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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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流程图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许可流程图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流程图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第二条 地址: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 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 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 本机构实 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 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2、年度财 务预、决算方案;3、内部结构设置;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 工;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6、修改章程;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 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 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 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更多详情请点击:中国铁路商务网淄川区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范本 2017-01-22 13:34 |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万元(10万元以上)。由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请报告福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有关要求,福鼎昊天教育有限公司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邢台地区民办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了加快地区经济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准备,特申请开办邢台市职业培训学校。 二、培养目标:为待就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提升在职人员技能水平,让更多人拥有实用性技能,对外输出人才,对内培养行业从业人员为主。 三、办学规模:学校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教室3个,教室平均面积100平方米。教室办公室2间总面积200平,其他活动室100平。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下岗人员、待业青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职人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主要指办学资金筹措,并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济南市三千茶农职业培训学校 教师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教师管理,促进学校快速发展,根据我校教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南市三千茶农职业培训学校 教师管理制度》。 一、教师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利益,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则 1、校长负责原则,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 3、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4、竞争择优原则。 (三)聘用对象 具备教师资格的应历届毕业生和各科离职优秀教师。 (四)聘用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爱岗敬业,爱生爱校,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4、要能胜任提供的岗位;同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岗位。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5、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五)聘任程序: 1、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上报校人事宣传科; 2、人事宣传科和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校人事宣传科负责统一招聘; 3.学校发出招聘公告; 4.应聘者自愿填写学校下发的资料; 5.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进行实际考核,资格审查,择优录用; 6.由学校办理招聘手续,聘用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和解聘; 7.校长签发聘任合同,发放聘任书。 (六)受聘人员待遇: 1.教师工资按学校教师工作规定执行。 2.受聘人员工作时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解聘: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与聘任人员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满,工作调整。 2.经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适应做原工作者。 3.在任职期间,因受聘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4.触犯法律、法规,受处理人员。 二、教师岗位职责 教师是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人,在教务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基本职责 教师的基本职责有以下三条: 1、承担一门或多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

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 学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 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区(县)****** 。场所属于******[ 自有、租用] (选一),邮政编码:******* 。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 ,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 。[ 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 (选一)。 第五条举办者属于****[ 要求或不要求] (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 。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 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 。 第十二条办学类型:属于******[ 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 业技能培训] (可选); 第十三条办学范围:******* ;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最新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第二条地址: 第三条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机构实施×××负责制,每届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担任第一届×××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立×××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审计。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修改章程须经×××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

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 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和对象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办理换证手续需上交的材料 1、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见附件); 2、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学校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若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所有人权属证明; 4、校舍消防安全证明或消防备案回执凭证,有食堂的提供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教职工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三、换证工作程序 1、换证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15天向市教育局督导办提交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教育局在接到换证申请后,组织人员对换证学校进行审核、评估; 3、经评估合格者,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办学许可证到期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换证申请的,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作废。 附件: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 经审核,目前我市已有八所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到期,需要重新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这八所学校分别为丹江口阳光宝贝幼儿园、丹江口聪聪幼儿园、丹江口小浪花幼儿园、丹江口苗苗幼儿园、丹江口棒棒幼儿园、丹江口蓝天艺术幼儿园、丹江口小太阳幼儿园、丹江口小红花幼儿园。 请以上幼儿园按照《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丹教〔2010〕号)的规定,按时向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提交办学许可证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做好迎评准备工作。 丹江口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通知 抄送:十堰市教育局,丹江口市委办,市政府办,政府机关工委,丹江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民办学校招生推广基本流程图

