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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

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

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1998年5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公安部门│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33项)│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5│寻人查询费┃┃│6│交通安全宣传费┃┃│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8│交通协勤费┃┃│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18│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19│车辆进城管理费(不含车辆进城通行证工本费)┃┃│20│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21│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22│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23│施工企业治安费┃┃│24│消防押金┃┃│25│《持枪证》工本费┃┃│26│《公用持枪证》工本费┃┃│27│《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28│《猎枪证》工本费┃┃│29│《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30│《持枪通行证》工本费┃┃│31│《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32│《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33│《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劳动部门│34│劳务许可证费┃┃ (8项)│35│待业证费┃┃│36│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37│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38│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费┃┃│39│《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除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中开支的)┃┃│40│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41│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人事部门│42│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3项)│43│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44│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交通部门│45│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 (37项)│46│客轮旅客洗澡费┃┃│47│客轮甲板观光费┃┃│48│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49│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票费┃┃│50│售票服务费┃┃│51│趸船旅客候船费┃┃│52│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53│向旅客收取的治安费┃┃│54│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咨询费┃┃│55│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车辆通行┃┃││费┃┃│56│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港口建设费┃┃│57│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水运客货运附加┃┃│58│报停车辆牌照保管费┃┃│59│水运客运服务费┃┃│60│水运售票手续费┃┃│61│水运客票价外保险费┃┃│62│水运预约订票费┃┃│63│向货主、船舶收取的保安联防费┃┃│64│船舶许可证年审费┃┃│65│船舶检验证保险金┃┃│66│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67│船舶过闸附加费┃┃│68│船舶管理过闸服务费┃┃│69│大桥桥下船舶通过费┃┃│70│报停车辆手续费、管理费┃┃│71│车购费建档服务费、查询费┃┃│72│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费┃┃│73│道路客车班次服务费┃┃│74│汽车配件行业管理费┃┃│75│道路汽车出城货物运输管理费┃┃│76│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7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78│乡镇船舶管理费┃┃│79│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80│晋煤外运服务费┃┃│81│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邮电部门│82│省以下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7项)│83│平信附加费┃┃│84│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85│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86│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87│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88│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银行部门│89│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9项)│90│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91│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92│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93│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94│开户手续费┃┃│95│贷款咨询费┃┃│96│客户查询费┃┃│97│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民航部门│98│货物进出库费┃┃ (12项)│99│候补票手续费┃┃│100 │旅客定座单费┃┃│101 │强行打包收费┃┃│102 │机场洗手间卫生费┃┃│103 │机场安全检查费┃┃│104 │预订机票费┃┃│105 │出售联程或回程机票收取的手续费┃┃│106 │货物安全检查费┃┃│107 │鲜活急件货物舱位预订费┃┃│108 │在安全检查中对交运行李加封或封包收取的服务费┃┃│109 │销售代理人超标准向旅客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司法部门│110 │办理公证加急费┃┃ (2项)│111 │律师事务所审批费┃┠──────┼──┼────────────────────────┨┃民政部门│112 │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 (4项)│113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费┃┃│114 │向社会团体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115 │地名申请费┃┠──────┼──┼────────────────────────┨┃工商部门│116 │各种年检咨询费┃┃ (7项)│117 │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1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119 │私营企业保证金┃┃│120 │建筑市场管理费┃┃│121 │私营企业管理费┃┃│122 │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建设部门│123 │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37项)│124 │房屋权属鉴证费┃┃│125 │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126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127 │施工企业资质年检费、管理费┃┃│128 │汽车进城强制洗车费┃┃│129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收取的房改管理费┃┃│130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13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32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33 │建筑工程管理费┃┃│134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135 │建安临时工棚费┃┃│136 │建筑技术开发费┃┃│137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138 │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139 │统建管理费┃┃│140 │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141 │房屋买卖登记费┃┃│142 │房产复查费┃┃│143 │商品房注册登记费┃┃│144 │自来水安装管理费┃┃│145 │自来水表立户费┃┃│146 │规划定点保证金┃┃│147 │拆迁安置押金┃┃│148 │绿化保证金┃┃│149 │绿化管理费┃┃│150 │道路污染费┃┃│151 │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152 │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153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154 │《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155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5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157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158 │《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159 │《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国土部门│160 │国有土地划拨费┃┃ (17项)│161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162 │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163 │建设用地保证金┃┃│164 │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165 │土地出让管理费、手续费┃┃│166 │土地办证费┃┃│167 │土地开发管理费┃┃│168 │土地开发配套费┃┃│169 │土地权属变更费┃┃│170 │土地过户费┃┃│171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172 │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173 │土地测量费┃┃│174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175 │农村宅基地超占费┃┃│176 │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国有资产部门│177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1项)││┃┠──────┼──┼────────────────────────┨┃计生部门│178 │计划生育联保费(责任费)┃┃ (4项)│179 │计划生育上门工作费┃┃│180 │通知孕检费┃┃│18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电力部门│182 │水泥电杆质量等级评定费┃┃ (18项)│183 │停电备案费┃┃│184 │临时停电复电服务费┃┃│185 │用户计划外检修停电费┃┃│186 │双电源调度管理费┃┃│187 │调度操作服务费┃┃│188 │用户电费违约除交纳滞纳金以外加收的服务费┃┃│189 │计费电表安装防窃电装置费、封表费、接电费、审图费┃┃│190 │增容接洽费┃┃│191 │报装接洽费┃┃│192 │自行强制收取的居民用电安全责任保险费┃┃│193 │居民单项表接电费┃┃│194 │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195 │供电安装管理费┃┃│196 │用电入户、立户费┃┃│197 │接电报装费┃┃│198 │用电附加费┃┃│199 │电网改造费┃┠──────┼──┼────────────────────────┨┃卫生部门│200 │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费┃┃ (7项)│201 │农村改水集资┃┃│202 │农村改厕集装┃┃│203 │农村鼠防集资┃┃│204 │血吸虫病防治集资┃┃│205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206 │乡村医生补助┃┠──────┼──┼────────────────────────┨┃铁路部门│207 │车票附加费┃┃ (41项)│208 │票签服务费┃┃│209 │车站窗口预订票费┃┃│210 │列车卧铺服务费┃┃│211 │列车卧具费┃┃│212 │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213 │行包搬运、中转费┃┃│214 │加挂车补卧服务费┃┃│215 │行包到达服务费┃┃│216 │零星货物过镑费┃┃│217 │货物安全押运费┃┃│218 │站台养护费┃┃│219 │剪票费┃┃│220 │软座候车费┃┃│221 │旅客提前进站费┃┃│222 │站台开水收费┃┃│223 │站台清扫费┃┃│224 │候车服务费┃┃│225 │站内厕所收费┃┃│226 │列车开水费┃┃│227 │列车中转签字费┃┃│228 │客票座号费┃┃│229 │通勤票附加费┃┃│230 │卧铺消毒费┃┃│231 │危险品检查费┃┃│232 │餐车座椅维修费┃┃│233 │茶座治安费┃┃│234 │铁路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客货运输附加费(除┃┃││国务院文件批准的)┃┃│235 │铁路限制口计划外加收的装车费┃┃│236 │对铁路正常的取送车业务加收的机车租用费、动力费┃┃│237 │铁水联运货运运费代收手续费┃┃│238 │车皮计划兑现费┃┃│239 │车型挑选费┃┃│240 │计划外要车盖章费┃┃│241 │计划外运输技术咨询费┃┃│242 │申请变更到站技术咨询服务费┃┃│243 │铁路运输货源核实费┃┃│244 │铁路调车对位费┃┃│245 │列车超员凳费┃┃│246 │列车加铺费┃┃│247 │列车边座费┃┠──────┼──┼────────────────────────┨┃教育部门│248 │课桌椅购置、维护费┃┃ (21项)│249 │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250 │电教设备管理费┃┃│251 │校舍建设、维修费┃┃│252 │校园卫生绿化费┃┃│253 │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254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255 │选班费┃┃│256 │留级费┃┃│257 │转学调档费┃┃│258 │签发毕业证书费┃┃│259 │勤工俭学费┃┃│260 │学生军训费┃┃│261 │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社会自愿捐资助学的除外)┃┃│262 │教育配套费┃┃│263 │各类学校学生证、学员证工本费(丢失补发除外)┃┃│264│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265 │毕业生改派费┃┃│266 │大中专委培生盖章手续费┃┃│267 │各类考试押金┃┃│268 │毕业生补偿培养费┃┠──────┼──┼────────────────────────┨┃妇联(1项)│269 │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广播电影电视│270 │农民看电影集资┃┃部门(2项)│271 │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水利水电部门│272 │农村办电集资┃┃ (5项)│273 │农村水电建设基金┃┃│274 │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75 │乡县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276 │水资源开发费┃┠──────┼──┼────────────────────────┨┃农机部门│277 │农机管理费┃┃ (1项)││┃┠──────┼──┼────────────────────────┨┃海洋与水产部│278 │渔船渔港管理费┃┃门(1项)││┃┠──────┼──┼────────────────────────┨┃农业部门│279 │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 (1项)││┃┠──────┼──┼────────────────────────┨┃林业部门│280 │林政管理费┃┃ (4项)│281 │林区管理建设费┃┃│282 │森林资源更新费┃┃│283 │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地矿部门│284 │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1项)││┃┠──────┼──┼────────────────────────┨┃无线电管理│285 │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部门(1项)││┃┠──────┼──┼────────────────────────┨┃文化部门│286 │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 (2项)│287 │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环保部门│288 │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1项)││┃┠──────┼──┼────────────────────────┨┃审计部门│289 │建设资金审计费┃┃ (1项)││┃┠──────┼──┼────────────────────────┨┃统计部门│290 │商品房统计费┃┃ (1项)││┃┠──────┼──┼────────────────────────┨┃体育部门│291 │体育设施配套费┃┃ (1项)││┃┠──────┼──┼────────────────────────┨┃外贸部门│292 │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4项)│293 │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294 │《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295 │《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外事部门│296 │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1项)││┃┠──────┼──┼────────────────────────┨┃保密部门│297 │《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1项)││┃┠──────┼──┼────────────────────────┨┃税务部门│298 │税务发展管理费┃┃ (1项)││┃┠──────┼──┼────────────────────────┨┃国务院有关│299 │各种名目的产品、工程评优费┃┃部门(3项)│300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经济担保金┃┃│301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地方政府│302 │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 (5项)│303 │进出口商品检验费附加┃┃│304 │环保新产品鉴定费┃┃│305 │公路养路费附加┃┃│306 │基本农田建设集资┃┗━━━━━━┷━━┷━━━━━━━━━━━━━━━━━━━━━━━━┛。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
同上
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3年。
33.
三.土地闲置费
1.出让地
2.划拨地
出让金
平方米
20%
10-30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4.
四.耕地开垦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
1-2倍
同上
35.
五.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损伤40
死亡60
损伤40
死亡80
10
5
损伤4000
死亡8000
1.5倍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砍伐者缴纳
1.修剪以每个断口粗度计算1元/厘米古树名木的修剪按移植标准计算
2.棉花种子全项
3.农作物种子单项
4.棉花种子单项
样本
样本
93
95
收费点公示
收费点公示
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技监局川价字非(1992)151号
10
四、卫生监测费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测、检验费)
收费点公示
川卫计发〔1996〕65号
川府办发电〔2003〕31号
川府发电〔2004〕43号
建委
11.
建设项目报建费[含城市基础
29.
二.市政设施赔偿费
设施重置价
120-150%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30.
三.城市道路挖掘费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层54m<建筑高度≤100m

