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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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不属本机关权限,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3、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上报市级受理。
4、市级部门审批人员(领导)提出办理意见。
5、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有;□无
3、《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9]263号)
4、《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审批表格
√有□无
《路政许可申请书》
年审或年检
□有√无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编号:
大项编码
NH16A021
小项编码
NH16A021-01
事项名称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二级事项名称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路政管理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1、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14
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1
1
可选
1、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提交;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15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正式)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027-37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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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谈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

谈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

谈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夏楷【摘要】结合宣城市日新路高架桥设计及施工安全方案咨询评估的工程实际,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作简要分析,以期对类似评估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3(039)012【总页数】3页(P166-168)【关键词】涉路工程;安全评估;要点【作者】夏楷【作者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48.28在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东向发展战略决策的指导下,为加速发展产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市必须迅速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道路网骨架,实现老城区与产业集中区的快捷联系。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地市城市干道上跨、下穿高速公路项目数量激增,而现阶段市政道路设计单位大多无公路设计资质,施工单位水平也良莠不齐,为确保施工期间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尽可能减小道路施工对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影响,芜湖、宣城等地业主多次委托我院进行相关咨询评估工作,相关咨询报告均顺利通过高速业主审查。

本文以宣城市开发区日新路高架桥项目为例,就设计及施工安全方案咨询评估的要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1 项目概况日新路高架桥连接宣城市主城区和西部片区之间的主要干道和交通走廊,也是宣城市的出城干道,在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日新路高架桥是由主桥上跨沪渝高速宣广段(以下简称宣广高速)、东北向引桥上跨规划倪冲路、西南向引桥组成,桥梁起点桩号 -0-420.7,终点桩号 -0-056.7,全长 364 m;其中上跨宣广高速公路范围内桥长114 m,采用(32+50+32)m等截面钢箱梁连续梁结构跨越高速公路。

桥梁与宣广高速公路交叉处高速公路全宽24.5 m,交叉角度为90°,交叉桩号为-0-188.7(日新路)、K290+042(宣广高速)。

2 评估所需资料收集接受业主委托后,我院即组织前往现场踏勘并收集相关资料,并要求施工单位对交叉处高速公路现状高程进行实测,同时收集的评估依据有:高架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地勘报告、桥梁结构计算书、施工单位编制的高架桥钢箱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哪个部门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哪个部门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部门及流程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

它是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

那么,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由哪个部门办理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部门主要包括: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

2.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县道等公路工程的施工许可。

3. 水利部门:负责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施工许可。

4. 民航部门:负责机场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许可。

5.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

6.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7.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8.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地域差异,可能还需取得其他部门如电力、电信、燃气、供水等行业的施工许可。

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流程如下:1. 准备阶段:项目单位需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地域差异,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为施工许可的办理做好准备。

2. 申报阶段:项目单位向负责施工许可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3. 审查阶段:负责施工许可的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

审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条件等。

4. 许可决定:负责施工许可的部门在审查合格后,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定依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5. 变更和延期:如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或延期,项目单位应向负责施工许可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 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许可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如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涉及多个部门,项目单位需要详细了解各部门的职责和流程,确保施工许可的顺利办理。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既有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影响,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事项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十三)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4篇)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4篇)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是指对重要涉路行为(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前的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和意义道路交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基础设施之一,重要涉路行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对保障交通畅通、安全、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过去由于缺乏科学的技术安全评价制度,一些重要涉路行为存在技术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建立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能够从计划、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全面评估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二、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内容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价对象和时机:制度明确了需要进行技术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和时机。

例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行政许可前进行技术安全评价。

2.评价内容和要求:制度规定了技术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分析、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材料设备的质量监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等。

评价内容应全面考虑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技术安全风险。

3.评价流程和负责机构:制度明确了评价的流程和相关的负责机构。

一般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安全评价工作,并由专家提出评价报告和意见。

负责机构应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4.评价结果和措施:制度规定了评价结果的处理和相关的安全措施。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并提出相关的安全改进意见和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评价结果和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和完善。

5.监督和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方式。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价的实施情况,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讲座ppt课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讲座ppt课件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制度: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
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 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
距离标准为:
•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 (四)乡道不少于5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七、建立了公路桥(梁)隧(道)管
理制度。
• 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具
体来讲,包括:
• 1.禁止危及桥隧安全作业制度; • 2.禁止沿桥隧铺设高压电线等危险设施管理制度; • 3.跨航道桥梁管理制度; • 4.重要桥隧武装警察守护制度等。 • 此外,还有公路桥隧定期检测和评定制度(第四
•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
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 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 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
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 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章 公路线路 六、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六、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
• 包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
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安全的活动:
•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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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1.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与涉路施工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附资质证书)。2.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认可。3.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
编制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铁路等建设工程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穿越高速公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事项名称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铁路等建设工程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穿越高速公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到现场次数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不涉及收费
办理公示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栏和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3
省交通运输厅对本项目施工图的审批意见
1.申请事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的,需提供省交通运输厅书面同意的意见。2.原件验,复印件2份。
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建穿(跨)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2
身份证明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2.复印件2份。
工商部门申请单位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年审或年检
年度核查(由市州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询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7咨询咨询电话0851-86987241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高文龙雷雪霜
60个工作日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评审纪要;备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第10号令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审查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份原件。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事项编码
520000009390420532-001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部门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Hale Waihona Puke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2、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
第三十六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五)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受理
李点
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
决定
特殊环节(组织踏勘和评审)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
送达
制证
李点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路政管理许可证》并送达。
发证
李点
5个工作日
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或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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