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签了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进⾏融资租赁交易时,需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且租赁物的成本与风险有承租⼈承担,⽽所有权依然属于出租⼈。
那么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的构成以及当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条承租⼈将其⾃有物出卖给出租⼈,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处租回的,⼈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和出卖⼈系同⼀⼈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政法规规定,承租⼈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应当取得⾏政许可的,⼈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未取得⾏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效,当事⼈就合同⽆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
但因承租⼈原因导致合同⽆效,出租⼈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返还出租⼈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的,⼈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并根据合同履⾏情况和租⾦⽀付情况,由承租⼈就租赁物进⾏折价补偿。
⼆、合同的履⾏和租赁物的公⽰第五条出卖⼈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因下列情形之⼀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民法院应予⽀持:(⼀)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出卖⼈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或者出租⼈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融资租赁合同6篇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融资租赁合同6篇篇1融资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特定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通过本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租赁资产描述1. 租赁资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3.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5. 其他相关详细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如设备序列号、制造商等)三、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租赁资产归还甲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金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支付时间为每______月/季度/年,支付方式为______(现金/转账)。
3. 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
五、租赁资产的交付与验收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租赁资产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资产后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租赁资产的使用、维修与保养1. 乙方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资产,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2.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资产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3. 租赁期间,如需要进行大修或特殊保养,双方应共同协商承担费用。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条件: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3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3篇篇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速,成为企业获取资金、更新设备的重要途径。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文件,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的使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给予了具体指导。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解释二》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为融资出租对象,承租人以租金支付方式获取使用权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业务与租赁业务相结合的合同,具有融资性质和租赁性质。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对象、租金、期限等基本要素,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出资购置出租对象并出租给承租人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出租对象、承担维护保养费用、享有租金等。
承租人是以租金支付方式获取使用权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出租对象、保护出租对象等。
出租对象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设备、机器、车辆等,出租对象的选择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租金是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费用,其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期限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较长的期限有助于稳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主体要素齐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时,融资租赁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资质,双方当事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违约等情况,将影响其效力。
融资租赁租后管理

融资租赁租后管理
融资租赁租后管理指的是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对租赁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确保租赁过程中的合规性和租赁设备的良好运行。
融资租赁租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租金管理:管理和监控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情况,确保客户按时支付租金,并及时跟进逾期租金的催收工作。
2. 维护管理:监控租赁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并指导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减少设备故障和损坏的风险。
3. 合规监控:监控合同约定的各项租赁条款和条件的履行情况,确保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操作租赁设备,并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4. 更新升级: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提供设备升级和更新的方案,帮助客户保持竞争力并提升设备的使用效率。
5. 结束管理: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租赁设备的退还和处置,包括清理设备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顺利结束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租后管理对于租赁公司来说非常重要,能够帮助其减少风险、提高租赁
资产的利用率,并保证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融资租赁客户来说,租后管理也能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租赁设备。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此产生登记的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案例索引:惠州市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帝景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465号】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本案中,长城国兴公司实际是通过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形式授权帝景房地产公司将案涉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从而保障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防范商业风险,以对抗第三人,该抵押行为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由于普通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没有登记公示制度,出租人在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定登记机关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委托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的方式,将其所有权降低为抵押权,并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办理抵押登记,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作为名义所有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并以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以达到公示效果,防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2、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97号】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讨