2421
19
17
32
24
190元/平方米。

有关[2012]319号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二000年四月十七日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电产品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家电产品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的维修(含售后服务中的维修)。

第三条市、区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产品维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资金;(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检测、维修设备;(三)有相应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或《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的维修技术人员。

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然后方可按核准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业务。

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对《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验。

第五条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家电产品,应由生产、经销单位设置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

家电产品生产单位在本市设置特约维修点或委托本市相应等级的维修单位从事特约维修业务,应持当地有关证明到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特约维修审批手续。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3.09
•【字号】鲁价综发〔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5〕2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3月9日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屋管理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及时自行清运。

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计算。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

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

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市上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其监管范围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委托区县物价局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监管的通知》(市物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5日起执行。

原市价房发〔2004〕232号、〔2006〕292号、市物发〔2008〕6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

房屋买卖费用一览表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览表及普通住房标准一、交易费用(一)交易手续费1、一手房:3元/平方米(转让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2、二手房:6元/平方米(双方各半)。

3、房改房:1.5元/每平方米(转让方)。

(二)印花税1、属于居住用房,个人免征,单位0.05%(计税价格);属于非居住用房:0.1%(计税价格、双方各半)二、登记费用(一)增量房1、居住用房:个人50元/件,单位80元/件;2、非居住用房:单位/个人550元/件;3、每增加一本证书近每本证10元收取工本费;4、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

(二)存量房1、居住用房:个人50元/件,单位80元/件;2、非居住用房:单位/个人550元/件;3、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证10元收取工本费;4、房屋坐落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征收。

三、调房总站代征费用(一)非居住用房1、土地增值税1 / 7(1)可以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以发票日期每年加收计5%)-有关税金]X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2)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转让收入X90%)X30%2、营业税及附加(1)可以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X5.5%;B免征条件:无余额。

(2)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X5.5%3、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X20%;(2)核定征收: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X7.5%X20%(二)居住用房普通住房1、营业税及附加(1)购买未满五年转让的: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X5.5%;B免征条件:购买超过5年的(含5年)。

2、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X20%;B免征条件: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唯一住房。

(2)核定征收: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入X5%X20%;B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唯一住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4.06•【文号】财管字[2000]116号•【施行日期】200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通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财政部2000年4月6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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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川价字非(1991)116号1991年7月1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90>16号),深入贯彻改革开放、治理整顿的方针,强化土地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使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理办法》(省政府10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两个规定》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物价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按照国土管理收费的分类,制定了《四川省征(拨、占)用土地管理费收费方法》、《四川省土地登记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土地荒芜、复垦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清理不合理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审定,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共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二、本《规定》所列各项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个人的最终收费标准。

各市、地、州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规定》的收费限额或幅度以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地实际出发,需暂缓执行的个别收费项目以及标准偏高需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的,由当地物价、国土、财政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占用(含临时用地)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费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对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的通知》(川府发<90>91号)和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文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五、各级国土部门需要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核标准并联合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成都平原更低保护费,按照《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外国人(含港、澳、台同胞)和国外驻川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和管理收费另文下达。

八、本《规定》在四川省境内有效。

各项收费标准及其规定,各收费单位和缴费者均应严格执行。

不允许层层加码、巧立名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确有困难者,经上一级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酌情减免。

除本《规定》以外,国土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常公务,申领(填报)各种表、簿、卡、册时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或其它费用。

九、各级国土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种收费的管理。

省国土局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管理收费工作。

各地亦应根据加强收费管理的需要制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将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十、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监制的专用票据。

收交的各项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比例开支使用和上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一、各收费单位按本《规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物价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规定》列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为合法收费,超出本规定为非法收费,即为乱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并可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有关部门揭发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乱收费行为一经揭发查实,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元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以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定的国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与本规定不符方的,同时废止。

附件
土地登记收费的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凡米)以下,每宗地收费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

4、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5、城镇居民住房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6、农村居民生活用地每宗地收2~5元(含土地勘丈)。

(二)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凡米)以上,每宗地收费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

4、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5、城镇居民住房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三)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1、单位每证10元
2、城镇居民每证5元
3、农村居民每证30元
4:“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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