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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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车辆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车辆(自购或租用,下同)使用管理和协会驾驶员行为,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监管责任部门为综合部,直接责任人为协会驾驶员,驾驶员对综合部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车辆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因公用车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审批,驾驶员凭申请单执行出车任务。

综合部依公务重要性顺序派车,协会员工不按规定申请,原则上不予以派车。

第五条协会车辆原则上须由协会驾驶员驾驶,并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待命时: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储备饮用水、雨具,车辆干净整洁、无异味,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二)行车前:提前熟悉行车路线和目的地交通环境,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发车前应主动向乘车人确认目的地;

(三)行车中:严守交通规则,维持车速平稳,为乘车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驾车期间应当双手握方向盘,不主动与

乘车人聊天;禁止在马路中央地带急停车;乘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离车;

(四)行车后,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包括:目的地、乘车人、行车时间、行车距离等;

(五)离车时锁好车门,若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资料原则上应随身带上;

(六)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法规、路况信息等;综合部将定期进行相关考核,考核成绩与绩效及评优评先挂钩;

(七)驾驶员因出车任务无法及时返回协会用餐或接待单位未提供工作餐时,在外就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元/餐;

(八)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单位待命,正常考勤;驾驶员因出车任务需要加班的,按照协会员工加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驾驶员应当对乘车人主动服务,热情接待,并做好以下几点:

(一)注意言行举止、仪容仪表,严守单位机密;

(二)执行接待任务时,应在乘车人(重要宾客)上下车时,主动问候,开关车门;

(三)乘车人携带大件物品时应积极予以帮助;

(四)服从分配,与其他同事搞好团结互助,用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物品责任人报告。

第七条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疲劳、酒后、超速行驶以及其他不安全的驾驶行为;

(二)未经协会领dao、综合部负责人批准使用公车办私人事务;

(三)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第八条协会员工乘车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乘车人应当提前通知驾驶员行车任务,以便驾驶员及时掌握行车路线,调整车辆状态。原则上申请市外用车,应至少提前一天(24小时)正式通知;

(二)驾驶员行车中,乘车人应尽量减少与驾驶员交谈,避免分散驾驶员注意力。

第九条协会员工在执行车辆接送任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接送宾客时,应当主动问候、开关车门;

(二)有行李时,应当积极协助拿、放行李;

(三)一趟车接送的领dao人数较多时,应尽快先入车辆(7座及以上车)后排座位就坐;

(四)遵守协会保密职责,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第十条国家法定节假日(3天及以上假期)或无接送任务期间,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协会所在地定点停车处,综合部负责对停车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为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应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具体包括加油、清洗、检测、维修等。

(一)车辆加油应使用协会定点办理的加油卡,加油卡实行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车辆加油或在加油站进行其他消费。在广州市内原则上到指定油站加油,超出范围的,原则上在管理规范的加油站加油;车辆加油后应及时进行登记;

(二)驾驶员有责任保持车辆整洁,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清洁车辆。车辆清洗(打蜡)等须在协会定点洗车单位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车辆加油、清洗、停放须凭发票实报实销。财务人员应加强对汽车加油、洗车、停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核对消费清单,相关人员不得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证,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协会车辆实行定点检测、维修。协会租用车辆统一按照租车公司与我协会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费用,包括停车、加油、洗车、出车工作餐等费用情况需及时记录于《车辆使用记录表》,报销时提供财务作为参考附件,并严格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和《**协会报账程序(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协会车辆驾驶员违反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驾驶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当、服务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罚绩效、记过以至辞退等相应处理;

(二)驾驶员不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洗车、加油、维修,不如实做好相关登记,在报账中出现票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罚绩效、记过以至辞退等相应处理;

(三)违反交通规则的,其扣分及罚款原则上由协会车辆驾驶员负担;

(四)因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协会驾驶员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罚绩效、记过以至辞退等相应处理;

(五)协会车辆如在执行工作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报告综合部负责人。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综合部负责人报告;

(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相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认定为非协会驾驶员责任的,不进行处罚;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相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简称“经济损失”),视责任具体处理;

(八)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性质给予扣减当月绩效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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