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讨◎李志嘉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发展。
经过四十年的长期发展,在近十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深受投资者欢迎的一种非银金融形式。
到2017年底,该行业的资产规模估算超过了7万亿。
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业务主要含有融资与融物两种特点,也是与产业契合较为密切的金融产品,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创新与升级,并且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无效情形进行分析与研究,以供相关人员进行参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该规定的提出,其改变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的重要做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租赁物的性质是否属于“虚构租赁物”,并且对于该说法的立法和司法态度也没有明确指出,这样就需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做出判定,并且要明确在合同中的一些无效情形。
这样,才能够了解如何去辨别某案例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效益。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介绍在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此规定中可以理解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既包含租赁关系、买卖的法律关系,又包含债权与债务关系,这也是一种融合较深的交易模式,而不是两种合同(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简单相加叫如果要想融资租赁合同能够依法生效,则保证其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还需要在合同明确所约定的租赁物件,保证租赁物件的合法、有效性。
并且在合同制需要将资金的性质与构成进行明确,使其满足融资租赁的交易要求与特点。
二、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之岀租人是否为持牌机构由于融资租赁具有金融业务的相关性质,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需要经过我国的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进行严格审查。
以租代购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以租代购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观点分析以租代购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8年3⽉份在⽹上看到长春市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辆车品牌奔驰R级2015款R320 4MATIC 豪华型车的轿车,然后去⼆⼿车市场看车,当时有被告福州汽车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向原告推荐,以融资租赁形式来买这辆⼆⼿奔驰车,就是由被告长春分公司与出卖⼈长春市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把该车买过来,过户到被告长春分公司名下,然后由被告与原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出租给原告,由原告以租代购形式交纳⼀定期限⽉供租⾦,到期之后车辆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安排被告分公司过户到原告名下。
原告同意之后,于2018年3⽉23⽇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3⽉23⽇前⽀付⾸付款173755元(包括保证⾦24150元、服务费136188元、⾸期⽉租13417元),合同约定车辆价值483000元,租赁期限共计36个⽉(期),⽉供租⾦13417元从2018年4⽉10⽇交纳第⼆期⽉供租⾦⾄2021年2⽉10⽇结束,⽉供租⾦总计483012元,加上实际服务费92433元,总计575445元。
然后被告分公司与出卖⼈签订买卖合同后购买了该车辆,并办理了车牌和过户到被告分公司名下,办理过户和车辆保险、挂车牌等相关费⽤都是原告另⾏⽀付的,第三天即2018年3⽉26⽇原告按照被告的指⽰把⾸付款转⾄出卖⼈长春市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被告将车牌号:吉×××车架号×××车品牌奔驰R级2015款R3204MATIC豪华型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直正常⽀付⽉供租⾦到2020年11⽉10⽇第33期,共计⽀付租⾦442761元(13417元×33期),加上⾸付的实际服务费92433元,总计⽀付535194元,占总⾦额93%(535194元÷575445元=93%)。
融资租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的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置一批先进的生产设备。
然而,由于资金短缺,甲方无法一次性支付设备的全部价款。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帮助甲方解决资金问题,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提供设备,甲方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二、案情简介1. 甲方与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提供价值500万元的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600万元。
2.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了首期租金。
3. 在租赁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产无法顺利进行。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降低租金,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4. 甲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2. 乙方的违约责任3. 甲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四、案例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方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生产,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设备或降低租金。
3. 甲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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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签了融资租赁合同
被骗签了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问题,这种情况
发生时,消费者往往会感到无助和困惑。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被
骗签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
为受骗者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法律,其中包括了关于合同的规定。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
的内容,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认知。
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合同中
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签署或要求修改。
此外,合同应当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
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然而,有时候消费者仍然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骗签融资租赁合同。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消
费者应尽快联系相关部门或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向他们咨询和举报问题。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的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的途径。
其次,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
决纠纷,协商的方式包括书面或口头沟通、调解等。
如果以上途径无
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首先,消
费者应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收据、聊天记录、银行转账
记录等。
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自己的权益和证实对方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消费者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泄漏个人敏感信息给
不法分子,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最后,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向媒体曝
光的方式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增加维权的声势和力度。
在预防被骗签融资租赁合同方面,消费者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
识和风险意识。
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的内容,特别
是一些约定条款,尤其是与费用、违约责任等相关的条款。
如果对合
同的某些条款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请律师进行审核。
此外,消费者在交纳定金或签署合同时,应尽量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机构
或公司,以减少被骗签合同的风险。
总之,在面对被骗签融资租赁合同时,消费者不应灰心丧气,应
尽快采取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政府和相关机构能加
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消费者
有了足够的法律意识,并能及时采取行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