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乔天锋韩克恩王婷婷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26期摘要:本文对现阶段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存不明确清晰、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了在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政府间分配关系,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键词:财政体制政府间关系支出责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新一轮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不仅是完善我国财政体制本身的问题,更是国家治理及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权责与义务的重构。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权划分不清晰,事权过于下移一方面,政府事权存在越位和缺位的情况,某些应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或由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大包大揽,同时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某些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却承担不够。
另一方面,政府间事权存在错位的情况。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错位,某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下移到地方承担,某些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直接干预,很多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领域事权重叠交叉,难以准确判断事权归属;二是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相互错位,省与市县级政府间事权范围的划分不规范,较高级政府通过政策政令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向下转移,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仅导致行政运行效率偏低,而且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支出责任过于上移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数额较大、较稳定的税种统一划归为中央级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税种小而杂、税源分散零星,随之财政收入大部分上移到中央,地方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大幅下滑,这一做法也被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效仿,一般都将税源集中且易于征收的税种划归为本级,最终形成了层层向上集中的收入分配格局,尽管分税制改革有效改变了国家财力过于分散的情况,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但由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倒挂,行政体制运行中出现较多矛盾也催生出诸多问题:“跑部钱进”、寅吃卯粮、乱收费现象丛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穗府〔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精神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现将《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7〕157号)精神,推动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更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预算管理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和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管理(一)规范财政收入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财政收入预算,合理测算确定收入预期目标。
不得向下级政府和收入征管部门下达收入任务,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长幅度纳入考核评比,不搞收入进度排名。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清理涉企乱收费行为。
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
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再划分

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 要、 现 有 管 理 体 制 和 政 策 比 较 清 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 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 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 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 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 暂定为八大类 18 项。”这一方面解 释了规制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开放 性体系为日后预留了充沛的解释空 间。第三,改革由中央推进。《方案》 原则二强调 :“明确地方政府职责,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 积 极 性, 保 障 政 策 落 实。” 第 四, 由中央监督实施。《方案》明确要求: “中央财政在落实中央承担的支出 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 实加强对地方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 指导和监督。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 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 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 和督促地方落实相关服务标准。”
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严控转向财 政 转 移 支 付 等 制 度 内 涵 均 在《 方 案 》 中 得 以 充 分 体 现。 第 三,《 方 案》出台本身,意味着 2016 年《国 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2017-2018 年总结相关领域中 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经验,在教育、医疗卫生、环 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 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一预设时 间 表 的 精 准 实 现。 第 四,《 方 案 》 择取 2017 年《“十三五”推进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的八大类 18 项内容具体地予以推进和落实。 总之,从基本意图确立的“决定”, 到 初 步 方 案 形 成 的“ 意 见 ”, 经 过 新 时 代 全 要 素 整 合 的“ 规 划 ”, 到 最后作为具体应对策略的“方案”, 文件名称的变化过程本身即形象地 彰显了《方案》所属的顶层设计政 策体系的内在叙事逻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苏政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5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担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为原则,进一步统筹各类资源,提高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保障能力;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硬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和预算一体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剖析当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足

经济管理剖析当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足阙传保 王 培 陈 颖 任元芬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摘要:宏观经济波动与财政体制的持续改革密切相关。
近期股市与汇率的大幅波动引起了对财政体制改革程度的争论。
本文首先对当前央地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政体制;“分税制”改革;支出责任划分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8-0035-02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现代财政管理体制,不足之处在于其仅针对的是“财”端的改革(央地收入划分),对“政”端(央地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没有触及。
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央地财权与事权划分严重不匹配,加剧了地方预算管理的困难,迫使地方政府严重依赖政府间的财力转移,以及对资源管理收益收入的依赖,形成“土地财政”、“收费财政”以及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央地财权与事权划分改革矛盾越来越激烈,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平衡央地财政收支的任务迫在眉睫。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的“矛盾”(一)财政收入中央占“大头”现阶段政府财政收入是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构架进行划分,分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2个体系,以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收入比重高于中央收入;改革之后,财权迅速向中央汇集,最后两地的收入比例趋向均衡。
到2015年,中央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5.49%,地方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51%。
(二)财政支出地方责任“负担重”当前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分税制”改革的框架,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责任、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支出责任等,实际仍采取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1983年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占总支出结构比例基本呈反向变化,中央支出所占份额越来越小,地方支出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
