责是:
(三)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根据:
《XX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

高新技术研究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
3
参保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隐瞒实情等
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
《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2001】179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参保人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隐瞒实情等。如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
1994年8月1日
6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
2004年4月1日
规范性文件
7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劳社〔2005〕18号)
2005年1月1日
8
《关于市属集体以上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处理意见》(南社保字[1999]01号)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
5
(一)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二)私自伪造涂改处方、单据等;(三)欺骗或冒名顶替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市社保局有权追回所发生的费用,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至6个月.
《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南府【2001】180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保局有权追回所发生的费用,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至6个月:(一)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二)私自伪造涂改处方、单据等;(三)欺骗或冒名顶替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305项目办、知识产权局、兴新办:为规范我厅科技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政办〔2012〕134号《关于开展自治区机关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规定,我厅对科技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梳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024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三篇)

2024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三篇)

2024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1、负责主持本部门工作,完善公司行政管理体系。

适时制定、完善各项行政办公管理规范、督促、检查、反馈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具体措施;2、对重要档案、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各类资产、办公软硬环境、员工团队活动等进行规范化管理;3、提供优质、高效行政、后勤服务,____程度地节约办公资源,降低办公成本,提升办公效益和效率;4、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建设,提升公司公众形象;5、参与公司绩效管理、考勤、5S管理工作;6、负责办理公司资质的申报、年审、更新工作,与各行业及资质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络,随时关注行业动态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新规定;7、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8、协助领导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9、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2024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在2024年将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

本文将从政府组织架构、公共服务、监督执法、公共安全、经济管理五个方面来探讨2024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变化。

一、政府组织架构的变化2024年政府将进一步进行组织架构的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机构将更加精简高效,同时,在某些具体领域也将成立新的行政机构以适应社会需求。

这些新机构将通过更好的协调合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二、公共服务的变化2024年,公共服务将更加注重市场化和个性化。

政府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务,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政府将更加倾听民众需求,加强透明度和公平性,努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三、监督执法的变化2024年,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构和执法制度。

政府将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强化执法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发展。

同时,政府将推动执法与智能科技的结合,提高执法效能。

四、公共安全的变化2024年,公共安全将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领域。

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县以上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科技企业确认(原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申
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吉林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2.技术合同认定
法律依据:《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三)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附件3:一、行政许可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14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渔政管理站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3、《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5、《省渔业条例》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9项)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省渔业条例》第十一条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6、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8、在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9、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10、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11、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二)行政处罚(共21项)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省渔业条例》第四条、第六条2、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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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

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三)锂、硼、汞、冰洲石、宝石、玉石、水晶;(四)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的其他矿种。

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部分矿产,可以委托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97 项)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5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法律依据:“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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