驻点招生推广流程 一、工作综述 在目前电视媒介广告招生消费认可度逐年下降前提,我们积极开拓新的招生渠道,赢取消费终端,探索新的招生形式,我们总结两年来驻点招生经验,形成驻点招生流程,以便工作开展。 二、工作流程与目标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市场开发阶段重点工作 进校推广工作:由驻点办事处对重点学校进行公关,进班开展短时宣讲工作,发放高考辅导报,计算机普及知识调查形式,使客户对学校有初步认识和了解。通过本阶段工作能够签定教师代理、进班宣传、获得学生信息、签定高考辅导讲座协议等。 一般推广活动(进班宣传、散发材料) 1、重点学校的标准 ?县区域二流、三流中学以及职教中心 ?高考升学率不高的中学 ?开发过的中学 2、重点学校的数量 ?当地所有重点学校,有招生经验要求开发5所以上,新入司员工至少要做精做透一所 400毕业生以上重点学校。 3、工作容: ?通过计算机调查问卷、免费赠送高考倒计时牌、高考心理辅导讲座等形式与学校主要主 管领导洽谈,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进班级以发放高考辅导报和宣讲为主,必须在班级教室黑板上留咨询,以及在校园以及 校园周遍显著位置贴学校宣传海报。 ?进班同时以调查问卷、免费参观登记、实名赠送小礼品、高考咨询会等形式收集学生信 息。 5、进校步骤

?前期准备工作 A.通过区域市场调研了解掌握重点学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校址,类别(普高,职 高,中专),规模;关键人,联系方式;重要班级班主任联系方式;学校的各年级 人数,及近两年升学率;对往年未被录取学生流向分析】 B.选择周六、周日或中午等休息时间,准备好学校宣传材料等,找学校高三主管值班 领导洽谈。 ?进校实施流程 A.确定推广时间:一般是学生自习或者大课间时间,封闭式学校为高三学生放假集中 返校时间。 B.了解学校基本情况确定宣传推广班级,以及宣传物料(报纸、调查问卷等)的充足 准备。 C.进入学校找到联系人,由其安排进班,按照一人宣讲一人发放材料为组合,从重点 的升学率不高的班级开始宣讲。 D.所有工作人员要求服装统一,佩带工作证,服装整洁干净,宣讲声音洪亮。 E.进班推广步骤:学校教师简单介绍,按照讲稿宣讲,收发调查问卷(可请班干部协 助),宣传材料由后往前发2/3即可,在黑板留下电脑教育咨询,整理好材料离开 班级。 F.进班推广情况:学校教师介绍为主推广,增加电脑教育权威性;以高考后免费参 观、计算机普及教育有奖调查,以及用高考形式与分析为主吸引学生注意;遇到起 哄学生,需要将话题及时引回主题;出现无法完成宣讲情况时,尽量能够把宣传材 料发出。 ?后续工作 6、建立生源信息库 A.获取到生源信息后,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划分,以班级或区域为单位分类, 以便于后期回访;分单位确定1—3名意向较大并活跃的学生保持长期联系。 B.进校推广宣传负责人要定期对各自负责的学校信息进行补充。 C.所有生源信息归类保管,对信息正确性抽查进行确认,查漏补缺,为下次推广做准 备。 代理营销工作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淄博张店天材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淄博张店天材教育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教育活动的个人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切为了学生未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张扬学生个性,引导学生学习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意识,树立自信心,全面提高个人能力和创新精神,最大程度的释放每个学生的潜能。让每个需要成长机会的人都获得最优秀发挥的最优质的教育。培养目标是中小学习惯养成,学习方法研究与素质能力提高。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是张店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张店区民政局。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程名座C座3楼)

第七条办学投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范围 (一)办学内容:美术、书法、新概念双语探索,自然科学探索与研究; (二)办学条件:现有建筑面积为1070平方米的校舍,教职员工拟配14人,配备教室六个,教务室一个,招生部一个,咨询室八个,多媒体教室一个,陪读教室一个,教师用桌椅、微机、打印机及学生用桌椅等。 (三)招生区域:张店区城市和乡村及周边地区城乡。 (四)招生对象:中小学生业余培训。 (五)中小学双语探究,自然科学探究,美术书法探究。 (六)办学形式:业余。 (七)办学层次:培训。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管理体制: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层领导由校长提名,由校委会研究决定人选,变更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执行。推选校委会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 校委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委会由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一人,教职工代表一人,中层代表一人,总务代表一人,教务代表一人。 校委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未满有工作调整可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补足名额。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

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 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20161230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围,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企业,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在中国境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完整版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 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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