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一.一般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xx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事权相匹配的xx管理体制,明确市乡支出责任,合理调整市乡、镇、街道之间的收入划分,加大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xx奖励补偿政策,切实提高基层xx的资金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财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
根据xx镇财力水平和支出责任,合理配置城镇财力,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使镇街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鼓励镇街发展经济,促进xx增收,加大对镇街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镇街xx收支行为,建立健全镇街增收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壮大镇村xx力量,提升xx管理水平。
(3)兼顾城镇利益。
在“分灶吃饭、分级管理”的原则上,要兼顾城镇双方利益,即保证城市层面的工资、运营和稳定,财政资源适度向乡镇、街道倾斜,缓解乡镇、街道的xx困难。
三.主要内容(1)划分收支1.乡、镇、街道的收入范围包括:税收中的耕地占用税、契税;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2.乡镇街道支出范围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教育、文化、体育和输煤、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务、交通运输等支出。
(二)核定支出包干经费1.人员经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学历、xx)进入乡、镇、街道包干经费按实际工资和津贴(餐费津贴为每人每月108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保健员和在xx市就业的职工(在乡、镇、街道支付工资),按xx市应承担的数额计入包干基金;其他应由xx补贴的人员经费(如退休、退职、遗属补贴等。
)按实际补助标准计入乡、镇、街道包干经费。
2.公用经费:(1)在职在职人员按人均每年1200元标准计算计入包干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在职在职在职人员标准计算计入包干经费;(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根据乡、镇、街道所辖人口、面积、人均xx收入三项指标,将乡、镇、街道分为大、中、小三类,并给予相应的政权运行、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补助,计入包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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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科学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省、市、县财政的支出负担比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基层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支出责任转嫁和风险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支矛盾尖锐,等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先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加快形成统一领导、法治规范、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财政体系,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在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改革创新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具体划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应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基本保持一致,按职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体现省级对全省性事务进行调控管理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省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负责,省内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
——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省以下现行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挥市县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的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主动作为、提高效率。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省性基本公共服务宜作为省级财政事权。 ——实现权、责、利相统一。适宜由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上划,加强省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市县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要下放,避免省级部门代市县决策事项,保证市县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省与市县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注重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省级并由省里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要下放,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坚持法治规范透明公开。要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逐步实现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已确认和划分完毕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的主要内容 在中央统一制度框架内,根据中央授权,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确定,对不合理及管理交叉的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进行调整,逐步形成清晰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清单。
(一)明确界定省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省级在实施经济调控、维护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省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将省级承担的区域性事务下划市县,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省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直接行使。省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市县行使。省级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要逐步将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省域经济管理、重大基础科学研究、普通本科以上高等教育、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环境监测等,体现省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省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二)保障市县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市县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的财政事权,赋予市县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市县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县的财政事权由同级政府行使,省级对市县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农村公益事业、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农村公路建设维护、辖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的财政事权,发挥市县政府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地制宜更好地满足区域性公共服务的需要。
(三)规范理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应当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针对当前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够规范的情况,应逐步规范理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照财政事权的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食品药品安全、就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粮食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脱贫攻坚、农业特色产业及重大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全域旅游发展、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跨区域水源地保护等体现省级宏观调控意图、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应逐步减少。考虑到我省人口多、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以及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仍未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在2020年改革基本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有些虽属市县事权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环节以及省委、省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继续作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管理,省级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承担部分支出责任,以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变化,建立健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级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改革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提出调整、补充和完善建议。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充分考虑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